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東南亞的古典法律中,法典常相傳是印度仙人摩奴在宇宙的邊界發現了經文,抄寫後獻於王室,而成為了宇宙法則的人間化。 圖為Gemini3所製。
之前花過一段時間k過《摩奴法典》(Manusmrti),除了參考了商務印刷局的舊中譯,也看過了幾個英文譯本。原先不解這本書到底為何會這麼重要,甚至被很多地方視作「文明級經典」,除了教義之外,裡面滿滿都是各種對非婆羅門(包括對剎帝利!)的規範、對婆羅門的優待等等。
今日讀東南亞古史,讀中印兩個文明對早期東南亞的影響,印度遠比中國對中南半島更有影響,一當然是因印度有地利之便,常跟中南半島諸部落作貿易,但除此之外,還是印度的體制符合了當時中南半島不少部落的需求。納迦公主與婆羅門王子的神話故事
翻看許多古王國的創國神話,都是某個「婆羅門」(對的,印度教義的婆羅門)從印度來,然後與某個仙女、神女或納迦族的公主(據推測是原住民的領袖)結婚後,用印度體制統一了諸部落,建造了王國,而與王分享權力的,自然是婆羅門僧團了。一個例子是柬埔寨過去的扶南國:紹瑪女王是扶南傳說中那迦王之女,與自印度而來的婆羅門憍陳如一世結婚並生子,共同建立了扶南王國並開啟柬埔寨最早的王朝,越南占婆王國美山聖地碑文又輾轉記載了憍陳如的故事,中國《梁書》對扶南國的記錄亦有所載。
這些最早來創業的婆羅門,據今日的傳世文獻,往往都被刻劃成「某種聖人」,最後甚至到了人神合一的境界,宗教被用來解決Olson說的「集動行動的困難」,而且是透過創造不平等的方式,這種「寺廟國家」得等到佛教那一套講眾生平等的教義傳來的時候,才對這種體制造成衝擊。
印度宇宙觀念的擴散
之於《摩奴法典》等印度宇宙觀在東南亞地區的擴散,莫爾本大學的法學者M. B. Hooker便對印度的宇宙觀,如何影響了東南亞國家的法律,寫了一篇經典研究:"The Indian-Derived Law Texts of Southeast Asia"。
Hooker認為東南亞(特別是緬甸、泰國和爪哇)的法律傳統,展現了印度法律思想如何被轉化並適應於東南亞本土文化。
這些東南亞的法律除了借用了印度的形式與術語(如 dharma,可譯作「法」),但這些代表了一種「自然的社會秩序」(natural social order)。在這種秩序中,法律被視為不可變的真理,並與宇宙的義務緊密相連。
於是乎,在東南亞的印度化國家中,法律展現了一個核心特徵:法律並非由立法者「制定」(made),而是被「發現」(found)或「賦予」(given)的。於是乎,法律被定性為一種絕對的倫理,源自於「事物的本質」(nature of things)。因此,這些法律文本的功能並不在於創造新的法條,而用於解釋並證成一套符合當地社會條件與絕對原則的宇宙義務。
Honker分析了緬甸、泰國與爪哇的例子。
緬甸:《達摩薩特》與佛教語境的轉化
緬甸的法律主要載於《達摩薩特》(Dhammathat)。這些文本在形式上模仿了印度教的《法論》(dharmaśāstras),特別是上述提到的《摩奴法典》(Manusmrti),但其內容卻經歷了深刻的佛教化與在地化調整。
這些法律文本通常以「序言」(Exordium)開篇,講述仙人 Manu(在緬甸稱為 Manosara)前往宇宙邊緣的牆上發現法律,並將其獻給國王。這一敘事結構確立了法律的絕對性與神聖性,表明法律獨立於國王的意志之外。
在實質規範上,緬甸文本展現了與印度的種姓觀念顯著差異。例如,《Wagaru》文本並未如印度《摩奴法典》那般規定婚姻的種姓障礙,也不強調婚姻是為了生子以祭祀祖先。相反,它允許協議離婚,並規定了詳細的財產分配規則。此外,在繼承方面,雖然保留了「長子」(aurasa)享有特權的概念,且在不同階級的妻子財產分配上,則發展出了本土的規則。早期的英國殖民學者,包括了Emanuel Forchhammer,為了行政便利,曾過度強調這些法律的印度起源,從而忽視了其中具體的緬甸法律現實,特別是緬甸的法律兼融了佛教思想一事。
泰國:宇宙法則、永恆法與王室法令的結合
泰國法律的集大成者是 1805 年拉瑪一世(Rama I)編纂的《三印法典》(Law of the Three Great Seals)。這次編纂的目的是為了在阿瑜陀耶(Ayudhyā)被緬甸毀滅後,「恢復法律的純潔性」,而非創立新法。
泰國法律結構清晰地劃分為兩部分:
