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兩個棒球打者的成績幾乎相同,一個是原住民,一個是漢人,你會選擇讓誰在關鍵狀況下出場代打?」
「嗯,如果是需要爆發力的狀況,像要拉長打或是想辦法進一壘,就用原住民球員。如果是賽局判斷力的對決,像強迫取分,就用漢人。」
這是什麼呢?老練的戰術安排?
這其實就是標準的種族歧視。
歧視這個議題最近因為同性婚姻爭議,在台灣很熱門,不過這些關於歧視的討論顯然不夠學術,以至於吵了半天,大家還是不太清楚歧視是什麼。
歧視的定義是「以不相關的條件來排除人參與社會活動的機會」,這說法又根植於「機會平等」這概念。
在本系列的第二篇中,我們已處理過「公平」,機會平等就是公平的一環。「機會平等」不同於「結果平等」,後者比較看重實質成果的分配均等,而機會平等是基本自由權利的均等。講起來好像很專業哦?
舉例來說,每個人都可以參加賽跑,是機會平等,而每個人跑完都有相同的一罐飲料,是結果平等。你認為哪一種平等比較重要呢?或至少在倫理面上比較有意義?
我想多數人會選擇機會平等,因為過度的結果平等,有時候反而是「不公平」。但追求機會平等沒那麼簡單,幾乎所有正義理論都在這個層面上耗盡腦力,也往往一無所成,提不出實質建議,但這不代表我們無法提出具應用實益的論點。
因為,就算我們不知怎麼改善不公平,但至少我們可以確定哪些方法或原則是有問題的。就像大多數當代社群雖無法完全去除「歧視」,但通常認為任何形式的歧視都是錯誤的。
先確定有錯,再來想辦法減少這個錯。
若把「以不相關的條件來排除人參與社會活動的機會」這話放到運動領域中,會分為「以不相關的條件來排除人參與運動的機會」(實務面)與「以不相關的條件來評價運動者的價值」(評論面)這兩個範疇。
前者,像是因為你是女人,所以不能參加馬拉松(1970年代以前的確有許多大型賽事抱持這種主張);後者,就像不是以打擊率,而是以膚色或性別來評價一個打者的價值。
當然,什麼條件會與「主題」相關,什麼無關,通常是有待討論。這種相關性的判斷有時會基於科學事實(男女的生理差異,又或是在公平部分我們曾討論過的身高的差別),有時會基於社群價值觀(像職業與奧會精神的對抗),可能不斷發展、變化。
因此,過去可能不以為是歧視的,現在被「發現」是歧視。新的運動價值觀也會隨著跨社群共識的產生,快速的在各地的運動社群中交換、傳播。因為這種「歷時性」,我必須說,關於運動實務中的歧視標準,正以前所未有的高速度演化。
我們很難說某某一定不是歧視,但對於什麼「一定是歧視」,在技術上就越來越好掌握。所以我們就專心談「一定是歧視」的部分就好。而這「一定是歧視」的部分,也不是特定主題,而是與一些判斷原則相關。
以棒球來說,常有左投克左打的主張,在關鍵場面碰到左打者,常會推出左投對付。那右投手是否可以主張這是種歧視呢?因為影響到他的工作權了。
的確,如果不顧數據差別,認定左投就是一定能克左打,就有歧視的意味。但如果某位左投對左打具有數據上的壓制力,左打者對上他,打擊率都會低一成以上,而其他投手都沒辦法有類似的表現,因此對左打推出這位左投,就不能說是對右投手的歧視。
這涉及「個案」與「通案」有別的原則,也涉及「相關性」的判斷,有時統計學知識能幫得上忙。雖然整體來講,左投通常可以克左打,但在擁有更精細的數據資料可以證明「這個投手能克左打」,「左投克左打」就會變得沒那麼相關。
多數運動組織都致力於消滅運動中的各種歧視,越高層、越全球性的組織就越把這當成一回事。不過因為各運動協會主事者通常較為年長,態度相對保守,對於歧視的警覺主要還是來自外在輿論的刺激,因此消除歧視的速度相當緩慢,這也形成運動在擴大階層參與上的主要障礙。
就議題分類來看,在運動中最常被討論到的歧視是性別或種族歧視,其他還包括對學歷的歧視(非科班出身,學歷太高或學歷太低。哈佛的林書豪打NBA時碰到的歧視與偏見並不少於膚色的歧視與偏見),對出身階級的歧視(窮人或貴族),出身地的歧視(來自運動沙漠區的人比較不懂運動文化),對語言的歧視(不擅長該運動通用語言的運動員),以及對宗教信仰的歧視等等。
關於歧視,可以討論的主題太多了,但因為判斷原則不多,只要討論一些例子就可以。考量篇幅,我們就以性別和種族這兩方面的歧視為主。
