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日不是假 只是不用上班!

更新於 2024/10/21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本月23日將舉辦「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公聽會。朝野立委皆有提案,要求將「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升格為法律。

委員有主張「討回」2016年修勞基法一例一休被砍掉的7天國假;也有提案增訂原住民族日放假;或主張教師節、勞動節全國放假。


105年12月21日 勞基法第36條修法理由

法定正常工作時間自105年1月1日起縮減為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後,為落實週休二日,並考量例假僅限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特殊原因始得出勤之嚴格規範,經衡平審酌勞資雙方權益,爰修正第一項規定,定明勞工每七日應有之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另一日為休息日。

106年 1 月 1 日實施 勞基法第 30 條:

一般單週規定:每 7 日中至少應有 1 日之例假、1 日之休息日。

二週彈配套性工時:每 7 日中至少應有 1 日之例假,每 2 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 4 日。

八週彈性工時:每 7 日中至少應有 1 日之例假,每 8 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 16 日。

四週彈性工時:每 2 週內至少應有 2 日之例假,每 4 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 8 日。


相關配套

  • 為了配合降低法定工時從原本的「雙週 84 小時」改為「單週 40 小時」,政府砍掉七天國定假日做為降低工時的配套
  • 休息日加班必須給高額加班費,休息日工資從優計算:做1~4小時,以4小時計算;做4~8小時,以8小時計算。
休息日不是「假」喔,只是「不用工作的時間」在「休息日上班」完全跟「假日上班」不一樣,假日是「例外」,休息日可以是「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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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24條、第32條之1 在107年1月31日又修正3月1日施行

  • 休息日工資核實計算,做幾小時領幾小時。
  • 新增「第32條之1」:經勞資雙方同意後,加班時數可1:1換成補休,補休期限由勞資雙方協商。
再修法讓「休息日加班必須給高額加班費」的規定形同具文。核實計算也削弱休息日「以價制量」的效果。

小結

休息日既然不是假,部份調整還回來也是剛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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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總是晴空萬里,為什麼您卻是屋漏偏逢連夜雨?一切從情境式管理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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