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科大教師社群-性別議題融入大學課程活動(三)校園性平案件司法案例解析與討論-健身房性騷擾法院案例討論
時間-2025/8/22星期五晚上2100-2240
方式-google meet視訊會議主持-虎科大通識教育中心李玉璽教授
法院判決分析檢討-黃敬寓律師
參加者-虎科大性別議題融入大學課程活動教師社群成員

第三次活動
本工作坊為性別議題融入大學課程虎科大教師社群第三場活動
114年國立虎尾科技大學教師專業成長社群
目的:
為促進教師專業成長,鼓勵教師自發性組成教師專業成長社群,透過同儕間相互交流與分享學習,擴展教師跨域專長、USR場域實踐及SDGs課程融入及教材研發等,以反饋教學技能,提升總體教學與研發創新之能量。本公告依〈國立虎尾科技大學教師專業成長實施暨補助要點〉辦理。

虎科性平教師社群
判決節錄
1按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騷擾防治法第10條第6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其為性騷擾被害人,基於保護其隱私,本院依首揭規定,於本判決將其身分資訊予以遮蔽
2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所謂之「其他身體隱私處」,客觀上固然包括男女生殖器、大腿內側、鼠蹊部等通常社會觀念中屬於身體隱私或性敏感部位,至於其他身體部位,諸如耳朵、脖子、肚臍、腰部、肩膀、背部、小腿、大腿外側及膝蓋等男女身體部位,究竟是否屬於上開規定所稱「其他身體隱私處」,仍應依社會通念及被害人個別情狀,並審酌事件發生背景、環境、當事人關係、行為人言詞、行為及相對人認知等具體事實(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條參照),而為綜合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