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時紅線別踩爆】一篇看懂《勞基法施行細則》工作時間與休假規定!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13 分鐘

在工作現場常常遇到對「工時怎麼算?休息日能換嗎?例假連續可以上班嗎?」等問題感到混亂,這一篇我們就來深入解析《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四章內容,讓你用白話理解法條、用案例掌握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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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跨日工作時間如何計算】

條文說明

本法第三十條所稱正常工作時間跨越二曆日者,其工作時間應合併計算。

條文摘要

如果你的班別是夜班、跨越午夜的班,像是晚上10點上班到隔天早上6點,這樣的工作時間是合併起來算一天的工作時數,不是拆成兩天。

條文舉例

小芳在便利商店輪大夜班,每天晚上10點上班到隔天早上6點,雇主不能說她前一天只上了2小時、隔天上了6小時,而是必須把8小時合併算作一天的工作時數。

第18條【出差怎麼算工時?】

條文說明

勞工因出差或其他原因於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致不易計算工作時間者,以平時之工作時間為其工作時間。但其實際工作時間經證明者,不在此限。

條文摘要

如果你出差在外、沒辦法明確記錄工時,預設會用你平常工時計算;但如果能證明實際工時較長,也可以據實認列。

條文舉例

阿偉平常每天上班8小時,有天到外縣市出差,實際從早上7點忙到晚上9點。他若能提供行程紀錄或客戶簽到證明,雇主應認列他這天的實際工時為14小時。

第19條【不同據點工作的工時要合併】

條文說明

勞工於同一事業單位或同一雇主所屬不同事業場所工作時,應將在各該場所之工作時間合併計算,並加計往來於事業場所間所必要之交通時間。

條文摘要

同一家公司在不同據點調動你,不能分開計算你的工作時間,還要加上你通勤這些據點間的交通時間。

條文舉例

阿婷早上被派到台中門市,下午又去彰化支援,兩邊都為同一公司服務,中間移動花了1小時。雇主必須把兩地工作時間加總,還要加上那1小時通勤時間,一併算進阿婷的工時中。

第20條【變更工時與班表,雇主需公告】

條文說明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公告周知:
一、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變更勞工正常工作時間。
二、依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
三、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變更勞工更換班次時之休息時間。
四、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調整勞工例假或休息日。

條文摘要
只要雇主要變動你原本的班表、工時、休息日,就要提前公告並讓所有勞工知道,不能偷偷更改。

條文舉例
公司臨時決定把週休二日改成隔週休,要改班表;這時候公司不能只用Line通知幾個人,而是應該公告在公告欄或系統上,讓所有勞工都知道。

第20-1條【延長工時的定義】

條文說明

本法所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如下:
一、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四十小時之部分。但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變更工作時間者,為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
二、勞工於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之時間。

條文摘要

這條說明什麼算是「加班」:只要一天工時超過8小時,或一週超過40小時,就算延長工時(也就是加班);另外,如果員工在休息日(不是例假日)被安排工作,也算加班。但如果公司已依法申請變更正常工時,那就要以新的工時為準,超過才算加班。

條文舉例

小芳平常每天上班 8 小時,一週五天剛好 40 小時。但這週她星期六(休息日)也來上班 6 小時,這 6 小時就算是加班時間。如果有一天她工作了 9 小時,則超過的 1 小時也算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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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出勤紀錄的方式】

條文說明

1.本法第三十條第五項所定出勤紀錄,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
2.前項出勤紀錄,雇主因勞動檢查之需要或勞工向其申請時,應以書面方式提出。

條文摘要

這條規定公司必須保存員工的出勤紀錄,而且出勤紀錄的方式可以多元化,例如簽到簿、刷卡、門禁、打卡機、指紋辨識等都可以。只要政府來查帳,或員工自己要看,雇主都必須以書面提供。

條文舉例

阿明懷疑公司有少算他的加班時間,他向人資申請查看出勤紀錄。公司必須用紙本或可列印的方式提供,例如列印打卡系統記錄,不能用「你自己上系統看」這樣推託。

第22條【彈性工時與坑內監視工作的定義】

條文說明

1.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但書所定每三個月,以每連續三個月為一週期,依曆計算,以勞雇雙方約定之起迄日期認定之。
2.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但書所定坑內監視為主之工作範圍如下:
一、從事排水機之監視工作。
二、從事壓風機或冷卻設備之監視工作。
三、從事安全警報裝置之監視工作。
四、從事生產或營建施工之紀錄及監視工作。

條文摘要

這條說明「彈性工時三個月一週期」是怎麼算的,也列出哪些是屬於礦場或坑內「監視為主」的工作,例如看壓風機、監控安全裝置等。

條文舉例

一位在礦場工作的員工,負責看排水機是否正常運作,他的工作屬於「坑內監視為主」,就適用這條規定。而彈性工時的起算日,則要看他與公司約定從哪天開始算三個月。

第22-1條【報備延長工時及變更假期的規定】

條文說明

1.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五項所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以同一雇主僱用適用本法之勞工人數計算,包括分支機構之僱用人數。
2.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五項所定當地主管機關,為雇主之主事務所、主營業所或公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3.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五項所定應報備查,雇主至遲應於開始實施延長工作時間、變更休息時間或調整例假之前一日為之。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及報備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二十四小時內敘明理由為之。

