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北七喔?」「幹!」這些日常生活中不經意脫口而出的話語,在臺灣竟然可能讓人吃上官司?近年來,臺灣社會對於公然侮辱罪是否應該除罪化的討論甚囂塵上。
究竟這個罪名在臺灣司法的實際運作情況如何?一個瞬間的脫口而出,為何能一路爭議到憲法法院?一起來看看公然侮辱罪在臺灣的真實面貌。

⬛罵人也有「價碼」?臺灣法院的奇特風景
在臺灣,罵不同的詞彙,法院有近似「價目表」的判決參考。根據觀察,公然侮辱的案件數量相當可觀。更令人驚訝的是,同樣是罵人,判決結果卻可能大相逕庭:- 罵「痞子」可能被拘役 50 天,而罵「婊子」則是 15 天。
- 一句「不要臉」的代價是拘役 20 天,「垃圾」則是 10 天。
- 同樣針對女性的辱罵,「bitch」可能換來 14 天拘役,「爛女人」卻是 30 天。
- 批評商人,「無良黑心商人」可能被判拘役 15 天,但若指責「無天良」、「黑心房東」,則可能高達 125 天。
這些案例呈現出公然侮辱罪在實務操作上的模糊性與不確定性,無怪乎會引發如此多的爭議。
⬛法律上的「侮辱」究竟是什麼?
面對這些「罵人價目表」,我們不禁要問,法律上對於「侮辱」的概念是什麼?像是「痞子」、「沒天良」這種帶有評價性的用語,也會構成公然侮辱嗎?
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誹謗罪)
-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在臺灣的刑事法律體系中,涉及言論的刑事責任主要分為兩種:
- 誹謗: 指的是涉及事實真偽,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 公然侮辱: 指的是不涉及事實真偽,純粹使用謾罵、貶損他人人格的用詞,在公開場合貶低他人的社會評價。
因此,「痞子」、「沒天良」等評價性用語,若在公開場合使用,且意在貶損他人人格,確實有可能被認定為公然侮辱。法律對於「侮辱」的定義,著重在純粹的謾罵與人格貶損,而非事實陳述。然而,這種抽象的定義也常常導致實務上的認定困難。
⬛憲法法庭出手!「侮辱罪」的核心價值是什麼?
面對社會各界的質疑,公然侮辱罪的爭議一路燒到了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認為需要思考的核心問題是:「以言論為中心的公然侮辱罪,所要保護的核心價值是什麼?」以及「在保障言論自由與維護個人人格權之間,應該如何權衡?」
113年憲判字第3號,憲法法庭認為,公然侮辱罪所要保護的核心價值包括:
- 個人基於權利主體地位,決定、形成與發展自我品行及精神面特色之自由,這屬於憲法第 22 條保障的非明文權利。
- 避免他人真實社會名譽受到損害。
- 保障平等、受尊重的人格主體地位。
憲法法庭指出,公然侮辱的言論不僅可能妨礙他人的社會名譽,更可能貶低被害人在社會生活中應受平等對待及尊重的主體地位,甚至侵害其名譽人格的核心。然而,單純讓人感到「不悅」的言論,並不屬於公然侮辱罪所要處罰的範疇。
⬛憲法判決後,爭議依舊?更細緻的「檢驗手段」
雖然憲法法庭做出了裁判,但在法界人士看來,爭議並未完全平息。憲法判決雖然在價值天平上傾向保障言論自由,但並未直接宣告公然侮辱罪違憲,而是強調在具體個案中需要更細緻地衡量。
憲法法庭提出了「檢驗手段」,要求考量表意的脈絡情境,例如個人的生活背景、語言習慣、年齡、教育程度、職業、社經地位、雙方衝突事件的情狀、表意人與被害人的關係,以及被害人對於負面言論的容忍程度等因素。同時,也需要探究實際用語的語意和社會效應。
然而,這種個案衡量的標準,是否又會回到憲法判決前莫衷一是的情況?有法界人士認為,更細緻的檢驗手段,恐怕無助於消化龐大的司法案源。大法官詹森林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也指出,雖然公然侮辱罪可能導致許多細小的私人紛爭佔用寶貴的司法資源,但直接宣告其違憲,可能反而損及司法權的正當性,且將此類案件全部轉為民事訴訟,也未必能真正減輕司法負擔。
⬛「低價值言論」不應受過度保護?
詹森林大法官更進一步提出,侮辱性言論無助於言論真理的發現,屬於「低價值言論」。這類辱罵型的人身攻擊,通常與議題本身無關,且阻斷正常的意見溝通,缺乏追求真理的正面價值。他認為,侮辱性的言論往往並非帶來多元、寬容的討論環境,反而是強權者對弱勢者的壓制。因此,這類低價值言論,根本不具「國家應予最大限度保障」之資格。
性別平權的考量:一句「XXX」的重量
大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也將社會脈絡納入考量。例如,在一個停車糾紛的案例中,一名男性以女性生殖器辱罵女性。
- 多數意見認為:這屬於雙方衝突當場的短暫言語攻擊,是否足以貶損被害人的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且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範圍,仍有待商榷。
- 少數意見則強烈指出:在性別不平等的社會背景下,男性以極端粗暴的性侮辱字眼辱罵女性,即使僅為一次,也顯然是男性沙文主義霸權思想的產物,對女性而言難以忍受,甚至可能對其自尊和人格發展產生重大影響,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範圍。
這個案例凸顯了在判斷公然侮辱時,必須納入社會背景、權力關係以及不同群體對於侮辱言論的感受差異。
⬛結語:公然侮辱罪的存廢,仍是臺灣社會持續辯論的議題
從五花八門的「罵人價目表」,到憲法法庭的介入,再到學界對於言論價值與司法負擔的討論,臺灣社會對於公然侮辱罪的爭議從未停歇。
憲法判決後,雖然確立了更細緻的檢驗標準,但在實務操作上,如何兼顧保障言論自由、維護個人人格尊嚴,以及避免司法資源的濫用,仍然是一項艱鉅的挑戰。
公然侮辱罪是否應該除罪化,或許仍將是臺灣社會持續關注與辯論的重要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