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碳市場與碳移除中的「永久性」意涵
「永久性」(permanence)在碳市場指的是溫室氣體減量或移除是否能永久保存不再進入大氣。技術上,這涉及碳庫穩定性及逆轉風險(reversal risk):例如封存於地底的CO<sub>2</sub>理論上可維持千年以上,而植樹造林固碳可能因森林火災、病蟲害或砍伐而釋放碳[1]。政策上,永久性決定了碳信用的品質,因為碳信用通常用來抵銷當前排放,但那些排放在大氣中的留存時間動輒數百至數千年[2]。因此,若一項碳移除專案無法確保永久減碳,其核發的碳信用就可能欠缺環境完整性,未來的碳釋出風險需有相應機制處理。
在聯合國氣候公約體系下,「永久性」歷經了從京都機制到巴黎協定機制的演變。在京都議定書的清潔發展機制(CDM)中,涉及逆轉風險的造林項目被要求簽發臨時性碳信用(tCER或lCER),這類臨時核證減排須定期重複驗證或購買替代,以確保碳仍封存[3]。此種設計承認自然碳匯的暫時性,本質上讓碳信用有有效期,期滿後需由購買方更新或以新信用替換,避免永久性欠缺導致大氣中的碳重新增加。相較之下,巴黎協定第6.4條機制(PACM,Paris Agreement Article 6.4 mechanism)試圖建立更統一的永久性標準。根據巴黎協定締約方大會(CMA)的指導文件,6.4機制必須將非永久性風險降至最低,且跨越多個NDC承諾期進行管理[4][5]。在2021年格拉斯哥通過的《巴黎協定第6.4條機制規則》決議中,締約方要求監督機構制定移除活動的額外標準,確保各專案的逆轉風險獲得妥善處理。這引出了所謂「永久性」在PACM中的關鍵角色:如何在鼓勵各類減碳項目參與的同時,制定科學嚴謹的機制避免未來碳回吐。
二、永久性標準偏重工程技術的影響與NbS承擔的不對稱負擔
目前PACM下草擬的永久性標準,大體比照工程型碳移除技術(TbS, Technology-based Solutions)的特性來設計,對自然為本解決方案(NbS)項目造成了額外壓力。不論是直接空氣捕捉與地質封存、碳捕獲與封存(CCS)等工程技術,皆可將CO<sub>2</sub>永久封存於地下等地球物理穩定的儲庫中;因此標準假定只要妥善操作,逆轉風險可降到幾乎為零。然而,將這套邏輯直接套用到森林、土壤等自然碳匯項目上,就出現不對稱的負擔:要求自然專案提供與工程項目相同程度的長期保證,往往既不現實也不公平。
首先,目前監督機構已通過的《移除活動標準》(Removals Standard)規定,所有涉及碳封存的6.4機制活動,皆須在最後一個核發期結束後,繼續監測該碳庫直至能證明碳重新釋放的風險「可忽略不計」為止[6]。換言之,專案在結束產出生效減量後,理論上仍背負無限期的監測與報告義務,直到證明永久性無虞或透過補償方式抵消未來所有潛在逆轉[7][8]。這種要求對於工程型項目或許可行——例如地質封存的CO<sub>2</sub>經一定時間壓力穩定後,可認定洩漏風險微乎其微——但對森林等自然專案而言,要求其承諾無限期監管100年甚至更久,幾乎不切實際。方法學專家小組(MEP)在討論中就有成員直言:依標準草案,土地類專案可能面臨幾項嚴苛要求[9]:
· 長期高頻監測與驗證:標準要求以常規監測報告來追蹤逆轉情況,頻率和內容與專案運行期類似,可能導致長期且高昂的MRV(測量/報告/驗證)成本,嚴重削弱土地部門參與誘因[10]。
· 無限期的後信用期監測:只要無法證明碳庫逆轉風險可忽略,則需無限期持續監測和報告,這對森林等項目等於設定了無窮盡的責任[11][9]。正如MEP討論所指出,這一要求在《移除標準》中已被定調,使得即便部分專家主張設置上限,草案中仍無明確期限[12]。