在當前運動中,最常被抓出來的歧視是性別歧視,其中又可分為對男女之別的歧視,以及對於性傾向的歧視。
第一種最常見的狀況,就是直接排除某種性別。
知道「相撲」吧,這運動雖然是日本國技,但因為對女性存在嚴重的歧視,所以一直很難獲得奧會等國際運動組織的接納。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日本的相撲協會被迫修改從服裝到比賽規則的各種規定,讓女性得以參賽。但這也讓「可以參加奧運的相撲」變得和現有的「相撲」不太一樣,甚至成為新的運動。
這種排除是全面的,不只是賽場,甚至是整個空間都將某個性別排除出去,包括不允許女性進入場地或休息室,認為女性碰觸運動用具會「帶衰」等等。這類想法通常和該運動的宗教根源或該社群的傳統文化禁忌有關,而性別平等概念是種源於自由主義的啟蒙思維,隨著後者擴張成為當代世界溝通時的「大平台」,兩者對衝後,前者因為勢單力薄而退讓,是很自然的事。
當然,這也可能改變運動的原有面貌,就看多數參與者或觀察者認為這種變化是否值得。
第二種常見狀況,就是認為某種性別不適合從事某種運動。
多數運動都對女性不太友善,但也有運動對男性不太友善,講個台灣人比較熟的對比就好:男棒女壘。
男生打棒球,女生打壘球,甚至兩種運動還曾經一度攜手搭配進軍奧運。然後因為性別歧視,被一起趕出來。因為一起搭配參賽,這反而代表棒球歧視女生,而壘球歧視男性,這兩種運動應該各自有男女組才對,兩個搭配在一起想裝成沒歧視,反而坐實歧視的指控。
主要棒球國都歧視參與棒球運動的女性,認為她們在少棒以上的等級不會有較好的表現,主要理由是青春期後女性的生理發展與男性不同,使得女性在棒球運動的表現都不如男性。不過這種看法並不適用於部分的女性選手,她們的實際表現仍超過大多數的男性棒球參與者。甚至在職業賽場上,還是存在與男性同場競技的女性選手。
在多數運動的專業層級中,女性選手的成績在量化層次都不如男性,考量比賽精彩程度,通常會將兩者區成兩組別來競賽。有些人因此認定女性就「不該」參與這樣的運動,這當然是種錯誤的過度推論。
就算女網最強的大威廉斯打不贏男網職業的前兩百名選手,那也就只代表「她打不贏」這件事,不代表女人就不該打網球;如果這樣就不該打網球,那男網兩百名後的,也不應打網球呀!
那因為表現有差異,而將男女區分開來比賽,算是歧視嗎?有些人認為不算,但我認為「現在不算」這個答案可能更貼近實情。我們現在之所以不認為這是歧視,是因為男女運動表現在統計學上看來有差,但將來可能沒差:運動文化會演化、運動規則會演化、人類肉體也會演化。一旦背景條件改變,現在男女有別的競賽規則,可能就會成為歧視。
第三種常見狀況,就是認為某種性別無法真正理解某種運動。
像是每四年固定會出現的「女生看不懂足球」笑話,此外,認定女球迷只是看帥哥,就算是專業女運動員也沒有男運動迷懂運動,或是女裁判無法準確判決等等,這些都是明顯的歧視。雖然有人主張「有很多女性」的確缺乏對於運動的理解,但以通案來含涉到個案,就會有歧視的問題。
別忘了,你面對的永遠是一個個的活人。
另一種歧視是對於性傾向(同性戀、雙性戀,或多元性別認同者)的歧視。前述對於性別的歧視,主要原因是多數運動強調男性氣質與異性戀傾向。但性傾向與比賽表現無關,有不同性傾向的人,仍可以有良好成績與正確的賽場舉動。運動比賽並不是在比和誰做愛呀!這道理應該不難理解。
不過相對於解決男女之別的性別歧視,對於性傾向或性別認同的歧視,運動界的處理速度還是慢了些。這和社會整體對於這方面的認知有關,畢竟性別平權運動已有百餘年以上的歷史,而對於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平權運動才開展數十年,要成為足以推動運動圈進行改革的力量,仍有不少努力空間。
值得注意的是,因為科技發達,跨性別運動員的爭議很可能成為將來運動圈爭議的重點。目前已經查覺部分選手透過科技方法修改身體特質,以參加女子組競賽獲利。這目前仍被視為違規手法,但這種變化是否能刺激運動界對於性別有更多的想像空間,仍有待觀察。
現在運動世界和百年前的運動世界,最大的差別可能不是在於規則,而是在於參與者的膚色。在很長的一段時間裡,有色人種不能與白人同場競技,甚至各人種也有「自己的運動」。
