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會所模式準則 準則第3條

國際會所模式準則 準則第3條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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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會員可自行決定如何享用會所設施及服務,以及與哪些會所職員共同工作。會所不會制訂任何協議、合約、計畫或規則來迫使會員參與活動或工作。

Members choose the way they utilize the Clubhouse, and the staff with whom they work. There are no agreements, contracts, schedules, or rules intended to enforce participation of members.

 

說明:會員可自己決定要如何參與會所,以及與誰合作。會所不會透過任何形式的合約強迫會員必須做哪些事情,例如:規定會員每日需出席的時間。

 

會員故事分享:

小天才喜歡選擇與親切、體貼的人相處,會依照相處起來的感覺,和有這些特質的人合作;相對的,小天才比較不喜歡講話太直接的人,有時候會因為他人直接的話語而感到受傷,所以會避免與性格較直接的人互動。

另一方面,小天才不會每天都參與工作日,因為會所不會規定會員什麼時候應該出席、或是出席後應該做哪些會務工作。舉例來說,他不太常協助出餐,因為他比較不擅長廚房事務;但若是討論旅遊相關的會議、他就會十分願意分享意見並參與其中、對於自己喜歡的活動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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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會所如何自主接納新會員,特別是對於有精神疾病歷史的人士的包容性。文章指出,只有在會員對社群安全構成重大威脅時,會所才可暫停或取消其會籍。此外,文章也強調會所如何應對潛在的威脅,以確保所有會員都能在安全的環境中參與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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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所 / 不會所」絕對不是服務好壞的評斷基準,何況以工作社群為核心的會所模式,也無法回應所有人的期待與需要。正因為如此,協作模式據點的推展,是臺灣發展精障社區服務多元樣貌的契機點,也是所有願意投入精神障礙社區服務的我們,可以共同想想社區還有哪些可能,還有哪些需要的重要時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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