· 逆轉風險評級偏重:標準要求方法學將可避免的逆轉(如因管理不當導致的碳損失)也納入風險評級計算,對土地類活動而言這極難量化,且會不成比例地提高風險係數,迫使項目上繳更多保險緩衝額度[13]。
· 即時帳戶凍結機制:一旦探測到潛在逆轉事件,專案的碳信用帳戶即刻凍結,待提交評估報告或補救措施後才能恢復[14][15]。此規定雖可提高風險管控嚴謹度,但對投資人而言大幅增加了不確定性與財務風險[16]。
除了上述要求,NbS項目還需承擔長期責任與信用有效期的不確定性。在工程技術為導向的框架下,6.4機制沒有像CDM那樣設計“臨時信用”或明確的信用失效機制,反而試圖透過「發放–緩衝庫提存–監測–補償」的模式來等效永久減碳[17][18]。這意味著,森林等項目獲發的每噸減碳額度中,需依風險評級提留一定比例至逆轉風險緩衝庫(Buffer Pool)[19][20];若將來發生不可避免的逆轉(例如天災導致森林碳儲量下降),則從緩衝庫註銷等量單位進行補償[21][22]。然而,一旦專案結束後多年發生可避免的逆轉(例如管理疏忽引發火災),標準要求專案參與者自行額外購回並註銷同等數量的A6.4減排單位作為補償[23][24]。對於項目開發者而言,這幾乎是在承擔一項長達數十年甚至百年的或有債務,而大多數自然專案開發商無此能力或意願來背負世紀尺度的責任。換句話說,過去兩年監督機構和MEP制定的永久性規範,雖然初衷在於確保每一張碳信用都“貨真價實”,但主要參照了工程移除的永久封存理想模式,對無法提供同等永久性的NbS課以對等義務,導致其參與6.4機制的門檻遠高於工程項目[10][9]。
三、永久性標準的爭議:技術會議與公開意見的分歧
永久性議題引發了激烈爭論,從技術層面的MEP內部討論、締約方會議文件,到碳市場利害相關者的公開評論,皆呈現出立場對立的局面。以下綜述近期重要會議和意見動態:
- MEP會議討論(2025年):在第七次和第八次方法學專家小組會議(MEP07與MEP08)上,「非永久性與逆轉標準」草案是核心議程之一。MEP07會後發布的草案提出了兩套備選方案,並公開徵求利益相關方意見[25][26]。方案一(附錄1+2)基本延續監督機構先前決議精神(即嚴格永久性管控),而方案二(附錄3)則嘗試引入較寬鬆的處理方式。然而,在2025年7–8月的公開諮詢中,監督機構收到了超過70份意見書,其中約76%來自具有碳信用經濟利益的業者,多數呼籲放寬草案要求[27][28]。許多業者更是直接複製模板意見重複提交,使得支持放寬管制的聲量顯得格外集中。相對地,只有不到10%的意見來自獨立的公民團體、學者或不牟利機構,而且這少數獨立聲音幾乎一致支持嚴格的永久性規範[29][30]。這種意見分佈的不平衡,也在MEP內部引發討論:部分專家認為大量雷同意見並不代表廣泛共識,不應草率據此削弱標準,但也有專家強調需「聽取利害相關者聲音」,暗示著對產業訴求的考量[28]。在MEP08的討論紀要中,我們可以看到專家觀點的明顯分歧:有專家群強調必須遵循監督機構先前制定的Removals Standard框架,不宜僅為遷就土地項目而破壞環境完整性;另一些專家則主張在維護環境目標的前提下盡量引入彈性措施,減輕土地部門負擔[31][32]。最終,MEP08修訂了草案以回應部分關切,例如:加入碳損失材質性門檻(materiality threshold),避免小幅且暫時的碳儲量波動被視作逆轉觸發嚴重後果;收窄「可忽略風險」的定義範圍,建議將100年內的碳損失容許值限定在0.5%~2.5%之間,等待監督機構拍板;還允許在特定條件下採用替代性監測方案,避免不切實際的責任。儘管如此,MEP08紀要也記錄了少數專家對草案仍存保留,認為上述彈性不足以解決NbS困境,而草案本身侷限於先前Removals Standard的框架,無法從根本上提出突破性方案[33][31]。
