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八章 典權(§911~927)
立法沿革︰
99.02.0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22條之1(重建物之原典權繼續存在)(99.02.03增訂公布)
因典物滅失受賠償而重建者,原典權對於重建之物,視為繼續存在。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物權通常因標的物之滅失而消滅,標的物於其後回復者,非有物權發生之原因或法律之規定,要不能當然回復。典權人因受賠償所重建滅失之典物,學者通說認為在重建範圍內原典權視為繼續存在,為期明確,爰將其明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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