秒懂侵害配偶權的法律規定!只要達到「這條件」就會構成外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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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段婚姻中,兩個人都承諾彼此互相忠誠與尊重。然而,當這些承諾被破壞時,法律不僅保護婚姻的制度,也提供了配偶在受到侵害時的救濟途徑。特別是「侵害配偶權」的問題,這是一個近年來越來越受到關注的法律議題。很多人會好奇,究竟什麼行為構成對配偶權的侵害?這類案件又該如何提告呢?接下來,讓我們一起來探討侵害配偶權的法律規定、構成要件以及提告的程序。

 

侵害配偶權法律規定為何?

侵害配偶權是一種基於婚姻關係的民事責任。根據《民法》第195條規定,當一方配偶的權利受到他人不法侵害時,受害者有權向侵權人請求損害賠償。這個「配偶權」並非具體的法律條文所明確定義的權利,但它是一種源自婚姻的延伸權利,主要包括了配偶對於彼此忠誠、互相扶持的合理期待。當這些權利因第三方的不當行為受到侵害時,受害的一方可以依此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侵害配偶權的賠償範疇僅限於「非財產上損害」,也就是精神上的損害賠償。例如,若一方配偶與第三者發生婚外情,受害的配偶可以訴請精神慰撫金,而並非要求具體的財產賠償。針對財產上的損害,則需要透過其他要件去舉證與主張。

 

如何才會構成侵害配偶權?

侵害配偶權最常見的情形,就是婚姻中的一方與第三者發生不正當關係,這通常會包括通姦或其他形式的情感出軌行為。然而,並不是所有的感情糾紛都能構成法律上的侵害配偶權。要成立侵害配偶權,通常必須符合幾個要件:

首先,行為必須明顯地侵害婚姻中的忠誠義務。這意味著,輕微的曖昧或普通的社交互動,難以構成侵害配偶權,除非該行為已經超越一般人能接受的範圍,並對婚姻造成實質破壞。例如,如果配偶與第三者進行了明顯的性關係或以夫妻、男女朋友名義同居,這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為侵害配偶權。

其次,受害者必須證明該行為對其造成了精神上的損害。這裡的損害並非指具體的財務損失,而是情感上的傷害、尊嚴的受損、或因婚姻遭受背叛而造成的心理痛苦。在實務中,受害者通常需要提供具體的證據,例如婚外情的照片、對話紀錄,或是其他可以證明第三者介入婚姻的證據。

最後,侵權行為人也必須具備過失或故意的主觀要件。也就是說,該第三者應該知道或應該合理預見到他的行為會對婚姻造成侵害,並且在這樣的情況下,仍然進行了不當行為。這意味著,若第三者完全不知情某人已婚,則很難構成侵害配偶權。

 

侵害配偶權要如何提告?

提告侵害配偶權的程序,首先必須由受害的配偶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之訴」。這是一種民事訴訟,主要針對精神損害進行賠償請求。在訴訟過程中,原告(受害配偶)需要舉證證明第三者的行為構成對其婚姻的侵害,並且導致其遭受精神上的痛苦。這個證據可以是電子訊息記錄、證人證詞、或是其他形式的書面資料。

在法律程序中,原告通常需要證明兩點:一是其配偶與第三者確實存在不當行為,二是該行為對其精神上造成了具體損害。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會考量行為的嚴重性、持續時間、以及對婚姻關係的破壞程度。通常情況下,若證據充足,法院會判決侵權人支付一定金額的精神賠償金。賠償金額依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法院會根據侵害的嚴重性來決定金額的高低。

此外,提告的時效性也十分重要。根據《民法》規定,侵害配偶權的賠償請求權必須在知悉侵害行為後的兩年內提出,或是在侵害行為發生後的十年內提出,超過時效將無法進行法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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