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許惠菁律師主持央廣【生活有辦法】,18歲公民權修憲案,亦即把憲法的投票門檻從20歲,下修到18歲,投票結果雖然沒有通過,本週許律師將與聽眾朋友一起來探討與臺灣史上第一個「憲法」複決案,與18歲公民權有關的法律問題。
修憲前規定:
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憲法複決案: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案:「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本集重點
- 18歲公民權的價值是什麼?
- 若修憲通過,關於公民權的相關規定會有哪些不同呢?
- 憲法的複決案是公投嗎?與之前同婚法案公投是一樣的嗎?
- 人民有參政權,參政權的內容包括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利。
- 什麼是複決權?人民透過公民投票的方式,針對立法院「已經制定的法律」及「憲法的修正案」,還有重大政策,表達是否同意的權利。
- 2018年11月24日舉行的全國性公投中,第16案:「你是否同意: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即廢除『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之條文?」便是針對「法律」複決權的展現。
- 18歲公民權修憲案是臺灣史上第一個「憲法」複決案。
- 憲法修正的「複決」與「公投」之間的差異是什麼?
- 為什麼要將年齡下修到「18」歲?從刑法、民法、稅制、兵役法觀察,權利與責任應對等。
- 關於18歲公民權修憲案支持者與反對者的立場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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