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案例小教室]20220115線上諮詢(下)-產檢假及陪產假修法、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廢止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產檢假及陪產假修法

日數調整

今年度對性別平等法中的產檢假提升了日數,由原本的5天變成7天,在勞動部的新聞稿中提到:“產檢假日數由5日增加為7日;「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由5日增加2日,共為7日。另雇主於給付受僱者「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5日之第6日、第7日部分,得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各逾5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
增加的日數能夠向勞保局申請補助,對雇主來說成本是由勞保局支付的,相關申請表單也能夠在勞保局的網站上找到,申請便利度還算高。

請假時數的約定:半日或小時

勞動部也為了在請假時數上面特別以令(勞動部民國111年1月18日勞動條4字第1110140008號)做解釋:「核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受僱者有產檢之事實及需求,或有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分娩之事實及需求,選擇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有2項重點:
  1. 半日或小時
  2. 受雇者選擇

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廢止

閱讀勞動部的新聞稿之後,加上檢視此注意事項的內容後發現它的落日條款是透過函給各地主管機關,也就是各縣市政府的勞動局和勞工處,並不是直接給全國事業單位,當然通知全國事業單位有一定難處,但整體而言,原本施行此要點的事業單位全面回歸勞動基準法時,會有強烈的陣痛期,包含人力上的調整、工資成本增加以及工時合法與否的問題都會浮現上來。
總而言之,此要點已經廢止,全面回到勞基法的規範上,已然沒有再針對這個部分的補救空間,只有快速的調整回勞基法的規定中,這時候事業單位必須檢視自己的工時安排,勉強能夠透過行業別判斷是否能採行四週變形工時,針對員工上班時間調整再安排(也必須經過勞資會議或與勞工個別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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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年因[外在管理]的風潮讓許多人投入時間和金錢在其中,當中有些涉及整形手術,可能需要休息時間,因此形成了請假的相關問題。 *什麼是病假?   在勞工請假規則裡面其實已經指出[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上述的這些狀況即是病假的起始點,另外在目前的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查詢到有關
<雙胞胎的產假申請> 1.產假並不會因為雙胞胎或多胞胎而另外給假。 2.當遇到雙胞胎跨日生產時,勞動部早期的解釋是以「最遲自生產之日起算」 ,所以遇到跨日時,以後面出生的那位小朋友的出生日期作為起算基準。
<產假相關的其他法定休假之產檢假與陪產假> 1.產檢假法律明定以日,但透過勞動部的解釋,如果孕婦有使用半日的需求的話,雇主仍要同意。另外為了使產檢假彈性化,如果彈性以小時請假的話,勞資雙方約定後就不再更改。 2.陪產假則「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擇其中之5日請假,以日為單位。
<產假與育嬰留職停薪的注意事項> 1.一般而言,醫生大多會先跟產婦預告可能生產的期間,依照現在的規定可以跟雇主請求提早休產假是沒有問題的,大原則可以4週為分界。 2.有關育嬰留職停薪的規範限於小孩3歲前最長可請2年,原則上是可以分次請的,但每次請的期間建議不低於6個月。
<外勞有請喪假的需求該怎麼辦理比較好?> *外籍勞工其實也適用勞動基準法,這種狀況下自然也有依法請假的權利,建議確認需要什麼文件請員工提供作為證明即可,只是訃聞多為台灣習俗,應先跟員工確認能提供的資料為何。
員工流產了,該怎麼讓他請假?請的是產假嗎?有工資嗎? 1. 需要確認診斷證明上載明妊娠流產週數(或者月份)以及員工工作年資是否超過6個月來加以判定。 2.請詳閱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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