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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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規定,委任契約的任一方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且本規定不得以特約排除;另一方面,如果在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委任契約,則可能有損害賠償問題。你了解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要怎麼保障自己的權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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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和解書有沒有固定格式? Q2.寫和解書有什麼要注意的地方? Q3.和解書只有簽名可以嗎? Q4.和解書簽完了,但對方還是沒有給付怎麼辦? Q5.雙方達成和解了,但是還是被告過失傷害? Q6.一方當事人未成年怎麼辦?
傳統上,配偶因另一半外遇可請求損害賠償,但近期法院陸續判決否定此權利,認為婚姻幸福不應受國家強制保障。「尼采法官」盧法官在台南地院判決中,強調法律未明文規定配偶權,質疑忠誠義務與個人自由權的衝突。隨著通姦除罪化、破綻主義的發展,法律或將迎來重大變革,未來法律如何調和婚姻承諾與個人權利,值得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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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一起超速導致車禍的案件中,黃律師成功辯護,使被告 A 某從過失致死罪改判為過失重傷害罪,關鍵在於成功證明死亡並非直接由車禍造成。文章並探討和解在刑事與民事責任中的影響,以及尋求法律協助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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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如同投資客的祕密武器,實際上是將不動產登記在其他人名下。最後得出結論:借名登記風險極高,除非完全信任借名人,否則應盡量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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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什麼樣的言論會構成侵害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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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人風貌-avatar-img
2025/02/16
所以,單純不理會就可以嗎? 但是有時也聽過...家長去投訴教育處的信箱後 類似的發言...學校或老師也還是得做出回應?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在公共空間裡,小孩口出惡言辱罵他人,不僅可能引發社會矚目,更可能帶來法律問題。父母是否需要為子女的行為負責?本文將以案例解析的方式,探討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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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此案例,法官之所以認為被告「因為肚子痛,未事先取得告訴人同意便使用其房間中廁所」的行為具有社會相當性。是因為如果本案被告陳述的理由不算正當理由,相當於法院告訴大家「即便肚子再痛,也只能拉在自己褲子裡面,或選擇在眾人面前便溺」。法官認為,這是一種對人性尊嚴的嚴重侵害,是一種完全不正義的價值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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