- CMA.6締約方會議決策(2024年末):永久性問題的不確定性甚至延續到締約方層面。2024年於巴庫舉行的《巴黎協定》締約方大會第六次會議(CMA.6)上,因對6.4機制規則若干細節意見不一,各國並未就永久性指導方針達成共識。會議最終在相關決議中僅「鼓勵」監督機構加快完成永久性及逆轉風險等標準工具的制定[4][5]。這顯示各國將技術細節授權給監督機構處理,同時也反映出國與國之間的立場分歧:一些森林資源豐富的發展中國家希望規範更具彈性,好讓自家NbS項目更容易參與國際碳市場;相對地,歐盟等對環境誠信要求較高的國家則傾向強化永久性標準,以維繫市場信用。CMA.6的決議措辭透露了妥協的影子——既未明確設定永久性門檻,也未排除任何類型項目,只是要求監督機構在後續方法學、基線、附加性等工作中「加強」對非永久性和逆轉的處理[4]。可以說,CMA.6將這顆燙手山芋踢回監督機構,希望技術層面縮小紛歧,留待下一次CMA再確認。
- 公開報導與利害方立場:在監督機構於2025年10月討論最終決策前夕,碳市場圈內各方已通過報導和公開信件展開輿論戰。國際排放交易協會(IETA)聯合多家組織發表公開信,強烈要求監督機構否決原先的永久性指引草案,聲稱過於嚴苛的規範將實質上排除自然和土地碳項目在PACM下的參與[34][35]。IETA認為草案設定的無限責任和高成本將讓森林、農業等項目無法負擔,相當於自動將這些類型拒於6.4機制門外[34]。相對地,碳市場監督組織(Carbon Market Watch, CMW)等環保團體則發聲支持MEP的嚴格方案,認為這是確保碳市場誠信所必需。他們警告若向壓力低頭放鬆規範,將「前功盡棄」地喪失6.4機制作為市場標杆的作用[36][37]。CMW強調,科學共識早已指出「用來抵銷化石燃料排放的碳減量,其效益至少應與那些排放在大氣中的存留時間相當」[38]。換言之,一張碳信用若代表永久排放,卻僅提供短暫封存,等同於透支未來環境帳。這些觀點直接對立:業界倡導「風險導向、靈活多元」的框架,強調創新機制如保險、第三方擔保、集體緩衝等可降低風險[39];環保團體則要求「科學導向、同質嚴謹」的規範,主張不應為迎合特定項目類型而犧牲環境完整性[40][37]。兩造分歧透過媒體交鋒,使得永久性標準成為碳市場社群在2025年最受矚目的爭議話題之一。
四、2025年10月監督機構妥協決策及其影響
2025年10月,Article 6.4機制監督機構召開第十八次會議(SBM018),針對永久性標準展開最後階段的談判。經過激烈拉鋸,監督機構做出了妥協決策:通過一份經大幅修改的《非永久性與逆轉標準》,但將若干關鍵參數與細節下放至未來的方法學層面決定[41][42]。與MEP全體專家原先一致推薦的草案相比,最終採納的版本在兩大方面背離了原則性設計:
- 限定的後續監測期:新規範移除了「無限期監測直至風險可忽略」的硬性要求,改為設置一個有限的後信用期監測期限,其長短由具體方法學來定義[43]。也就是說,不同類型的碳項目可在各自的方法學中提案一個監測年限(例如X年),只要該方法學獲監督機構批准,項目在最後一批減量簽發後只需監測報告至X年為止。逾期之後,即便碳儲量發生變化,專案開發者不再承擔強制監測或補償義務[43]。這實質上解除了一直令NbS項目卻步的永久責任枷鎖,但同時也削弱了碳信用永久性的硬保障。
- 刪除「可忽略風險」明確定義:MEP草案中原本設定了「100年內損失不超過X%」作為“永久性”判定門檻,並建議X值在0.5%~2.5%間擇一。然而最終標準並未採納此明確指標[43]。換言之,並沒有統一何種程度的殘餘風險才算達到永久性的定義。此項決定意味着“永久”改成由各方法學自行拿捏詮釋:某方法學或許要求非常嚴格的條件才能終止監測,另一方法學則可能認為只要經營到一段時間即可視為風險可忽略。門檻的不明確為未來標準埋下極大彈性空間。
