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檢假及陪產假修法
日數調整
今年度對性別平等法中的產檢假提升了日數,由原本的5天變成7天,在
勞動部的新聞稿中提到:“產檢假日數由5日增加為7日;「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由5日增加2日,共為7日。另雇主於給付受僱者「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5日之第6日、第7日部分,得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各逾5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
增加的日數能夠向勞保局申請補助,對雇主來說成本是由勞保局支付的,相關申請表單也能夠在
勞保局的網站上找到,申請便利度還算高。
請假時數的約定:半日或小時
勞動部也為了在請假時數上面特別以令(勞動部民國111年1月18日勞動條4字第1110140008號)做解釋:「核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受僱者有產檢之事實及需求,或有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分娩之事實及需求,選擇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有2項重點:
- 半日或小時
- 受雇者選擇
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廢止
閱讀勞動部的新聞稿之後,加上檢視此注意事項的內容後發現它的落日條款是透過函給各地主管機關,也就是各縣市政府的勞動局和勞工處,並不是直接給全國事業單位,當然通知全國事業單位有一定難處,但整體而言,原本施行此要點的事業單位全面回歸勞動基準法時,會有強烈的陣痛期,包含人力上的調整、工資成本增加以及工時合法與否的問題都會浮現上來。
總而言之,此要點已經廢止,全面回到勞基法的規範上,已然沒有再針對這個部分的補救空間,只有快速的調整回勞基法的規定中,這時候事業單位必須檢視自己的工時安排,勉強能夠透過行業別判斷是否能採行四週變形工時,針對員工上班時間調整再安排(也必須經過勞資會議或與勞工個別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