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元旦正式上路的**「育嬰留職停薪照顧彈性化新制」**,讓新手爸媽在照顧小孩時,有更多彈性安排工作的空間,例如:
- 👶 育嬰留停可以「按日」請
- 🏠 家庭照顧假可以更彈性運用
不過,新制上路後,勞動部也發現不少企業在實務操作上「一不小心就違法」。為了避免雇主誤踩紅線,勞動部特別整理出最容易出錯的 3 大重點,以下用白話幫大家一次說清楚。
重點一:不能用「內規」限制員工誰先請、誰才請得到
有些企業為了人力調配,會訂內部規則,例如:「同一天只能讓最先提出申請、或最先完成交接的人請育嬰留停。」
👉 這樣不行!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只要員工依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雇主:
- ❌ 不得拒絕
- ❌ 不得視為曠職
- ❌ 不得影響全勤、考績或做其他不利處分
也就是說,只要符合法定條件,不能因為公司自己的人力安排,就限制員工的請假權利。
📌 不過,勞動部也提醒勞工:
除非是孩子突然生病、停托或停課等特殊狀況,原則上應在 5 天前提出申請,讓公司有時間排班、調度人力,才是雙方互相體諒的做法。
重點二:家庭照顧假的「時數」,不是一律 56 小時!
很多雇主會誤以為:
「家庭照顧假一年 7 天=56 小時」
👉 這只適用於「每天正常工時 8 小時」的人。
實際上,家庭照顧假的「小時數」,要依員工「實際約定的每日正常工時」去換算。
舉例來說:
- 🕗 每天工時 8 小時
→ 7 天 × 8 小時 = 56 小時 - 🕖 每天工時 7 小時
→ 7 天 × 7 小時 = 49 小時 - 🕙 適用《勞基法》第 84-1 條、每天工時 10 小時
→ 7 天 × 10 小時 = 70 小時
📌 勞動部特別強調:
不能一律只給 56 小時,否則可能構成違法。
重點三:育嬰留停復職後,加班上限與請假天數「不會重算」
不少企業會誤會,以為員工只要中間有請育嬰留停:
- 當月加班時數可以重新算
- 事假、病假天數可以重新給
👉 答案是:都不行。
① 加班時數不會重算
依《勞基法》規定:
- 一天工時(含加班)最多 12 小時
- 一個月加班最多 46 小時
這個「一個月」是連續計算的週期,
即使員工中間有請育嬰留停或休假,也不會因此重新起算。
② 事假、病假仍以「曆年制」計算
依法規定:
- 事假:一年 14 天
- 普通傷病假(未住院):一年合計 30 天
- 普通傷病假(住院):兩年內合計 1 年
這些天數,都是以每年 1 月 1 日到 12 月 31 日計算。
👉 員工育嬰留停復職後,假別天數不會因為復職而重來一次。
📌 不過,如果公司在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中,有「優於法令」的約定,當然可以依照較好的規定辦理。
最後提醒:有疑問,記得查官方 Q&A 或打 1955
勞動部已將「育嬰留停彈性新制」的常見問題,整理成 Q&A 專區 放在官網,企業與勞工都可以隨時查閱,避免誤踩法律紅線。
📞 若遇到實際個案不確定怎麼處理,也可以撥打
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向各縣市勞工局(處)尋求協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