監督機構如此調整的理由,在會議討論和會後聲明中可見端倪。支持該妥協的成員強調,這是為了「平衡環境完整性與可行性及包容性」[44]。IETA等業界組織對此表示肯定,稱新標準「更均衡務實」,較之先前草案有顯著改善,成功保留了自然碳解決方案的參與空間,同時維持了一定完整性和科學嚴謹性[34]。他們讚許監督機構從過度管制轉向風險為本的靈活框架,認為這展現對不同部門差異的承認[41][45]。然而,環境團體和部分監督機構成員對此結果深感憂慮。Carbon Market Watch直接批評監督機構「偏離科學,向市場壓力低頭」,稱修改後的規則已「破壞了對永久性的保證」[46]。他們指出,一旦允許各方法學縮減長期要求,勢必引發逐底競爭(race to the bottom):誰的監測期要求最短、責任最輕,將迫使其他方法學跟進,形成惡性循環[47]。例如,若某造林方法學僅要求50年監測就可結束責任且獲批,日後其他專案開發者絕無動機自願承擔更長監測期,大家都將競相主張「50年就夠」甚至更短[47]。這種情況下,碳信用的實質價值恐怕大打折扣:因為一些化石燃料排放的氣候影響跨越數世紀,但相對應抵銷的碳封存可能僅維持幾十年便停止監管[38]。一位監督機構成員在會上就嚴厲警告,規則太弱將導致未來逆轉的帳終將由東道國買單,當私人業者在監測期結束後抽身離場,森林失火或土地用途改變釋放的碳,最後還是落到東道國的國家溫室氣體盤查中[30][48]。這不僅損及環境完整性,也對發展中國家造成潛在不公。[30]
長期影響方面,監督機構此番妥協恐將對市場信心與NbS參與度產生複雜影響。一方面,彈性規則降低了NbS參與的門檻與成本,預期會有更多森林碳匯、土壤固碳等專案願意申請6.4機制,短期內豐富了碳信用供給,讓市場更具包容性與多樣性[34]。但另一方面,永久性標準的鬆動可能削弱市場完整性聲譽:若未來某已註銷監測義務的專案發生大量碳回吐,而機制又無後續處置手段,將嚴重打擊國際碳市場的可信度。特別是在企業與國家愈益重視碳信用品質的趨勢下,此一永久性尺度的放寬,可能引發買方對NbS來源信用的質疑,長遠看來反而不利於NbS的價值體現。此外,由於各方法學間可能標準不一,也將增加機制的複雜度與透明度挑戰:外界要判斷某張6.4減排單位的永久性保障程度,將不再有統一尺度,而需檢視其所屬方法學條款,碳信用的可比較性與規則清晰度均受到削弱。整體而言,監督機構此決策是一把雙刃劍:它成功讓Paris機制不至因過嚴規則而失去NbS項目這一大支柱,但同時也令機制背離了原先力圖成為全球高標準典範的初衷,未來的市場運作成效取決於後續方法學制定能否堵住漏洞,在彈性與誠信之間取得更細緻的平衡。
五、「分軌」永久性標準:兼顧誠信與公平的制度建議
面對上述挑戰,本文建議在Paris協定6.4機制下採用「分軌處理永久性」的制度創新:允許工程型與自然型碳移除項目遵循不同的「適足性」原則來滿足永久性要求,同時建立清晰的責任分擔與資訊透明機制,以確保環境誠信與參與公平並存。
1. 雙軌永久性標準:TbS與NbS因材施策 – 將碳移除項目依其碳封存特性劃分為兩軌,各軌適用差異化的永久性規範:
- 技術型永久軌(TbS Track):對於直接空氣捕獲與封存(DACCS)、生物能源CCS(BECCS)等高永久性技術,要求遵循最嚴格的永久性標準。這一軌的原則是“盡可能接近永久”,例如:項目需證明封存庫在地質尺度上穩定無虞,可接受的逆轉風險閾值極低(如100年內低於0.5%損失)。監測期可以較短,但需有科學證據表明經過該期後,洩漏風險已降至可忽略水平。此外,可鼓勵採用第三方保險或擔保來進一步覆蓋極端情境風險[39]。由於這類項目本身易於達成接近永久的效果,對其維持高標準既可行也能樹立市場信心的標杆。
