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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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在公共空間裡,小孩口出惡言辱罵他人,不僅可能引發社會矚目,更可能帶來法律問題。父母是否需要為子女的行為負責?本文將以案例解析的方式,探討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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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此案例,法官之所以認為被告「因為肚子痛,未事先取得告訴人同意便使用其房間中廁所」的行為具有社會相當性。是因為如果本案被告陳述的理由不算正當理由,相當於法院告訴大家「即便肚子再痛,也只能拉在自己褲子裡面,或選擇在眾人面前便溺」。法官認為,這是一種對人性尊嚴的嚴重侵害,是一種完全不正義的價值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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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過職場霸凌的諮詢,還記得客戶當下的淚水,那時候也靜靜地告訴他:「如果太累了,真的不要勉強自己哦!以你的才華一定有其他更適合你、能夠接住你的職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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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爾會看到品牌企業發生負面消息後,被各路網友在其Google評論、社群平台(如Facebook粉專、Instagram帳號、Threads貼文等)刷一排一星負評的情況。但沒有向特定品牌企業消費過卻留負評,網友這樣的行為真的沒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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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習稱的外遇切結書,通常是指配偶間承諾當有外遇情事發生時,即給予一定金額的約定,這種約定有效嗎?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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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攬契約中,承攬人負有依約完成無瑕疵工作之義務,假如工作出現瑕疵,定作人可以依法行使瑕疵擔保請求權。然而你知道行使瑕疵擔保權利的眉眉角角嗎?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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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在一般買賣交易中,買受人通常享有瑕疵擔保請求權,若物品存在瑕疵,可以要求賠償或解除契約。然而,在法院強制執行拍賣中,買受人卻無此權利,必須承擔物品瑕疵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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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討論的配偶權相關案件,涉及「民事訴訟中私人違法取得證物有無證據能力」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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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深入分析了109年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中對配偶權的否定,並探討民法第184條的適用背景和條件。文章提到配偶權的爭議,以及律師在出軌案件中如何依據該法條請求損害賠償,並對於配偶權的存在提出不同的觀點。透過判例的討論,幫助讀者理解法律實務中的複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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