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當國家在對帳,而台灣還在京都幻象中
新加坡宣布,將從加納、秘魯與巴拉圭三國購買 217.5 萬噸符合《巴黎協定》第六條(Article 6)規範的碳信用,金額達 7,600 萬新元。這筆交易是主權級的、雙邊協定下的合規碳信用(Compliance Carbon Credit,CCC),屬於 Paris Agreement Crediting Mechanism──PACM。
這是一場真正的「國家對帳」行為。
但台灣媒體與顧問圈看到後卻興奮大喊:「新加坡在買 REDD+!VCC 市場又熱了!」
這一幕太經典,像是在看一場「京都時代復刻劇」:
別人已進入巴黎協定的制度時代, 台灣卻還活在自願市場的京都幻象裡。
一、PACM 與 VCC:法律與市場的分界
PACM(Paris Agreement Crediting Mechanism)是 2023 年正式運作的國際機制,用於《巴黎協定》第六條第 4 款(Article 6.4)。它取代了過去《京都議定書》下的 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是現今唯一具國際法地位的碳信用制度。
PACM 的邏輯很清楚:
任何跨國減排要被承認,必須經「東道國授權」(Letter of Authorization, LoA)與「對應調整」(Corresponding Adjustment, CA)。 換句話說,該國必須在自己的 NDC(國家自主貢獻)帳冊中劃掉同等減排量, 明確聲明:「這一噸碳,已轉讓給他國。」 這樣的信用才能被另一國、或跨國企業,合法用於抵換。
反觀 VCC(Voluntary Carbon Credit),只是企業自願減緩憑證。
它沒有主權授權、沒有對應調整、沒有國家登錄。 再漂亮的專案、再美麗的共益故事,只要沒經主權背書, 它就永遠停留在虛假的「市場商品」,不是「國際法律資產」。
一句話:有 LoA 才能叫國際碳信用;沒有 LoA,只是京都幻象故事。
二、新加坡:制度先行,主權交易
新加坡是亞洲第一個將 Article 6 納入國內法的國家。
根據 2022 年修正的《Carbon Pricing Act》, 政府得以使用第六條信用來抵減本國 NDC 目標, 並可授權企業以「國際信用」履行碳稅義務。
這次採購的 217.5 萬噸碳信用來自四個高品質專案:
秘魯的兩項 REDD+ 計畫「Kowen Antami」與「Together for Forests」、 巴拉圭的草原恢復項目 Boomitra、 以及加納的 Kwahu 景觀造林計畫。 所有專案皆須經東道國 LoA 授權, 並於雙邊協定(Bilateral Implementation Agreement)中註明 CA 比例與共益金分配。
這筆交易不僅有環境意義,更是主權治理的展示。
因為每一噸減排的流向、權屬與登錄, 都在 Article 6.2 平台下被追蹤。 這代表的是主權帳冊的調整,而非企業抵換的行銷秀。
新加坡的邏輯乾淨俐落:
國土小、減排有限,就透過國際法授權的主權信用補足。 這不是購物行為,而是氣侯外交行動。
三、台灣:被「京都幻象」教育出來的假市場
而台灣呢?
在這個最簡單的制度分界上,卻被一整代「京都遺民」帶偏。 十多年來,顧問、學者與協會們共同製造了一個虛假的語言系統: 「碳權」、「碳信用」、「碳資產」──聽起來很專業,實際上毫無法律脈絡。
他們明知道《京都議定書》早在 2020 年被巴黎協定取代,
卻仍以 CDM 模式教育企業、操作募資、舉辦論壇。 他們講「碳權開發」,但不提 LoA; 談「國際交易」,卻忽略 NDC; 甚至宣稱「VCC 就是國際碳信用」。
這不是無知,而是利益驅動的制度維持。
只要社會對 PACM 與 VCC 的界線模糊, 他們就能繼續賣夢,美美的"京都幻象"。
結果就是:
整個台灣碳市場變成「口號化產業」。 顧問忙著開課、協會忙著頒證、投資人忙著炒幣, 沒有人在乎真實的制度位階。
而最諷刺的是,這些人自稱「碳專家」,京都幻象的追隨者!
卻從未在任何國家登錄系統(SRN、TGO、REDD Registry)留下過一筆紀錄。
四、國際現實:所有的 VCC,最終都得走進 PACM
講難聽一點,VCC 的終點,就是 PACM 的入口,不加入PACM就得離開碳市場。
不論是 Verra、Gold Standard、Plan Vivo、還是 Puro.earth, 所有想在 2030 年後仍被承認的碳信用,都得走上「主權化」之路。
UNFCCC 的 Article 6 機制已明定:
未授權的減排,不得作為國際交易。 各國陸續將其內化入法──印尼、泰國、越南、馬來西亞、巴拉圭、加納、秘魯,全在推動 NR (National Registry)制度。 這些國家都明白: 若不納管,VCC 將變成灰色市場; 若不授權,碳信用等同空氣。
未來五年,整個市場將迎來一場「大洗牌」:
沒有 LoA 的 VCC = 不具主權、不可抵換、不可揭露。
企業買它,只能「貢獻」而非「抵換」。
換句話說,VCC 會繼續存在,但只剩 ESG 敘事功能,
再也不是「碳資產」。
五、文明代差:制度成熟 vs 知識幻象
新加坡買 PACM,不是買森林故事;
而台灣卻把那新聞當成 VCC 復興的證據與京都幻象。
這種認知錯位,本質上是文明代差。
前者理解「碳信用是主權金融工具」; 後者仍以為「碳權是商品」。
在 PACM 體制中,每一噸碳的生命週期都被追蹤:
產生(Project)→ 登錄(NR)→減緩證明取得(AER)→ 授權(LoA)→ 交易(ITMO)→ 對帳(CA)。 這是PACM 及HP 法律的生態鏈。
而在 VCC 體系裡,一切仍是「誰先發就算誰的」。
這不是市場,而是夢境。
六、結語|PACM 是未來,VCC 是回憶
新加坡、加納、秘魯、巴拉圭──
這些國家都已把 PACM 入法、制度化。 他們明白:氣候治理不是 NGO 舞台,而是主權工程。
台灣,普世若還在為「碳權」兩字自我感動,
還讓「京都幻象」繼續教育下一代顧問與投資人, 那將不只是落後,而是集體退化、集體催眠。所幸,政府主管機關以正視聽中,掃除一些永續補習班,也開了國家層級的課程與認證,加緊立法補強台灣漏洞中,試圖改變京都幻象!
未來的世界只問一句:
「你的碳信用,有沒有 NR, LoA? 可不可以CA? 」
有,就能進入國家帳冊;
沒有,就只能留在京都幻象博覽會。
【附錄|參考註解架構】
- UNFCCC (2023). Article 6.4 Mechanism Implementation Guidance.
- Singapore Carbon Pricing (Amendment) Act 2022.
- Paraguay Decreto No. 9050 (2023).
- Peru Supreme Decree No. 013-2022-MINAM.
- Ghana Ministry of Environment (2022). Article 6 Implementation Framework.
- Verra Transition Framework to Article 6 (2024).
- UNFCCC SB STA 2025 Meeting Notes on PACM Integrati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