- 自然型長效軌(NbS Track):對於森林經營、植樹造林、濕地修復、土壤固碳等非永久性(或長週期才穩定)的NbS項目,設計不同於工程軌的適足性標準。該軌承認自然碳封存的有限期限與循環特性,允許以長期但非永久的目標來核發碳信用。例如,可規定此類項目的碳信用具有限定有效期(如每一批信用有效期為30年或一個NDC承諾期),期滿後必須驗證碳仍然儲存才能續期,否則信用到期失效或須由購買方以新信用替代[3]。這類似於京都機制下tCER的概念,但應透過數位化的機制註記使流程自動化、透明化。有效期內,NbS軌項目仍需進行定期監測報告並提撥一定比例信用至公共緩衝庫,以應對期間內的未預見逆轉[20][22];一旦發生碳損失,即啟動緩衝池註銷補償[21]。有效期結束時,如果項目選擇不續約監測,則其先前發放的信用視同到期作廢或轉為僅貢獻減量用途(不得用于抵銷)– 這確保了沒有任何一張流通中的碳信用代表已經消失的碳減量。通過這種“期限制+緩衝池”的設計,NbS項目可以在合理的責任週期內參與市場,同時買方也清楚了解其購買的信用所涵蓋的碳封存期限,維護透明度與可信度。
2. 責任分擔與保險機制 – 在雙軌標準下,引入多層次的風險分攤機制,以免將所有逆轉責任壓在單一實體上,提升制度韌性與公平:
- 項目層級的緩衝與保險:要求所有6.4機制項目(特別是NbS軌)都參與共用的逆轉風險緩衝庫,按照經科學校準的風險等級提撥部分碳單位[19][20]。這相當於由整個機制的項目群體共同承擔部分逆轉損失,使單一項目即便發生災難性逆轉,也不致全面崩盤。同時,鼓勵開發商業逆轉保險或擔保基金,讓項目開發者可透過付費轉移部分風險[49]。例如,森林項目可購買保險以覆蓋超出緩衝池賠付上限的損失,保障當極端逆轉發生時有資金即時介入挽救並重建碳庫。
- 國家層級的責任銜接:為避免項目監測責任結束後出現“無主碳庫”,可考慮設定東道國政府的最終責任機制。一旦某NbS項目在信用有效期滿後退出機制,該項目原本封存的碳將納入東道國的國家溫室氣體清冊監測。如果往後發生大規模碳損失,東道國應在其NDC盤點中如實反映,必要時透過購買國際碳單位或加大國內減排行動來抵消此增加的排放。此安排確保即使私人行為者責任終止,國家仍承擔最終守門員角色,防止“大氣帳”出現黑洞。同時,為鼓勵東道國積極防範逆轉,國際機制可提供技術資源協助其加強森林治理與氣候適應能力,做到權責相襯。
3. 資訊揭露與透明報告 – 分軌制度下尤需強化資訊透明,讓各方清楚了解碳信用的永久性品質。為此建議:
- 信用標籤與追蹤:在6.4機制註冊系統中,對技術軌與自然軌的碳減排單位標注不同屬性。信用序號資料庫應包含該單位所屬方法學、永久性軌跡、有效期(如適用)等資訊。買方在購買時即能查閱該信用是否屬永久軌,或如屬NbS軌則何時到期及需履行何種續期條件,實現買者明知。同時,建立公共資訊平台,定期公告各方法學設定的監測期限、風險閾值,以及所有項目在後期監測中發生的逆轉事件和緩衝池使用情況。這有助於市場監督和研究分析,防止不當寬鬆的標準在暗中蔓延。
- 定期評估與調整:監督機構應當每隔若干年對永久性機制的運行情況進行評估,檢視雙軌制度是否有效兼顧了環境誠信與項目參與。如果發現NbS軌的實際逆轉率遠高於預期,或市場對不同軌信用產生信任危機,應及時調整相關參數(如提高緩衝提存比例、延長最低監測期等)以修正偏差。同樣地,若技術進步使某些NbS手段(如生物炭封存)具有更高永久性,也可將其重新歸類到更嚴的軌道中,動態優化規則以反映最新科學共識。
透過上述分軌與配套措施,Paris協定第6.4條機制有望做到以下幾點:一是維護誠信——確保無論何種碳信用,都不會對應一筆未來落空的減碳承諾,買方和締約方可放心其環境貢獻真實可靠;二是保障公平——自然為本的解決方案不再因先天特質而被排斥在國際市場外,而是以適合其特性的方式參與,同時發達國家購買這類信用時也承擔相應資訊知情和後續責任;三是促進創新——透過允許保險、擔保、多元方法學試驗,激發更多降低逆轉風險的新工具與模式,逐步提高NbS項目的抗逆力。總之,永久性並非一刀切的絕對值;在科學原則指引下採取制度創新,有可能實現既不放棄環境完整性、亦不犧牲廣大发展中國家參與權益的雙贏路徑。這將使PACM機制真正兼具「嚴謹」與「包容」,為全球碳市場建立長遠可信的基石。
