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2022年10月29日在韓國發生的「梨泰院慘案」已事隔一年多,圍繞對遇難者家屬的支援及補償,還有事件責任查明的爭議持續不斷,唯一的進展就是部份涉事部門的人士被審判中。而在去年6月曾有多個國會議員提出慘案《特別法》列出查明真相的準則及宗旨等,但政府就此行使否決權下,引起了極大政治餘波。究竟此法有什麼爭議的地方導致朝野政黨爭拗不斷?尹錫悅政府如何收拾負面聲音爆發的局面?
▶慘案發生後提出的《特別法》內容為何?如何為遺屬及受害者帶來得益?
此前有超過10萬人參與國會聯署要求制定《特別法》,去年6月29日亦由四大在野黨向國會提交此法的快速通道處理同意書,要求盡快通過法案。然後經過反覆轉折後,於今年1月9日進行的國會全體會議上以177票通過。而此次表決是執政黨國民力量全體議員缺席下由在野黨獨立處理。
立法的宗旨為,在預防及應對此次災難措施上,災難管理責任機關未能進行預防、慘案應對及善後處理等全方位管理及應對而發生的社會災難,因此需要透過成立《特別法》明確查明梨泰院慘案的發生原因、善後過程、後續措施等整個慘案的事實關係和責任所在,確定責任誰屬的同時,並實施為恢復慘案遇難者的名譽和持續追悼、為恢復受害者提供看護費及心理支援等各種支援等,以保障受害者的權利。
而《特別法》如獲通過,將組成特別調查委員會進行真相查明調查,可下達相關調要求、監證會等,同時可隨時向國會提出要求進行特別檢察官調查。除了成立受害救濟審議委員會並確立國家及地方政府綜合支援包括看護費內的醫療或日常生活的津貼外,還確立了如對調查委員會內的相關人士造成威脅或妨礙職務,可被起訴及進行司法審判的制度。
▶縱使《特別法》旨在援助受害者及遺屬,總統尹錫悅行使議案否決權,成在任以來第9次
在《特別法》於國會上獲表決通過後,總統尹錫悅對此行使了議案否決權,要求在國會全體會議上重新表決。在國務會議上,國務總理韓悳洙就建議否決法案表示,政府沉重地就梨泰院慘案給我們社會留下的痛苦和傷痛身同感受,但擔心該法稍有不慎就會在沒有名分和實際利益的情況下消耗國家行政能力和財源,只會加深國民的分裂和不信任,如果制定真正能治癒劍傷並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的《特別法》,政府亦會積極接受。
然而,尹錫悅的任期不足一半,就已經行使議案否決權9次,成為1987年修改憲法確立總統直選制以來,行使最多否決權的總統。包括《特別法》在內,多個被否決的法案均是執政黨反對並不參與表決下,由最大在野黨共同民主黨單獨處理下通過。總統辦公室多次的官方立場是「請考慮在野黨通過的法案內容」,指在野黨提出的法案無法令政府不行使否決權。
「總統對問題較多的《梨泰院慘案特別法》行使議案否決權是為了對抗民主黨等在野黨的反民主立法暴走和政治陰謀而作出的不可避免的選擇,如此無理的法案,只能看作是故意誘導總統行使否決權,將其用於國會議員選舉」-- 執政黨「國民力量」院內發言人鄭熙龍
「遺屬希望的不是補償,而是查明真相。」
「把國民委任的權限淪落爲隱瞞妻子犯罪嫌疑的手段還不夠,還把國民當作拒絕要求查明社會慘案真相的民意手段」-- 共同民主黨院內發言人林五卿
而執政黨與政府同一立場,認為在野黨多次強行推進無理的法案。之前執政黨的院內代表尹在玉曾表示,到目前為止世越號慘案、加濕器事件的特別法都是朝野協商後通過了特別調查委員會的構成,但是此次《梨泰院慘案特別法》是在野黨單獨處理了常任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所有程序,因此徹底無視了在處理設立需要特別調查機構的特別法時,朝野協商處理的慣例。而民主黨則批評指,對於按照國會法程序通過的《梨泰院慘案特別法》,執政黨決定建議總統行使否決權,令人惋惜。院內代表洪翼杓亦批評現今政府不是為了國民及政治弱者的政治,而是為了總統及其家人等自身利益的政治。
▶政府提出《特別法》存在問題的根據為何?是否有爭議餘地?
