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高虹安給小兔的薪水是一口價喔?

2023/08/19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 引述《lavarslaker (球爸)》之銘言: 剛剛看到這張圖,應該是起訴書附件的line對話截圖: https://i.imgur.com/1Qmp7Mt.jpg: 小兔跟陳奐宇說,有一筆26640的款項入陳的帳戶,: 然後老闆核定陳奐宇的加班費應為16872,: 所以小兔叫陳奐宇要再退9768回去公積金。: 然後陳奐宇對退款沒有表示異議,而且還說,: 「哈,這數字是歷月最少的ㄟ,好,因為加班爆炸吧」: 然後小兔下面回應說,: 我從未報過加班,那時候談薪水的時候,就是一價到底,: 不奢望加班費。如果每個月有多給他,算他賺到。: 也就是說,加班到爆炸的陳奐宇,也拿不到當月報滿的加班費26640。: 加班費還得經由老闆核定後,再把多領的吐回去: 而且退9768元還是那幾個月來退最少的: 然後,高跟小兔約定的薪資是一口價: 也就是說,小兔報出加班費的部分,都要原價退回,: 可能偶爾多給他一些,算小兔賺到: 難怪小兔是所有助理吐回金額最高的。: 然後現在還要全部推給小兔?: 難道小兔還能核定陳奐宇該拿多少加班費啊?: 柯文哲到底是給柯粉吃了什麼?: 可以讓他們還能理直氣壯的為高虹安護航啊?



高虹安被起訴的是貪污治罪條例當中的濫用職權罪具體是指貪污治罪條例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即: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這個罪名的要件是:‧ 行為人必須具有公務員身分‧ 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機會,如假借職權、利用身分或職務關係等‧ 行為人必須施行詐術,如虛偽陳述、隱匿真相、偽造文件等‧ 行為人必須使他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如金錢、財物、權利等‧ 行為人必須意圖得利這個罪名的刑度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要每個要件都要確實才能正式成立罪名首先高虹安當時是立委,所以公務員身分妥妥的第二點他是立委,其他人是助理所以他讓其他人幫他做事確實是利用他的職權之便第三點必須行使詐術,也就是騙的,考量到她同時被起訴偽造文書中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應該是與文件的偽造有關但其中很重要的點是,加班費是詐取的,也就是說這些人並沒有真實加班,然後透過虛偽登記的方式詐領加班費,如果加班費是真的即使高虹安後面做的事很壞,他強迫回捐符合第四條的使他人必須交付第五條的意圖得利也就是把公積金挪為己用,這條罪名也無法被確立強迫員工回捐薪水也就是犯了勞基法,跟貪污罪的等級不太一樣,這樣打好像不太對欸,建議檢方要明確策略,把高虹安往死裡打就是要讓加班這件事也是假的罪名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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