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
30日怎麼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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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事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
勞工事假、普通傷病假、婚假、喪假期間,除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
者,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就是一次連續超過30日以上,才適用喔。台 81勞動2字第37882號函)。
指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請普通傷病假超過30日以上期間,如於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天數已達30日者,之後仍須請假一次連續超過30日以上期間
,如遇例、休假日始計入請假期間內
74年5月13日(74)台內勞字第315045號函所稱『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係指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超過『30日』以上之期間。如該期間遇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等均可併計於請假期內
。
勞動部112年5月1日勞動條 3字第1120147882號函
勞工請普通傷病假一次連續
超過30日以上計算,以其提出假單請假期間為據
,惟請假證明所載治療或休養期間含括其連續二次以上請假期間者,得合併計算
;即於計算30個工作日後自第31日起,病假期間依曆計算。
舉例而言
勞雇雙方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及週日為休息日及例假。勞工因癌症進行治療,其就醫證明所載治療休養期間為3個月,該勞工每週提出「週一至週五」之病假假單,連續提出10週,如就醫證明所載3個月之治療休養期間含括該勞工所提出之連續10週病假假單,則雇主得自第1張假單開始,計算30個工作日後,自第31日起,依曆計算病假期間。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
勞基法第50條
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
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勞工因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普通傷病假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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