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好難,怪事也多!
現象1
有些公司規定,若忘記打卡或是沒打到卡就要強迫請假或是扣薪水,甚至以曠職論處,讓員工想到就很焦慮。
現象2
員工因故遲到30分鐘,但是有先告知主管,事後卻被記曠職3天扣2400元。
現象3
員工多次被拍到上班時間在辦公室玩線上遊戲,月薪5萬,對照一般社會新鮮人不到32K起跳的薪水,實在是很有剝奪感。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
要拆解條款文字喔;
所以遲到旱退或漏未打卡,根本不符合曠工要件!
未備有交通工具之事業單位員工搭乘其他交通工具上班,途中若發生不可
歸責於員工之事由因而遲到,除經雇主查明有虛偽表示者外,應不視為遲
到或曠職,至工資是否照給
,若事業單位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若無規定者,應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就是可以給也可以不給)
。
(74)台內勞字第 351447 號函
●勞工遲到早退與曠工情形不同,雇主應分別處理;至於是否可因此扣發全
勤獎金及扣發方式,宜由勞資雙方先行協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台勞動字第 4560 號函
答案是不行的!
按勞動部的說法是
●勞工若忘記打卡,但確實已依約定出勤提供勞務,可以提出相關的工作勞務以玆證明。如果雇主仍以勞工忘記刷卡為由,扣發工資,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的規定。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臺勞動二字第 24671 號函
●打卡僅係雇主為掌握計算勞工工作時間之一種方式,勞工實際上如已出勤忘記打卡,但已依事業單位規定程序告知雇主,尚不構成曠工要件。
現在職場權益講的是在法律基礎上相互公平對待,但是也有少數人是知法玩法的--結婚又離婚,馬上向雇主要婚假耶,可怎麼辦才好?
沒有提供勞務,就沒有請求工資的權利!
很繁雜的法令,只須一張圖表就可以處理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