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打卡不代表勞工沒有提供勞務;所以也不等於是曠職。
但是未打卡的人是勞工,所以舉證方也是勞工到底有沒有提供勞務?
所以規定要清清楚楚,不要自陷泥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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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案不合理規定
外勤員工守則
- 第1點:
上班時間:下午1:00至晚上21:30整,遲到者取消不休假獎金。
- 第2點:
遲到超過1小時者(突發事故除外),以曠職論處,扣薪3000元,當月曠職2天者,以不適任論處。
- 第3點:
上班需打卡,未打卡且無原因者,取消不休假獎金,並以曠職論處;代打卡者亦同。
- 第4點
當日值勤勤務,如無正當理由提前離開者,經查證屬實,以早退論處,取消不休假獎金。
2個案不合理規定
上下班均需打卡,遲到視時間、次數以事假或曠職論,未打卡者以曠職論,曠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