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個案-要舉證證明確為職業災害,才能合法請假!

2022/11/01閱讀時間約 12 分鐘
職災誰都不願意,但是只要發生了就是進入動態管理而不是靜態處理!
本案可以學到
  1. 什麼是"人因性危害"?
  2. 依據工作內容辦理"人因性危害分析與改善流程"。
  3. 判(解)讀醫師的診斷書病名、囑言。
  4. 什麼是"出具與事實不符之診斷書"?該怎麼處理?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訴字第 10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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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訴主張〕

  • 自民國108年7月16日(勞保投保日期為108年7月17日)起任職被告公司廠務部沖壓組,擔任作業員之職務,工作内容為:
  1. 排除機械廢料,有一半時間以兩手持鉤子高舉過肩操作。
  2. 包裝作業,有三分之二時間須舉手過肩操作。
  3. 彎管作業,有一半時間以右手持槌子高舉過肩敲打(被證僅為部分工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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