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詐欺的碳外衣_非典型碳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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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嘗試以「非典型碳犯罪(non-typical carbon crime)」的分析視角,重新檢視巴西近期被外界稱為「最大銀行詐欺案」的事件。從此一角度觀察,該案的本質並非傳統意義下的「碳市場假專案」或單一碳信用品質問題,而是將碳,特別是森林碳信用,作為金融詐欺結構中的資產包裝材料。在此情境中,碳的功能不再是作為氣候治理或減排成果的制度性證明,而更接近於支撐估值、入表與交易合理性的金融敘事工具。

此一轉變,正好與《巴黎協定》(Paris Agreement, PA)時代下碳資產定位的制度變化相互呼應。在 IFRS S1/S2(俗稱 IFRS 2.0) 的揭露架構下,自願性碳信用(Voluntary Carbon Credits, VCC)已不再當然被視為可主張且具穩定經濟效益的氣候資產。相反地,VCC 更接近一種高風險、用途受限、須進行強化揭露與減值測試的無形項目;唯有在具備明確的主權對帳、合規可用性與可防守用途時,碳信用方可能維持其資產性。

正是在這樣的制度背景下,當碳信用被高度金融化、入表與估值,而其底層權利來源與使用邊界卻無法在公共法與主權治理架構中獲得防守時,碳不僅失去其作為氣候資產的正當性,反而可能轉化為財務與治理風險的放大器。這也使得本案不僅是一宗金融詐欺事件,更成為理解 PA 時代碳市場治理底線的重要案例。

一、本案的「非典型碳犯罪」是什麼?

——它與以往碳犯罪有何不同?又是如何發生的?

在巴西近期引發高度關注的這起「最大銀行詐欺案」中,案件最初並非以「碳犯罪」之名進入公眾視野,而是因為涉及銀行資產評價異常、證券交易疑點與大規模財務曝險,才引發金融監理與司法機關介入調查。隨著調查逐步展開,外界才發現,案件所涉及的部分資產與交易結構,與森林碳信用及所謂「自然資產」敘事高度交織。

值得注意的是,該案並未呈現出傳統碳市場中常見的犯罪樣態。並非某一單一碳專案被揭露方法學造假,也非查證報告被證實為不實,更不是典型的重複出售或額外性不足問題。相反地,碳信用在本案中並非作為交易終點,而是被嵌入一套金融結構之中,成為支撐估值與入表敘事的關鍵元素

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若仍以傳統碳市場的理解框架來看待本案,反而會看不清全貌。過去所稱的「碳犯罪」,多半指向碳專案層級的技術或程序問題,例如方法學造假(methodology fraud)、監測資料不實(MRV manipulation)、重複出售(double issuance)、或不具額外性(lack of additionality)等。這類犯罪的重心,通常仍停留在「碳市場內部」:專案是否真實、減排是否發生、查證是否確實。

然而,本案所呈現的,正是一種非典型碳犯罪(non-typical carbon crime)。在這類案件中,碳信用或自然碳資產並非犯罪的最終商品,而是金融詐欺結構中的資產包裝材料(asset packaging material)。碳被引入金融體系的目的,並非為了抵換排放或支持氣候宣稱,而是為了讓特定資產或交易結構,看起來「有真實世界對價」。

在此情境下,碳的功能已發生質變。它不再是用來證明減排成果的政策工具,而是被用來完成三件金融詐欺中最關鍵的事情:

第一,製造可估值的資產外觀(valuation narrative),使抽象或難以驗證的權利,看起來具備可量化的價值基礎;

第二,讓本來不可執行或法律地位模糊的權利,具備入表與擔保的可能性(balance-sheet eligibility)

第三,透過氣候與永續敘事,降低市場與投資人對交易結構的質疑成本(narrative arbitrage)