尹錫悅政府曾公開解釋對《特別法》行使議案否決權的理由。政府指擔心破壞令狀主義原則等憲法價值,侵害國民基本權利,並指調查委員會的構成和業務不能確保公平中立性,業務範圍及權限之廣亦有侵害司法部和行政部的作用和權限的風險。另外政府亦指擔心不必要的調查會浪費國家預算,影響現場災難管理系統的運營等。而執政黨亦曾批評指,調查委員會的組成上存在偏頗問題,朝野政黨各推薦4名調查委員,國會議長與遺屬等相關團體協商後推薦3名,認為這助長了「偏向運營」的可能性,是「有害條款」。
不過,有韓國媒體採訪組就政府認為《特別法》違憲的主張進行了深入分析。首先,政府認為《特別法》損害憲法價值和侵犯基本權利的事例是調查委員會賦予的「同行命令」和「委託扣押搜查」的權限,從同行命令的情況看,國會通過的法案規定,如果擁有決定性證據或內容的人沒有正當理由不答應兩次出席調查要求,可以通過調查委員會的表決發佈同行命令書。
然而過去其他社會慘案或過去史真相查明委員會調查亦有類似情況沒被視為違憲。最近10年間,法律設立的調查機構從2014年的《釜馬抗爭補償法》到《世越號慘案真相查明法》、《光州事件真相查明法》還有2022年的《麗順事件法》等共有8個,而全部均擁有同樣的同行命令權,而且亦有拒絕同行命令的話須罰款的規定,只是可以發佈同行命令權的拒絕出席次數有差異。
而申請扣押搜查及拘留令方面,政府認為調查委員會有此權力會侵犯行政及司法獨立。然而該法規定,對於真相調查所必需的資料提交要求,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拒絕兩次以上時,調查委員會可以委託管轄地方檢察廳或公調處檢察官進行扣押搜查令。換言之,委員會只有「委託」的權限,並沒有直接申請任何令狀的權力,決定是否實際申請拘捕令的是檢察機關等調查機關。另外,即使申請拘留令,決定簽發或駁回的是法院,故沒有侵犯現有的司法體制。而且,社會慘案特別調查委員會及光州事件真相查明委員會亦擁有申請拘留令的委託權限。因此,是否真的如政府的主張所指,此法的通過會違反憲法或三權分立,是有爭議的餘地。
▶政府取而代之表示「將擴大對受害者生活穩定的支援」,慘案真相成其要考慮?
韓國政府維持「支援受害者先於查明真相」的基調,指將與遺屬協商後推進擴大受害者和遺屬支援內容的「梨泰院慘案受害支援綜合對策」,政府計劃擴大對受害者生活穩定的支援金、醫療費、護理費的支援。根據目前正在進行的民事、刑事審判結果在最終確定之前,亦會進行賠償和必要的支援。另外還決定通過心理穩定項目、治癒休假支援等幫助受害者恢復日常生活,並制定以梨泰院為中心的刺激地區經濟方案及援助對策,支援共同恢復。還將與地方自治團體、遺屬協商,建立對犧牲者的永久追悼設施。
然而,有輿論批評指,政府的替代方案完全沒有反映出要求查明真相和處罰責任人的受害者及遺屬的呼籲,因此很難被接受。遺屬協議會等團體就於同一天召開記者招待會批評指「遺屬們什麼時候要求了財政支援和賠償」,亦有社論指政府的做法本末倒置,與遺屬們的希望相距甚遠,同時予人「用錢安撫受害者」的感覺。
無疑,此事件已成為了尹錫悅政府再度失民望的例子之一,再思考議題本身,政府最應該首要處理的,是以社會的安全作為基本防止再發生大型社會慘案,同時亦理應就此本不應該發生的慘案追究責任。梨泰院慘案的發生,就是因為涉事機關及官員的不作為,從而令159人枉死,因此有必要提醒所有公務員理應克盡己任,並非尸位素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