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零開始學習勞動法-勞動契約的締結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諮詢時常常剛開口提到「勞動契約」的時候,就會被打斷「我們沒有勞動契約」;這是一個很常見的錯誤概念,請記住「沒有書面契約」,跟「沒有契約關係」是兩件完全不同的兩件事情與概念喔!!

一、締結契約並沒有想像中的困難

締結契約、法律行為這些詞句聽起來好像很高大上,但其實生活中大大小小的各種行為、舉手投足都與法律有關,舉個簡單的例子:「到早餐店買早餐」就是是一種「買賣契約」,法律規範如下:

  •  民法第345條: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到早餐店買早餐」這個買賣的法律關係、契約締結的程序大概可以如此理解:

  1. 你跟老闆表是想要一份大冰奶、培根蛋餅
  2. 老闆告訴你價格
  3. 你對於價格沒有異議,表示OK
  4. 老闆受理你的點餐,並提供餐點
簡單說,你提出需求(要約),老闆正面回覆你的需求(承諾),顯然雙方就已經達成買賣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的要件,故買早餐的買賣契約就已經達成締結,雙方都應該依約履行

本次你與老闆之間的買賣契約關係與行為,如下:

  • 你要求老闆提供大冰奶和培根蛋餅(要約),並同意支付費用(支付價金)
  • 老闆回應你的請求(承諾),並提供大冰奶跟培根蛋餅給你(將財產移轉給你)

不過,在神智清醒的狀態下,我們顯然不會為了買一份早餐而拿著一份精心撰擬的買賣契約,要求老闆簽名確認本次買賣的內容,為了吃個早餐這麼有儀式感,不會吧!?

但問題是,為甚麼我們可以不為買早餐的買賣行為而簽寫書面契約

二、契約以非要式為原則、要式為例外

我們不會為了買早餐,而與早餐店老闆簽訂書面契約,這是因為契約有分為以下種類:

  • 要式契約:需要經過特定儀式、形式才能發生效果的契約
  • 非要式契約:不需要經過任何特定儀式,只要雙方合意契約能成立
實務中,為了減少成本、減少締約的困難...等諸多原因,因此除非法律有明文規範需要透過特定儀式才能締結契約以外,一般契約都是以非要式契約為原則、要式契約為例外,所以我們可以從民法中看到以下規範:
  •  民法第153條第1項: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就像買早餐的例子一樣,你要買、他願賣,契約就成立了,雙方並不需要經過其他儀式;以下列舉一個由法律明文規範,應採特定儀式方生契約締結效力的契約:婚姻

  • 民法第 982 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假設:

志明與春嬌-郎有情、妾有意,雙方同甘共苦二十載,但因故耽擱而沒有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僅有宴客公告親友雙方關係;某天不幸發生,志明因故喪亡,此時因為雙方並沒有依法完成結婚登記,因此雖然大家都知道春嬌與志明是一對,但在法律上他們其實並不存在關係,而其疏忽的後果為:

  1. 春嬌沒有志明的財產繼承權
  2. 春嬌不能依勞工請假規則申請喪假

三、別再說「我們沒有勞動契約」了

誠如前述,「契約以非要式為原則、要式為例外」,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狀況下,只要雙方口頭約定契約就可以完成締結,所以在以下的例子中,我們是否已構成契約了呢:

  1. 上人力網站找工作
  2. 獲取面試機會
  3. 跟老闆相談甚歡,對於工作內容、薪資、工時...等雙方都已確認
  4. 老闆叫你明天報到、你說OK

如果不能確定勞動契約有沒有完成締結,我們可以重新溫習一下民法的規範

  •  民法第153條第1項: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所以判斷契約是否成立的重點在於表示意思一致,因此:

  • 老闆要請你明天來上班
  • 你表示明天會依約報到

如果你也跟我一樣認為雙方對於「明天來上班」已有達成合意,那麼契約當然就已經「可以」產生締結、成立的結果,簽約就是這麼簡單的一個行為。

  • 特別將「可以」引號的意思:

若另有設定契約成就程序、要件,那麼就應以滿足該程序做為契約締結的要件,例如:完成報到程序。

四、不知不覺就締結了新的契約了?