換言之,碳在此並未被用來「賣減排」,而是被用來「撐估值、撐信用、撐交易結構」。即便底層的森林治理是否存在、減排行動是否發生、甚至相關土地權利是否清楚,仍存在高度不確定性,金融端卻可以透過估值模型、票據安排、證券化或交易結構持續運轉。這正是非典型碳犯罪與傳統碳犯罪之間的根本差異。

更關鍵的是,這類犯罪的風險並不會停留在碳市場本身,而是迅速外溢至金融體系。一旦碳相關資產被納入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表、投資組合或擔保結構,底層資產若被證實不存在、不可執行或高度膨脹,其後果便不只是市場信任受損,而是直接演變為金融詐欺、監理失靈,甚至公共資金曝險。

因此,若僅將本案理解為「碳市場出了問題」,便嚴重低估其本質。它更接近一種以碳為外衣的金融詐欺(financial fraud with a carbon veneer);而碳信用或森林碳資產,正是這場金融遊戲中最具說服力、也最難被一般投資人與公眾即時辨識的包裝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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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巴西為何要打擊碳犯罪?

——治理動機、全球南方的連動,以及「為何必須這麼做」

巴西近年對碳犯罪的強力介入,若僅從單一案件或短期政治事件來看,確實容易被誤解為「反市場」或「行政干預」。然而,若將視角拉長,並放入巴西長期面對的土地治理、森林非法化與金融風險脈絡中,便會發現這其實是一個被現實逼出來、且高度理性的國家治理回應

事實上,在碳市場問題正式進入司法與金融監理視野之前,巴西早已長期面對一個結構性困境:非法土地取得、森林掠奪與文件造假,始終難以被完全阻斷。當碳市場逐漸成為森林地區的新金流來源後,部分行為人開始嘗試將這些原本就存在的非法結構,與碳信用與自然資產敘事結合,使其不再只是環境違法問題,而是能夠轉化為可變現、可包裝的資產。

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碳信用開始被用來「合理化」原本高度爭議的土地與資源使用權。若國家選擇放任不管,等同默許以碳市場之名,重新分配公共土地、森林資源與未來的氣候價值。因此,第一層、也是最直接的治理動機,來自於土地與主權治理的迫切性。在森林碳專案高度集中的國家,碳信用一旦與土地權屬、使用權或長期開發權產生實質連結,便不可避免地牽動國家最核心的主權問題。

然而,真正促使碳問題「升級」的,並不只是土地治理,而是其後續的金融外溢效應。隨著碳資產被引入金融體系,用於估值、擔保、證券化或資本運作,風險開始快速放大。此時,問題已不再只是某些碳專案是否合法,而是:若這些碳相關資產被證實權利不清、用途不可執行,金融體系是否會承受連鎖損失?公共資金是否會被迫吸收風險?

這正是第二層動機的關鍵所在。當碳資產開始進入銀行資產負債表、投資組合與交易結構,碳問題便不再只是環境部門的專業議題,而是直接牽動中央銀行、金融監理機構與公共財政的系統性風險問題。在這樣的情境下,國家若仍以「這是自願市場」為由選擇退讓,實際上反而是在放任金融風險被包裝、被擴散,並最終轉嫁給整個社會。

第三層,也是最深層的動機,則來自於全球南方國家的集體處境與歷史經驗。長期以來,南方國家在全球碳市場中,往往扮演「提供減排空間、承擔治理風險、但價值被外部吸納」的角色。當碳資產被高度金融化,卻未能制度性地確保資金回流至森林治理、社區分潤與執法能力建構時,碳市場對南方國家而言,便不再是氣候合作,而更像是一種新的資源外流機制。

正因如此,巴西的作法並非孤立行動,而是反映出一種全球南方正在浮現的制度轉向:從被動接受碳市場規則,轉為主動重新界定碳的法律地位、使用邊界與金融化條件。這種轉向並不是否定市場,而是要求碳市場回到「公共治理優先」的位置,並服從於國家的法治、主權與氣候政策目標。

