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means NO! 尊重能動性 不偷拍、不強拍、不外流性影像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今年很紅的台劇《人選之人》第一集最後一幕,是曾被拍攝裸照的亞靜,焦慮地在色情網站上搜尋自己的照片有沒有被違反意願而上傳,她的擔憂害怕不只存在劇裡,而是仍現蹤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

不論座落在性別光譜的何處,不論是自拍或是和拍攝者的關係是伴侶、性或任何一種關係,都可能有曾經主動、被動(為了討好對方、半強迫)、被迫(遭性騷擾、性侵害)而拍攝/被拍攝性影像的經驗。

而這些自願或非自願留下的性影像,下一步則可能在違反被拍攝者意願的情況下,被外流至通訊軟體群組、色情網站等地方,難以被追查管理,並對被拍攝者造成生心理上巨大的痛苦與不適。每次聽聞類似的遭遇,也總是讓我內心一揪。

而有鑑於此類的性影像犯罪案件上升,相關法律已完成增修,包括於今(112)年增訂並已施行的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罪章,以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3 條對於網路平台業者下架性影像犯罪有關網頁資料的要求。

A No is a NO!偷拍、強拍、外流性影像都已觸法

我沒說你可以拍

關於非自願被拍攝性影像的犯罪,包括:

  1. 刑法第319-1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可一併參考我先前寫過的文章《小心偷拍在身邊!無故拍攝他人性影像現在也罰未遂》);以及
  2. 刑法第319-2條強暴脅迫攝錄他人性影像罪」,指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的方法拍攝性影像,或使其本人攝錄。

特別要注意的是,以上兩條都處罰未遂犯,即便沒拍成,在偷拍、強暴脅迫他人拍的過程中也已經觸法。

我沒說你可以外流

關於非自願被外流性影像的犯罪,則是規定在刑法第319-3條未經他人同意散布性影像罪」,且一樣也處罰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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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性影像處理中心」協助你下架違法性影像!

面對違法性影像 網路平台業者必須出力

修正後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規定:「I.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有性侵害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II. 前項犯罪網頁資料與嫌疑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應保留180日,以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簡單來說,網路平台業者(例如:Google搜尋引擎、臉書社群平台等都是)必須配合上述法條辦理,如果在接收政府機關通知有性影像犯罪情形後,網路平台業者仍 (1) 未先行限制瀏覽、移除違法性影像有關網頁資料或 (2) 未保留犯罪網頁、嫌疑人個資、網路使用紀錄資料達180日,或 (3) 未將相關資料提供司法或警察機關調查,且均無正當理由,主管機關還可以處新臺幣6萬元~60萬元的罰鍰,並令網路平台業者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還得按次處罰。

性影像處理中心陪伴每一位被害人

而因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修法,衛福部於今(112)年也成立了「性影像處理中心」,專責擔任性影像被害人的協助窗口。

未來只要遇到性影像外流等犯罪情事,被害人或協助被害人申訴之人(如警政/社政機關人員、家人、學校、社工人員等)可直接至「性影像處理中心」網頁填寫《申訴表單》,該表單是24小時收件,上面列了需要請被害人填載的欄位,包括聯絡方式、案情經過等。

性影像處理中心希望能透過其積極介入,居中通知、溝通、監督網路平台業者儘速移除違法的性影像,並協助被害人報案、轉介諮商輔導,提供生心理各項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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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艾瑪|周芳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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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lo!我是Emma,一位執業6年的智慧財產權&性別律師,也是多間企業的法律顧問。目前全台執業中。 致力於協助客戶打造理想的事業與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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