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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草案通過-勞工「育嬰留停」權益大升級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行政院於本月(7月)1日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及《就業保險法》第19-2條之修正草案,為減輕受僱者生育、養育期間的經濟生活及照顧負擔,使勞工安心養育子女,本次修正草案除增加產檢假天數,亦提升中小企業受僱勞工育兒上之工作彈性,並鼓勵父母應共同承擔養育責任,而刪除原先配偶須就業或父母不得同時請領育兒津貼之限制。
謹整理本次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1. 產檢假自現行之5日增加為7日,超過5日之薪資雇主可申請補助(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修正目的:配合產檢次數增加為14次,故將產檢假增加為7日。又為不增加雇主負擔,其中超過5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2. 受雇於未滿30人公司之勞工,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經與雇主協商、合意,亦得請求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9條)
→修正目的:為使「中小企業」之受僱者也能在工作及家庭生活上取得平衡,故修正現行法限定於30人以上公司之勞工得請求之規定。
3. 不論配偶是否就業,均得申請育嬰留停及家庭照顧假(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2條)
→修正目的:為鼓勵受僱者及其配偶共同分擔養育子女之責任,故刪除現行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除有正當理由外,不適用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家庭照顧假之規定。。
4. 父母得同時請領育嬰留停津貼(就業保險法第19-2條)
→修正目的:基於照顧子女為雙親共同之責任,故刪除現行法父母同為被保險人,不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規定。
另勞動部亦於6月4日修正「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並增訂「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要點」,亦於本月(7月)1日開始實行,修正及增訂之重點如下:
1. 放寬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彈性:受僱者在子女滿3歲前,可提出少於6個月的育嬰留停,但每次仍不可低於30日;且少於6個月的育嬰留停申請以2次為限。
2. 留職停薪津貼提升至8成投保薪資:留職停薪津貼除原本6成投保薪資外,勞動部將另給予2成投保薪資補助。

上述修正草案、辦法、要點全文,可參考以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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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關係日趨緊張,過往依靠默契的管理方式已失去作用,加上勞動法令管制嚴格,但對新型態勞動模式卻又缺乏彈性,致使雙方應如何適用法規無所適從。為此,初律將從法院判決、函釋、公司實務運作及親自參與法院/勞動局調解經驗等角度,整理相關資訊並提供意見做為參考,希冀能促使勞資雙方有效、良性地溝通,進而漸少勞資爭議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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