一定要記得「雙方合意」就能成就契約,因此只要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行為,其實都能視為契約的內容,不因為有沒有書面的約定而有改變,以下狀況都能視為勞動契約的內容:

  1. 口頭約定
  2. 事實行為
  3. 慣例習俗

所以即使我們有書面的勞動契約,但如果勞資關係的實際運作中有與書面約定不同的事實狀態,那麼事實狀態可以被視為雙方另為契約約定(只是沒有書面明文約定),而取代原本的書面契約喔,舉個例子:

  • 勞資雙方沒有明確的約定工資
  • 老闆每個月都固定發給勞工40,000元
  • 你覺得薪資數額應該是多少?

正常狀況下,我們應該會認為勞工的每月薪資是40,000元吧(當然,詳細的工資認定,可能還需要視個案情節與內容判斷),這就是沒有書面約定契約內容,但雙方對於契約內容都沒有疑問的具體展現

但是!!問題總是出在「但是」

勞動契約雖然不以書面約定為要件,但若沒有書面契約規範雙方權利、義務,那麼在勞資雙方發生爭議時,如何就爭議進行舉證、說明,就會產生很大的問題;因此,一般而言還是強烈建議可以白紙黑字就白紙黑字。

此外,沒有書面契約其實並不影響契約的成立與執行,但此時又有另外一個需要討論的地方,讓我們先複習一下契約締結要件:

  • 契約只要意思一致就可以成立
  • 口頭約定、事實行為與慣例習俗都能成立契約

五、事實行為,可能會替代舊有約定

契約的約定與締結,其實並不是一件非常困難的行為,就像前面提及的以下方式,都能做為締結契約的一種方式:

  1. 口頭約定
  2. 事實行為
  3. 慣例習俗

由於勞資關係(勞動契約)是一個不定期長期與持續的關係,且由於契約的締結並不需要特定儀式,因此實務中勞動契約的執行往往會不斷地進行內容變動,例如:

  • 調動
  • 加薪

在進行上述契約內容變動的時候,一般事業單位通常不會立即與勞工重新簽訂、更新契約,因此即便有書面約定,該書面約定的契約也並不一定100%反應事實

因此,當書面契約的內容跟事實狀況存有不同時,我們依然可能可以把事實行為解釋為「雙方又另外合意締結了一個新的契約」,且在處理勞資關實務時多會採「有利勞工原則」,因此會朝「有利勞工」的方向進行契約解釋喔,舉個例子:

  • 雇主「持續」減發薪資2,000元,往往會解釋為雇主「積欠」勞工工資
  • 雇主「持續」溢發薪資2,000元,很可能解釋為雇主「調漲」勞工工資

因此,勞動契約的重點還是在「怎麼執行」與「舉證(說明)」,而不單純看「書面文字」寫了些甚麼;說一套做一套很可能會使得實際狀況與行為被認定為新的契約內容並替代原有書面契約內的約定喔!!

六、小結

覺得文章、推論太長,字太多、懶得看、只想知道結論:

  1. 大多數契約屬於非要式契約,成立契約不需要書面或特定簽約儀式
  2. 契約締結得要建在於「意思達成一致」
  3. 可以特別、另外約定勞動契約的成就要件(例如:完成報到手續才算契約成立)
  4. 口頭約定、事實行為與慣例習俗都可以成就契約,因此勞動契約內容很可能不斷變動
  5. 書面契約比較能明確釐清權利義務,但客觀事實與書面約定不同,還是以事實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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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其實是相對平易近人的法律,沒有太多艱澀的文字。我個人深信只要花點時間累積與學習,其實一般民眾(不管你是勞工、雇主或人資)都能妥善地處理多數狀況。勞資爭議的發生確實難以避免,但只要事前將相關概念了解清楚、處理時妥適援引法律規範進行風險管理,事後大多能將爭議較完整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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