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生理假?
生理日,醫學上之定義為週期性之經血來潮。(勞動條 4字第 1040132621 號函參照)
🔎為什麼要有生理假?是不是每個國家都有生理假的規定呢?
是否以立法方式訂定生理假,向來是各國爭論不休的議題。反對立法者認為訂定生理假後,會讓人對女性貼上比較弱或是天生的缺陷等標籤,在職場上反而會讓男性易成為工作主導者,變相造成更多的職場差別待遇,另外,這會讓有些人明明沒有生理假之需要,比如說,身體根本沒有不舒服或是已經停經了,卻還濫用請生理假;贊成立法者則認為,生理假有助於提升雇主注重女性勞工的身心健康,打造良好職場環境。
目前亞洲國家除了臺灣以外,像是日、韓、印尼等國皆有明文規定女性受僱者可以享有一天或是兩天的生理假。
至於歐美多數是沒有明文規定女性可以請生理假,但最近這個議題有受到重視,像是西班牙加泰隆尼亞自治區有在討論是不是要提供生理假,比較有趣的是,西班牙地方政府討論的生理假,不再限於生理女性,其指涉的範圍更廣,甚至包括生理女性的跨性別男性、非二元性別者(所謂的非二元性別,指的就是認為自己不屬於男性,也不屬於女性。像是之前日本的宇多田光就認為自己屬於非二元性別),都可以請生理假。
🔎生理假規定在哪?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4 條1.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2.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受僱者向公司請生理假,卻被雇主要求「請生理假要帶衛生棉片給檢查」,或是「請生理假要回公司驗試紙,並由公司人員拍照存證,否則不予生理假」這樣是可以的嗎?請生理假要提供證明文件嗎?
由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的立法理由可知:「茲因實務上女性受僱者申請生理假,雇主一般皆要求提出醫療證明文件,然經期不適症狀難以用客觀判斷或儀器檢查,縱使就醫,醫師亦是根據病人描述生理症狀而診斷,而每個人對疼痛的忍耐程度不同,亦難以區分忍耐程度,因此在認定上十分困難。為使生理假之設置符合維護女性受僱者身體健康之意旨,修正受僱者依本法第14條規定申請生理假,雇主不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又,受僱者如確係因上開生理症狀致工作有困難時,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請生理假。另,自 103 年 1 月 16 日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修正後,受僱者提出生理假申請時,無需提出證明文件。(勞動條 4字第 1040132621 號函)
由立法理由及勞動部函釋可知,受僱者只要有生理假的事實即可請假,無須提出證明文件。雇主不可要求向受僱者提出證明文件。
🔎生理假的請假程序
受僱者請生理假雖然不用附上證明文件。但仍需踐行公司請假程序,例如:填寫假單等。
🔎生理假的請假日數
女性受僱者之生理假,爰每次以一曆日為原則。(請參照勞動條 4字第 1040130819 號函)
所謂一曆日,就是一般我們認知的「一整天」。
🔎請生理假會有薪資嗎?
1.全年請生理假日數未逾3日:半薪,不併入病假。
2.全年請生理假日數4至12日:半薪,併入病假。
3.全年度所請併入病假之生理假連同病假之日數已超過受僱者所適用相關法令所定病假之日數上限者:雇主得不給付薪資(請參照勞動條 4字第 1040131594 號令)
🔎男性經手術且完成性別變更並登記為女性,不可請生理假。
旨揭所詢事項,依據衛生福利部 110 年 12 月 15 日衛部醫字 1100038725 號書函轉台灣婦產科醫學會同年月 7 日台婦醫字第 110189 號函略以:「男性經手術且完成性別變更並登記為女性者,並無子宮,故亦無月經生理日。」。綜上,該等受僱者無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4 條規定請生理假。(勞動條 4字第 1100131646 號函)
🔎女性若因病摘除子宮但未切除兩側卵巢的情況,手術之後如果卵巢仍然有功能,可請生理假。
生理日之認定,依據前行政院衛生署 95 年 8 月 23 日署授國字第 0950400912 號函轉台灣婦產科醫學會同年 8 月 10 日台婦醫字第 95151 號函略以:關於生理日,因病摘除子宮但未切除兩側卵巢的情況下,手術之後如果卵巢仍然有功能,則還是有正常排卵之可能;不過由於子宮已切除,因而無法直接以月經來潮的狀態來判斷是否正常排卵,而必須藉助病史、基礎體溫或檢測血中荷爾蒙等方法來判斷;因此,如果確能經由上述適當的醫學方法而合理判斷女性勞動者仍然有排卵,且於排卵日及原行經之日仍因荷爾蒙變化而有身體不適,則對生理日可能引起之症狀而言,應可屬於「廣義生理日」的認定範圍。(勞動條 4字第 1040132621 號函)
🔎請生理假的年齡有限制嗎?
女性受僱者在停經前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並無年齡之限制。(勞動 3字第 0910026837 號函)
🔎倘雇主要求受僱者必須提出生理假之證明文件始給假或無故拒絕給受僱者生理假,會有什麼法律效果呢?
受僱者得向事業單位所在地之勞動主管機關申訴,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規定,雇主可能被處以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