在1960年代左右,因為美國推動種族平權,基於其運動強權的位置,也連帶對世界各地的運動帶來種族平權的衝擊。但這個改變過程是漸進的,並非一開放就有大量有色人種湧入「運動市場」,因為真正影響運動表現的,不是種族生理差異,而是各種族間的文化差異。
以棒球為例,在二次大戰後,黑人球員羅賓森率先打破種族藩籬進入大聯盟,又經過約二十年左右的時間,MLB才以實際的交易與選秀行動排除了對於人種的偏見,依實力與個人天分選擇優秀的球員。發展到現在,又出現頗為古怪的現象:黑人在大聯盟比例下降到約和美國族群人口比例相當,但拉美裔球員卻遠比人口比例要多。
為什麼呢?先來看到生理面的討論。
許多人認為黑人的生理條件比其他人種要更適合運動,特別是需要爆發力的運動,但這樣的說法隨著科學的進展,特別是運動生理學的進步而顯得越來越站不住腳。
在最高層級的職業運動中,因為講求的是「優秀運動員的身體條件」,因此被選入的各色人種選手之生理條件差異並不大。現在多數學者認為,透過一系列的田野調查,某些膚色人種會有成就上的差異,後天的訓練條件以及家庭支持的影響要大得多。
那拉美人種上大聯盟的為什麼相對較多呢?可能是因為他媽支持他這樣做,而且他也花比較多時間接受訓練與比賽。那為什麼NBA滿滿都是黑人呢?那也因為是黑人他媽鼓勵他打籃球,而社區的黑人小孩也都打籃球。
那黃種人為什麼籃球和棒球都不行呢?因為你媽叫你讀書和考公職就好,啥都不要亂想。
黑人在MLB的比例曾一度上升到三、四成,但現在已經下降到約10%以下,學者判斷很可能就是黑人家長近年較鼓勵小孩打美式足球與籃球。
其實以膚色來分人種,是很空虛的作法。像上面提到的拉丁裔,就東方人角度,他們多半仍仍是白人,但在美國,他們仍被其他白種人區分開來,視為一獨立的族群分類。
「但黑人體格上還是比較適合運動吧?」
這個問題存在雙重陷阱:一,你講的「黑人」是什麼意思?二,你講的「運動」是什麼意思?一旦企圖去定義這兩個詞,你會發現自己陷入萬劫不復的概念深淵。最保險的做法就是,回歸個案(「你這個廢物到底適合哪種運動?」),不要玩弄普遍或概括式的概念。
比起性別歧視,種族歧視更是當代社會的大忌,但直到今日,有色人種在歐洲職業足球出賽時,仍不時會被丟香蕉羞辱(意指該球員是猩猩);雖然國際足總FIFA屢屢對此開出重罰,但許多歐洲球迷仍「堅持」他們的香蕉信念。這大概也只能透過時間的洗刷才有辦法解決了。
順帶提醒,歐洲球會對有色人種球員的歧視,有時不是針對客隊,而是針對主隊,也就是自家的有色球員。這就厲害了吧!你大概很難理解這種狀況的成因。老實說我也不太懂。
雖然種族歧視的狀況在職業運動中已有很大改善,但數據統計發現,黑人球員在棒球場上擔任中軸位置(投捕手、二遊)的比例較低,因為棒球社群仍認定黑人可能缺乏領袖特質與協調力(就是「沒腦」),不宜擔任這些位置,而改以需要爆發力的角色為其發揮之處。
相對來說,黃種人則常被視為「有腦但沒爆發力」,因此就算亞洲球員上了MLB,也多半是以中軸角色為主。
在台灣,原住民幾乎佔了職棒球員的半數,這也是歧視所造成的。我們常認定漢人比較不會打棒球,特別是「外省人」(過去也有外省人打籃球,本省人打棒球的偏見)。
依照漢人的人口比例,要產生出相對多數的優秀棒球員並不困難,但因為這種偏見,多數漢人在幼年就已放棄棒球運動,只會觀賞球賽,這對「把餅做大」的運動政策目標來說當然不是件好事。
而許多原住民社群,則把運動(不只棒球)視為脫離傳統生活模式的主要機會,而全力投入,這對於其職涯或生涯規劃發展上來講,也太過單一,同樣是值得檢討的。
整體來看,「生理種族」這個概念是有問題的,膚色或外表特徵和運動表現沒有可信的正相關,所有由此衍生的價值判斷,都可以定為歧視或偏見。相對來說,「文化種族」或許可以產生一些說服力,但文化是皮膚所無法看出來的。
當代運動是對所有人類開放,想硬把這門關上,就是自私,也會是錯誤的做法。你想動就動,你不想動就別動,但你沒資格說別人不准動,除非他犯了嚴重的錯。
我們接下來就看到能讓人永遠被逐出運動場,也最吸引台灣人的錯,那就是「比賽造假」。
延伸閱讀:
編輯:宅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