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中簡字第550號(民國112年4月17日)

2023/06/06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法律爭點】線上會議室的發言是否適用妨害名譽呢?
一、事實經過
被告乙為臺中市立東山高級中等學校高中部二年七班學生,原告為被告之任課教師,被告乙於民國111年7月5日20時39分,於原告的線上課程webex會議室中,在三人以上公開場合,以子虛烏有的「老師我覺得你是真的在推卸責任」、「阿你是把查詢表單這件事情丟給我們,阿我們要查個雞巴毛?重點是他媽我們就不能查,阿幹東西只有你自己能看……」。
原告教師覺得名譽受損,故依法提出訴訟,請求民事賠償。
二、法院認定
1、線上課程會議室為公開場合
被告乙於線上課程會議室中以蔡祐庭名義張貼辱罵原告前揭不當之語詞,自屬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致其在公眾之場合產生屈辱、難堪之感受,被告乙亦自承系爭貼文為其所張貼,且屬開放性表單查詢之詢問之情。
本院認被告乙所為已侵害原告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原告依首揭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即屬有據。
2、法定代理人之責任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3、精神上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三、判決結果
教師勝訴,且學生之法定代理人亦應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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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要求精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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