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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Metoo撇除政黨政治層面的問題,單就性別這一塊來討論,我認為是有些可惜的地方,亦即作為後進的我們並沒有從前驅者學習到教訓。
首先是作為Metoo運動的內部核心沒有自我滌清,為了確立運動的正當性,這部分若不慎則將落人口實,遑論若批判是從外部而來,也很容易被當成是反對者而不被採納。
或許所有運動的伊始都會有矯枉過正的傾向,但是如同前述,我們並不是處在這個運動的伊始,我們更應該從前車之鑑學習。同時,既然過往的不義是現下努力檢討的,那我們所追尋的是一個平衡點,既然對於過往的「不及」予以譴責,那麼對於未及平衡點的「過正」也應該有同樣的評價。
幾日來在臉書盡量去閱讀從學者到民間、從女性到男性的各種證言,是的,我們選擇相信。然而即便從這個前提出發,「性騷擾」這件事從法律到道德的層面從來都不是只看「受方」的意願而定,卻是所有的行為都必須從「行為」與「結果」來看。也就是說,性騷擾也必須考量到行為人的「行為」本身。
所以,有些證言描述其(受方)感受到主觀權利受損,尤其是否覺得被性騷擾是十分主觀的感受問題,但是性騷擾是否構成一種違背法律或道德的行為而作為「性騷擾」(即性攻擊),就必須考量到行為悖離價值(法律或道德)是否達到相當程度。所以,固然我們同理與相信那所有的證言以及受方的感受,但我也認為必須審慎看待這些證言所描述的事實,其中所描述的行為,究竟是否是我們該譴責的性攻擊。這個情形類似於直男行為研究社,有些行為、言論確實達到性騷擾的程度,有些卻只是交友的訊息被截圖放上網公審。
有時候兩性間的互動可能只是雙方的認知落差,但因於認知落差所做出的行為未必是種「性騷擾」,社會上除了性別領域之外也存在著各種認知落差,而認知落差我認為是可以透過雙方的溝通、互動間去彌平。舉例來說,一方對他方有性意圖做出表示,他方這時發現後欲迴避,這時的互動中一方的停止行為即屬對「認知落差的認知」進而達成認知平衡,而不屬於任何性攻擊,僅若主動方仍執意為之,這時才有成立性騷擾的可能。
「知情同意」是具有共識的大原則,只有在對方沒有知情同意下所為的性舉動,才是違背意願的性攻擊。但是,在確認是否知情同意的過程,則未必是違反對方意願的性攻擊行為。
另外,爾後衍生的臉書審查好友的現象,也就是搜尋特定社團是否有好友在內,甚至是去張貼出特定人的個人資訊公告周知,我認為都是「過正」的。已可見及有人呼籲不要這麼做,因為有些社團是後來被改名、內容改變,未必所有在內的人都是為了觀看惡意外流的影片,雖然當然大多數可能是。
但是重點是「未必」,未必的存在讓我們必須要更謹慎。僅憑某人是否在特定的團體內就決定是否予以制裁,能直覺聯想到的就是《返校》劇情中對於參加讀書會的成員一律懲罰。二者的嚴重程度當然有異,畢竟威權時代的政權是恣意的,這裡的重點是我們應該要審慎於我們給予的制裁(包括取消),我們必須要聚焦在我們要制裁的行為上:究竟是加入特定團體(例如臉書社團,尤其這些社團未必原先名稱、內容是如此),亦或者是確實對他人造成性攻擊行為(例如惡意外流私人親密影片,或者幫助[鼓勵]這樣的行為)。
在這樣的衍生現象中,我聽聞有花相當時間整理自己社群媒體上的紀錄,退出所有可疑的社團以自清。但這樣的後果難道真的能促使性別間的意識更加明確?又或者只是如同禁止特定事物(例如性產業、大麻)卻只是讓其地下化?
在任何社會議題上—包括這次的台灣Metoo,我不認為要說出自己有過相當的經歷才能經過資格論的審查,才能成為「友軍」,而其他一律都是「敵人」。因為行為、言論本身並不應該因為主體的身分影響其性質,否則就會像《知識的不正義》所述的「證言不正義(testimonial injustice)」一般,即「聽眾因偏見對發言者可信度的降低」,而這我想並非所有人所樂見的,因為這也正是對於具有特定身分之人所給予的負向歧視。尤其,這個運動的主旨應該是要提升性別意識,讓公平與平等得以被實踐,卻不是更加地排外,終究我們是為了打造一個更好的公民社會而努力著的,這點我想必須被留心。
且有關「性」的問題中,權力是其中的核心,權力不對等經常性地造成性的壓迫。然而,權力的面向其實很廣,以自身的話語權「公審」他人也是一種權力的施展,在一些情況下確實是揭瘡,但在一些情況卻是濫用,例如目前已可見及甚至有根本不是被指控性攻擊者之人也被公審。公審是具有輿論能量者(例如輿論領袖)才具有的權能,但永遠不要忘記權力會使人腐化,公審這個現象亦然。尤其,公審既然也是權力的問題,在這個運動中我們也應該給予相當程度的重視與審慎,簡言之,至多程度上我只認為對於錯行者(性攻擊者)予以公審,但實際上卻已經出現對於並非性攻擊者的公審。
而上述的一些情況被納入譴責與制裁的對象,終究而言都會上溯及「共犯結構」的概念。但若要談到超乎個體之外的整體結構並以此作為譴責個體的基礎理據,那處在社會上的每一個人既然都身在結構之中,那都將會是共犯—無論作為或不作為,並且也將會更難區劃出既然所有人都在結構之中也都是共犯,判斷制裁對象的標準究竟何在?又是誰來制定?的大哉問。
因此,在(台灣)Metoo中我們必須謹記著所追求的是性別意識的提升、公平與平等,因此更必須要聚焦於「性攻擊(行為)」以及「實施性攻擊者(主體)」,基此,再向上檢視社會的整體結構問題,例如是如何的教育與環境創造了這樣的人與行為,再進行檢討與改進。而不是只在最後端僅以共犯結構之名這個太過空泛且恣意的依據予以制裁才是。
是否發表這些言論確實讓人猶疑,因為永遠不會知道是否不發出「完全支持」的聲音,就會被分類為非我族類而被批鬥、取消。但如果我們進入這種不表態支持否則就沈默的情況,這就相當於我們所憎惡的極權環境。既然我們追求民主與自由,那我認為這些言論仍然是這些價值所賦予能予以實踐的。畢竟,我希望生活在一個可以溝通與進步的公民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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