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遇過讓你大呼不公平吧的事情嗎?
當下想必是憤恨難平,大多數的情況都是:「為什麼A有我沒有?為什麼B可以我不行?」
當我在這樣想的時候,從來沒去思考背後的依據和標準是什麼
也許會有人說:「這攸關老闆的心證啊,他就是偏心!」
也許事實真的是這樣沒錯,也比較好安慰自己,但如果告訴你真實的標準,並要透過這個大篩網去過篩,若自己仍然不能過篩,是否又能接受?
而我們眼中的公平,到底是不是真的公平?
還是我們只是從自己角度看世界而已?
始源
你認為:一個職業A只給某些弱勢的人從事是否是好事?
因緣際會下,你剛好也對A職業有興趣,你受訓了也拿到合格證書,當你興奮地去工作的後,某天老闆告訴你因為有視障人士也想來工作,且礙於法規規定你得轉職。
內心除了充滿糾結的:「X為什麼不早說,而且到底為什麼我不能做?這法規讓我可以受訓合格,但我卻不能做這行???」
就像一句曖昧不明的話,只講了一半。
此時天平啟動了,你憤而不平的把這件事告訴天平,並大喊不公平
第一關-不公平發生了,怎麼不公平法?
你大喊:「我被限制不能做一樣的A職業啊,對我不公平啊,我也想做這行啊!」
天平:「所以誰限制了你?或什麼限制了你?」
你:「老闆說法規規定這行只能讓弱勢團體做,我被迫要失業了啦!」
天平緩緩道出事實:「這條法規是為了特別保障弱勢的工作權利,但也限制你(非弱勢)的權利,是出現了差別待遇,但前提是還有三個篩網要過。」
第二關-背後的真相?
有些事背後總有特殊原因和理由,所以世人常見的不公平基準到底是在誰一方?
如果正當理由合理,你所見的世界仍是“不公平”但事實上是大家都可以接受的理由。
天平:「我知道你的問題了,但我們也得知道這個法條當初制定的背後真相是什麼。」
你:「還要這麼麻煩喔?」
天平:「如果不知其根本,你又怎麼可以說他不公平?除了探究他的目的和執行手段外,還需知道這樣做到底合不合理;才可判斷因為這個法條而被犧牲的你值不值得吧?」
天平:「第二道篩網,該法條是因弱勢團體地位不易改變,而立法者認為這個行業對於他們是較容易從事的工作,所以特設此規定來保障他們,以國家的根柢來說本來就會特別將弱勢團體視為重要的保障。」
所以這是合理的正當目的。
第三關-做法和目標有無一致性?
除了有正當目的外,還要去思考你做這件事的方法能不能達到最終目的
這句話有點難懂,理解上可以想像:你今天想去台北玩,所選擇的交通工具(手段)應該是要能幫助你抵達台北(目的),但如果今天你搭乘台鐵,結果坐到台東,就形成了你的手段和目的沒有關聯,而不合理了。
你問:「所以目的是什麼?」
天平:「保障弱勢的人優惠性的工作,還有能夠提升他們的經社地位。」
你:「那有吧?不然呢?」
天平:「也許在較早期的年代是如此沒錯,但就你現在觀察,弱勢團體許多人也是天賦異稟,可以從事更多元化的工作吧?而假設A職業只讓視障者做,那其他身障非視障的人怎辦?」
你:「照你這樣說,這個法規也沒辦法保障到其他弱勢團體的人,同時好像也把視障者認為就只能做按摩的意思嗎?」
天平:「那你覺得你今天要去台北玩結果搭車坐到花蓮你會?」
你:「大概就認命在花蓮玩吧?」
天平:「這攸關很多人的命運,不是所有人都能像你一樣豁達。」
因為手段(法規)無法實質達成目的,代表這個手段需要檢討。
第四關-限制端和保障端的衡量?
你:「是說我受訓合格也取得證照了,為什麼我還是不能做這個工作?」
天平:「這確實是這個法規的缺陷。而且它限制了你工作的權益。」
你:「而且老實說,我認為按摩業如果都只限制同一個族群的人,這樣這個領域也不太容易進步吧,如果我是消費者,我也希望能有多重選擇找到超優的按摩師吧」
天平:「綜合這上述的考量,包括使消費者的選擇性變少、也無法多元競爭下,同時也侷限弱勢團體的能力選擇、限制其他人無法選擇工作、規範不明確種種缺點,這個規定確實該與時俱進的修正了。」
你:「我怎麼有種明明是我的事,卻後來好像受惠的不只我?」
天平:「這個世界本來所有事都是相對而言,你從你的角度,別人也有別人的切入點。」
結論是:該法規應改進的目標是朝向
1.能多元化訓練弱勢團體使其選擇的職業更多元
2.能兼顧弱勢、非弱勢、消費者之間的權益
3.能促使弱勢團體的就業機會和保障
所以後來怎麼了?
以上是大法官釋字649號的故事,裏頭提到的大意就是針對法規中:僅限視障者可從事按摩業所衍伸的問題,並認定與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第十五條工作權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符。
而在大法官解釋後法規的改變出現了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6條中
1.新增了第五項:強調醫療院所、大眾交通等場所禁止提供明眼按摩者場地,而允許提供視障者優惠。
2.新增第六項:直接刪除只有視障者才能從事按摩業這件事
所以修改的部分有助於提升視障者的多元化選擇嗎?
還是又只做了“限定視障者只能在此等場所做按摩的侷限”來當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