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922條之1(重建物之原典權繼續存在)(99.02.03增訂公布)之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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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八章 典權(§911~927)

立法沿革︰

99.02.0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22條之1(重建物之原典權繼續存在)(99.02.03增訂公布)

因典物滅失受賠償而重建者,原典權對於重建之物,視為繼續存在。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物權通常因標的物之滅失而消滅,標的物於其後回復者,非有物權發生之原因或法律之規定,要不能當然回復。典權人因受賠償所重建滅失之典物,學者通說認為在重建範圍內原典權視為繼續存在,為期明確,爰將其明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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