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力與他力-2.(象山慶’23.8.28)
柏原祐義《淨土三部經講話·序講》之一/淨土教史概觀:無論任何時代,人類思想的究極,都會自覺力量的薄弱,而依賴一種偉大的靈格。從印度、中國與日本的佛教人物,為了安心立命,而依賴阿彌陀佛的他力(佛力)。
嬰幼兒之依賴父母,乃天生自然而無疑無愧,隨其長大成人而身力漸充、自我(意識/我見)漸醒,急欲脫離父母而獨立,凡事以己力己意為主,直到生病老衰,才回歸於依賴,在彼感覺,乃無可奈何而轉依他人,而其實,也是萬物有情互依互助而生存的需求(相依為命)
之前已提到世間並沒有絕對的他力,只有與自力相對的。因為世間人的共業相同(同分)[1]。每個人的力量,相對他人,都是有限、殘缺的,也就是說,業報身的自力與他力,是差不多。只能互相幫忙、互相支持,但誰都沒辦法完全包涵對方。乃至於救度另一人。這就是娑婆世界個人力量的有限性。若說物理界的四種力,以及原子彈、氫彈所造成的巨大力量,或可說是超越個人之外的它力,是宇宙的大力,但也是由眾生共業所成的物質之力(不自在),是由人類可應用與控制的,也可能倒過來破壞、傷害。這樣存在於宇宙虛空中的大能大力,被一般的神教說是來自他們所信仰的上帝或大神。但也有人從「三界唯心、萬法唯識」的觀點,說人的心力(慈悲喜捨信願行)是這一切力的根源,也大於這些力。從此可類推到所謂「諸佛」及其「淨土」的功德力、威神力,那才是無礙自在、收發自如,無量無上、不可思議的無漏清淨之力,相對於眾生而言,是絕對的祂力,可以完整的含攝每一個眾生無始以來的業力,而施以全面的淨化、徹底的救度。
一般原則:自作自受—異作異受[2]
特殊狀況:我作他受(功德之布施)、祂作我受(本願之救度)
《無量壽經》:「專求清白之法,以惠利群生;……以大莊嚴具足眾行,令諸眾生功德成就」。
法藏菩薩(因地)五劫思惟、永劫修行,將所修一切無漏功德,納入名號中,迴向十方眾生;眾生若信順此事,願生淨土,只須一心稱名,即與佛心相應,而全領佛之現成功德。這種易行之道、清白之法,就是光明遍照、萬德莊嚴的一句「南無阿彌陀佛」!
《觀無量壽佛經》下品中生:
如此罪人,以惡業故,應墮地獄;命欲終時,地獄眾火,一時俱至。遇善知識,以大慈悲,即為讚說阿彌陀佛「十力威德」,廣讚彼佛「光明神力」;亦讚「戒.定.慧.解脫.解脫知見」。此人聞已,除八十億劫生死之罪;……即得往生七寶池中蓮華之內……。
(惡業)罪人臨命終時,聞(善知識)說阿彌陀佛的「十力威德、光明神力、五分法身」,即得以除地獄罪,生極樂國;這不可思議的身、德、力,雖是阿彌陀佛久劫修行之成就,卻能迴施一切眾生,令得滅罪往生;這可說是「我(佛)做他(眾生)受」,或「祂(佛)作我(眾生)受」,前者就佛之「法」而言,後者就眾生之「機」而說,合為善導大師的二種「深信」。在佛是自力修行之成就,在眾生是他力(還相)迴向之領受。省庵大師《西方發願文註》:
問:回施眾生,眾生實得利益否?若無利益,則成虛妄。若有利益,則我作他受,焉有此理?
答:菩薩福德,與眾生共。現在雖無利益,未來成佛,則眾生受賜。如彌陀佛國,凡來生者,即同佛受用。並由世尊因地作福,回施我等,是故今日得其果報。如父財子用,孰曰不可乎?」
今之凡夫,自己斷除煩惱甚難,即雖妄念,亦復難止。然而阿彌陀佛鑑此,預先為如斯之眾生,建立他力之本願,誓以名號之不思議,除眾生之罪,唯此名他力。……但有本願故,雖充滿貪、瞋、癡、煩惱之身,必得往生,信此故心安也,唯此名易行道。
罪惡重障凡夫之出離,若不依彌陀難思願力,何得契乎!……凡於此身,內懷三毒,外行十惡。所作雖有強弱,三業皆是造罪;所犯雖有淺深,一切悉是妄惡。……不憑念佛者,難生極樂;即使逆謗闡提,乘願力者,往生無疑。不依罪業之有無,唯在本願之信不信。
眾生分別執著,隨言計實,捨此取彼,如猿捉枝而移動,佛為此一層又一層的遮破(開示),為令悟入「離言法性」,而施設(假名安立)名號,以方便眾生執持,亦攝入佛自證之智境,而為真實(名號之內容乃彌陀之密意)。故只問「信心」之深淺,不論「妄念」之多少,若常懷慚愧,仰謝佛恩,而蒙佛加持,則娑婆之妄念漸少,極樂之信心增多,更因佛光之攝取,而轉妄念成淨念,如源信上人〈念佛法語〉:「乘蓮台時,能翻妄念為覺心; 從妄念中所出念佛,猶如蓮花,不染污泥,決定往生。」因此,不須自耗心力於「轉妄成淨」上打轉,徒增焦慮而無功;只須放下自我,安分稱名,即可依佛願力而得往生。所謂:「信順二尊之意,不顧水火二河」,直行念佛白道,信靠彌陀本願,則活著安穩,命終往生,乃知祂(佛)力真實可憑,非自力自修者所能思議、較量於億萬分之一也。只如《往生論注》的結論:
後之學者!聞「他力」可乘,當生「信心」,勿自局分也。
[1]眾生業報所感,生到同一趣,雖別業各異,模樣差不多;天、人、地獄、畜生、餓鬼是一切眾生。「各各自類相似」,人同分,就是人的一種類性、共同性。唯識家說這是「心不相應」的假法。各式各樣,叫「眾同分」。同類之性,或得「同等(類似)果報」之因(分)。《瑜伽師地論》卷12:於彼彼處受生有情、同界,同趣,同生,同類位性形等;由彼彼分互相似性,是名眾同分。
[2]今生五陰身所造作的業行(因),由來世五陰身受報(果);前後兩個五陰身不同,或不相似,例如,今生為人而造善業,來世上生天界,以天身承受善果,今生來世的兩個身體,相差很多。
[3]《拾遺古德傳》卷四之五.慧淨法師/譯。覺如上人《拾遺古德傳繪詞》(九卷)/正安3年(1301),收錄於《真宗聖教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