參考資料:
1. UNFCCC Article 6.4 MEP第8次會議文件,〈Draft Standard: Addressing non-permanence and reversals〉[12][9]
2. Carbon Market Watch, “UN carbon market drops the ball on permanence” (15 Oct 2025)[50][47]
3. IETA, “IETA position on the Article 6.4 Supervisory Body decision at Bonn” (14 Oct 2025)[34][41]
4. Carbon Market Watch, “CMW input for a draft Article 6.4 standard on non-permanence and reversals” (7 Aug 2025)[25][26]
5. UNFCCC CMA.6決議文件,Decision 5/CMA.6 – Guidance on the mechanism (Art 6.4) (2024)[4]
6. UNFCCC Article 6.4 MEP第8次會議文件,附件1 公眾意見彙總與草案修訂
7. Carbon Market Watch, “UN carbon market drops the ball on permanence” (15 Oct 2025)[3]
8. UNFCCC Article 6.4 MEP第8次會議文件,附件2 草案內容摘錄[19][22]
9. UNFCCC Article 6.4 MEP第8次會議文件,附件2 草案內容摘錄[21][24]
10. UNFCCC Article 6.4 MEP第8次會議文件會議記錄[32][31]
[1] [2] [3] [6] [7] [8] [27] [28] [29] [30] [36] [37] [38] [40] [43] [46] [47] [48] [50] UN carbon market drops the ball on permanence - Carbon Market Watch
https://carbonmarketwatch.org/2025/10/15/un-carbon-market-drops-the-ball-on-permanence/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31] [32] [33] A6.4-MEP008-A03.pdf
[25] [26] CMW input for a draft Article 6.4 standard on non-permanence and reversals - Carbon Market Watch
[34] [35] [39] [41] [42] [44] [45] [49] IETA position on the Article 6.4 Supervisory Body decision at… | IETA
http://www.ieta.org/news/ieta-position-on-the-article-6-4-supervisory-body-decision-at-bon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