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法院審理案件時法官偏袒一方的現象時有耳聞,讓許多當事人陷入困境。特別是在民事訴訟中,若法官不當分配舉證責任,將被告的舉證責任轉嫁給原告,無疑大幅增加原告的訴訟難度。以下以真實案例為基礎,探討法官偏頗的情形,以及當事人該如何自保。
某起民事案件中,被告聲稱原告生前曾向其已故父親借款,並以此為由要求原告償還。然而,被告未能提供任何借據或借款相關證據,法官卻未要求被告舉證借款事實,而是將舉證責任轉嫁給原告,要求其證明自己未向亡父借款,甚至要求原告說明償還資金的來源及負債狀況。
此舉明顯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中「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的原則,也將原告置於極其不公平的地位。該案件引發外界關注,並再次提醒人們,面對法官的偏頗行為,當事人應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當事人應熟悉《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的規定,明確指出舉證責任屬於主張有利事實的一方。例如,在上述案例中,原告可強調被告需提供借據或其他證據,以證明借款事實的存在。
當法官偏袒時,當事人應即時在庭上提出程序異議,要求法官說明其分配舉證責任的法律依據,並要求庭審筆錄記載相關爭議點。
若被告聲稱的證據掌握在第三方手中,例如銀行或其他機構,當事人可向法院申請調查命令,迫使被告提供相關資料,進一步壓縮被告虛構事實的空間。
庭審中的筆錄、裁定書、法官的言辭紀錄等,均可成為日後上訴或申訴的重要證據。當事人應確保完整保存這些材料,必要時可透過專業律師協助整理。
若法官行為嚴重偏頗,當事人可向法院監察單位、監察院或司法機關提出申訴,要求調查法官的不當行為,甚至啟動彈劾程序。
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法官的公正性直接關係到當事人能否獲得公平對待。法官偏袒行為不僅損害當事人權益,還會削弱人民對司法體系的信任。為此,應推動以下改革:
當法官偏頗時,當事人需善用法律工具保護自身權益,同時社會各界應積極監督司法運作,確保每一位公民都能在公平正義的框架下獲得審理。透過案件的揭露與制度改革,我們才能真正實現司法公正。
觀點:
正義不是輕易就能夠獲得,不公才是現實的常態!我們都知道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法官知道大家都知道,但是有權力的法官想要將舉證責任放在誰身上卻是他說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