- 根本法(Thammasat / Mula-attha): 源自 Manu 的永恆範疇,是不可變的,這部份被Honker稱作「永恆法(Eternal Law)」
- 王室法令(Rajasattham / Sakha-attha): 國王針對具體爭議的判決。
值得注意的是,國王的判決之所以能成為永久性法律,是因為它們被抽象化並融入了永恆的《法政書》(Thammasat)之中,從而獲得了「永恆法」的權威,於是君王的權威被上升到了宇宙秩序的等級。
此外,泰國法律反映了嚴格的社會階層制度——「薩克迪納」(śaktinā,意為尊嚴的標記)。個人的法律權利、罰金數額以及土地擁有權,完全取決於其爵位等級。在債務與奴隸制方面,法律也展現了經濟功能,例如「生息債奴」(interest-bearing bondsmen)僅作為債務的擔保品,並不一定需要為債權人服勞役。
爪哇:《阿卡瑪》中的混合與調適
爪哇的法律文本,如《阿卡瑪》(Agama,亦稱 Kutara Manawa),雖然主要保存於峇里島,但反映了印度《傳承書》(smrti)與爪哇本土習俗的複雜融合。
這種融合最明顯地體現在罰金制度上。《阿卡瑪》一方面沿襲印度法律,根據犯罪者與受害者的種姓(varna)來決定罰金的多寡;另一方面,它引入了爪哇本土的「賠償」概念(pangliçawa),強調必須向受害者支付雙倍或多倍的賠償以「洗清」罪惡,這與印度法律強調公法性質的懲罰有所不同。
爪哇法律的另一個顯著特徵是忽視「意圖」。在許多情況下,法律實行嚴格責任制(strict liability),即無論行為是意外還是故意,行為人都必須賠償損害。在家庭法方面,爪哇文本反映了核心家庭結構,承認夫妻共同財產制,且配偶間可互相繼承,這與父權制的印度模式大相徑庭。
佛教與中南半島國家國家形成
如上述,佛教在中南半島普及使得印度教等種姓思想並不是那麼普及。然後,另一方面,佛教興起並不代表東南亞的建國風潮就停滯了。
在緬甸,猛族也找到了把佛法、修行與社會安全、行政結合在一起的國家體制,具緬甸傳世文獻《玻璃宮史(The Glass Palace Chronicle / Hmannan Yazawin)》所載的半神話、半史事的紀錄,緬甸阿奴律陀王如何向直通(Thaton)的孟族國王摩奴哈(King Manuha)請求《三藏經》,被拒絕後發兵攻打,最終將孟族的工匠、僧侶和經典帶回蒲甘的故事。迨猛族遭緬族擊敗、奪土地與政權之後,緬族更是把猛族的制度創新推及在緬族勢力範圍的每一個地方,僱用猛族的工匠建立了好些今日依然可見的佛塔,從猛族的元老用32頭白象迎來巴利文的《三藏》等,不同的政治勢力甚至為了這些經典大打出手,緬猛合作的勢力範圍延續至今,就是「緬甸」。

《玻璃宮記》裡既載緬族如何俘擄了猛族之王並以32頭白象運回佛典
結論:作為宇宙秩序的法律
東南亞的傳統法典常因具有書面形式且涉及統治關係,而被西方殖民學者簡單視為「民法典」,但這往往是一種誤解。
Honker認為在東南亞的語境中,法律並未與宗教、王朝歷史或官僚體制區隔開來成為單獨的概念,反倒是融入「自然道德秩序」的敘述當中。無論是在佛教的緬甸與泰國,還是受印度教影響的爪哇,法律都被視為一種「相互依存的規則」(rule of interdependence),連結了國王、臣民與宇宙。這種法律觀超越了人類的任意意志,將社會義務提升至宇宙秩序的高度,成為一種普遍且神聖的約束。
至於為何種姓制度並沒有隨著《摩奴法典》在東南亞擴散開始,就是另外一個大哉問了,如上述在緬甸,佛教就是一個重要的因素。然而在其他地方,種姓觀念的普及也有不小的差異。
比方說Varna的觀念在以前的高棉王國有被使用,但種姓的用法較接近社會階級,有流動的空間。上述泰國的薩克迪納,則為種姓的概念相去甚遠,更多與泰王的封爵更有關係。緬甸則直接捨棄了摩奴法典中關於種姓的規範。
然而,越南中部的占婆地區曾實施過種姓制度,但隨著占婆王國的衰退而逐漸消退。爪哇曾經有相對嚴格的種姓制度,比方爪哇曾經有戰士剎帝利種姓,但隨著滿者伯夷(對就那個先跟蒙古忽必烈合作再背刺蒙軍的滿者伯夷)敗退於淡目等新興的伊斯蘭蘇丹國之後,種姓制度在印尼地區漸漸絕跡,惟峇里島尚存有完整的種省制度,爪哇本島剩騰格爾人仍保留印度教信仰。
與印度的宇宙觀相比,「百代猶行秦法政」的中華勢力,在東南亞就沒那麼可人了,而唯一最有系統接受的越南,則是當中最仇中的國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