條文摘要

這條說明報備制度的細節:公司若要延長員工工時、調整休息日等,必須在前一天向主管機關報備。如果是天災或突發事件無法事前報備,要在24小時內補報。

條文舉例

某餐飲業連鎖店臨時接到大量訂單,計畫週末安排加班,應在加班前一天向當地縣市政府報備;若是颱風導致臨時調整班表,也要在狀況解除後24小時內補報。

第22-2條【補休的順序與補發工資】

條文說明

1.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所定補休,應依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事實發生時間先後順序補休。補休之期限逾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約定年度之末日者,以該日為期限之末日。
2.前項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時,發給工資之期限如下:
一、補休期限屆期:於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或於補休期限屆期後三十日內發給。
二、契約終止:依第九條規定發給。
3.勞工依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條文摘要

加班換補休,要先用最早加班的時數,補休期限最晚到年度末。若補休沒休完或離職了,公司就要補發工資,而且公司如果不同意補休,還要提出證明說明為什麼。

條文舉例

阿芳去年10月加班4小時,今年3月又加班6小時。她要先補休去年10月的加班時數。如果她7月離職,那麼未休完的加班就應以金額計算發給。

第22-3條【例假的原則與連續工作限制】

條文說明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以每七日為一週期,依曆計算。雇主除依同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調整者外,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

條文摘要

員工每七天至少要有一天例假,不能連續工作超過六天,除非是符合法定規定的調整情況,否則違法。

條文舉例

阿志在便利商店工作,公司讓他連續排班8天沒休例假,這就違反勞基法。若公司沒有報備並取得主管機關核准,就是違法。

第23-1條【休假遇上例假與休息日怎麼辦】

條文說明

1.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遇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但不包括本法第三十七條指定應放假之日。
2.前項補假期日,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條文摘要

員工的休假若剛好遇上例假或休息日,應補假一次;但如果遇到像元旦、雙十節這種「特定假日」,就不補假。補假日要由員工與雇主協商決定。

條文舉例

小芬的年假排在星期天(休息日),公司必須讓她另補一天假,但如果她請的是1月1日(元旦),那就不用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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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特休假起算與使用規則】

條文說明

1.勞工於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取得特別休假之權利;其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2.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給予之特別休假日數,勞工得於勞雇雙方協商之下列期間內,行使特別休假權利:
一、以勞工受僱當日起算,每一週年之期間。但其工作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為取得特別休假權利後六個月之期間。
二、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期間。
三、教育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之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
3.雇主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告知勞工排定特別休假,應於勞工符合特別休假條件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條文摘要

這條是關於特休假怎麼計算、什麼時候可以用,以及雇主應該何時告知。員工可以選擇週年制、曆年制或公司會計年度來休假。

條文舉例

阿德在公司做滿一年,依法有7天特休,他可以選擇在工作週年制內休完,或與公司協議用曆年制。公司必須在他達到資格後30天內說明特休安排。

第24-1條【沒休完特休的工資怎麼給】

條文說明

1.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所定年度終結,為前條第二項期間屆滿之日。
2.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所定雇主應發給工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發給工資之基準:
(一)按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乘以其一日工資計發。
(二)前目所定一日工資,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
(三)勞雇雙方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但書規定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之基準計發。
二、發給工資之期限:
(一)年度終結:於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或於年度終結後三十日內發給。
(二)契約終止:依第九條規定發給。
3.勞雇雙方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但書規定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其遞延之日數,於次一年度請休特別休假時,優先扣除。

條文摘要

這條講的是員工沒休完特休怎麼補錢,公司應該怎麼算、什麼時候要發。原則上年底沒休完的,要在30天內補發現金,也可以協商延後使用。

條文舉例

阿民有7天特休,只用了3天,年底剩4天,公司必須在隔年1月底前,按照他一日工資補發給他,除非雙方約好把假延到明年繼續休。

第24-2條【書面通知特休剩餘】

條文說明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五項所定每年定期發給之書面通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雇主應於前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發給工資之期限前發給。
二、書面通知,得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或其他勞工可隨時取得及得列印之資料為之。

條文摘要

公司必須每年發書面通知,告知員工特休剩幾天。通知可以用Email、App、系統訊息,只要能存取與列印就可以。

條文舉例

阿文在12月底收到HR寄來的特休剩餘天數通知PDF,這樣就符合法定義務。

第24-3條【休假日的定義】

條文說明

本法第三十九條所定休假日,為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特別休假。

條文摘要

這條是定義性條文,說明什麼是「休假日」:包含國定假日和員工的特休假。

條文舉例

公司規章提到「休假日不得安排訓練」,就要注意不能在勞工的國定假或特休假安排活動,否則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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