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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服務年限適法性判斷與未任滿服務年限自行離職違約金之競合!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20 分鐘

勞基法第 15-1 條(必要又合理)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之無效與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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