換言之,巴西之所以必須「這麼做」,並非因為市場本身失敗,而是因為若不這麼做,市場將被用來放大犯罪、侵蝕主權,並將金融風險轉嫁給社會。在這樣的治理現實下,打擊碳犯罪並非市場的對立面,反而是維持市場最基本前提與公共信任的必要條件。三、從「碳殖民」到「碳主權」:

——《巴黎協定》劃出的歷史斷裂線

若不回到更長的制度史脈絡,巴西近年對碳犯罪與碳資產金融化的強硬態度,往往會被誤解為「政策急轉彎」或「個案反應」。然而,從全球氣候治理的演進來看,這並非偶然事件,而是一條早已鋪陳多年的歷史斷裂線——一條從「碳殖民」走向「碳主權」的結構性轉折,而《巴黎協定》(Paris Agreement, PA)正是劃下這條界線的制度分水嶺。

在《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時代,全球碳市場的核心邏輯是效率優先。減排被視為一種可跨境交易的技術性成果,碳信用則被設計為可自由流通的市場商品。在此架構下,國界、主權與國家總量帳本的重要性被刻意淡化,碳市場被包裝為一個「去政治化(de-politicized)」的技術解方。

然而,正是在這樣的制度設計中,逐步形成了學界所稱的「碳殖民(carbon colonialism)」結構。對多數全球南方國家而言,森林、土地與自然空間位於其領土之內,但碳信用的定價權、使用權與氣候宣稱權(claim rights),卻多半由北方國家的企業、金融機構與標準制定者所掌握。南方國家承擔的是治理風險、社會衝突與執法成本,卻未必能確保碳資金真正轉化為長期的治理能力。

這一結構性失衡,在《京都議定書》體系內,尚可被視為「制度設計的副作用」;但隨著氣候治理進入 PA 時代,這套邏輯已無法繼續維持。PA 的根本轉向,在於它重新將碳納入國家主權與公共治理的核心範疇。碳不再只是市場中的交易單位,而是直接與各國的 NDC(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國家排放帳本與國際責任承諾綁定。

這項轉變帶來一個不可逆的制度後果:任何來自一國領土的減排或移除成果,都不可能再被視為「與國家無關的市場商品」。是否需要主權授權、是否涉及對應調整(Corresponding Adjustment)、是否影響一國完成其 NDC 的能力,成為判斷碳信用合法性與可用性的核心問題。

正是在這條斷裂線上,「碳殖民」開始失效,而「碳主權」逐步浮現。對巴西而言,這意味著若繼續放任碳信用在缺乏主權授權與公共法框架下被金融化、證券化與跨境操作,等同於讓他國或私人金融體系,實質影響其國家碳帳本與氣候政策空間。這不再只是市場效率問題,而是主權被侵蝕的治理風險

因此,巴西近年的行動,並非對過去制度的修補,而是對過去制度的結構性否定。當碳信用被用作金融詐欺或資產包裝材料時,國家若仍以「自願市場」為由選擇不介入,實際上是在延續一種已與 PA 架構不相容的治理邏輯。碳主權的興起,正是對這種歷史錯位的修正。

換言之,巴西案例所揭示的,並不是某一國家的特殊路徑,而是一個更廣泛的制度訊號:PA 時代已正式終結「去主權化的碳市場」幻想。在這個新階段,碳市場若要持續存在,其正當性將不再來自市場敘事或金融創新,而只能建立在主權承認、公共法制與可對帳治理之上。

這條斷裂線一旦被看清,便難以回頭。

四、還在唱京都那首歌嗎?

——當舊語言成為新型金融風險的保護色

在巴西碳犯罪與金融詐欺案件逐步浮現之際,一個耐人尋味的現象同時存在:市場與部分政策論述,仍持續以《京都議定書》時代的語言,試圖為高度金融化的碳資產操作提供正當性。這種語言常見的表述包括:「這是自願市場」、「不影響國家減碳目標」、「只要有減排發生即可」等。然而,正是這套看似中性的敘事,在 PA 時代與金融深度介入的背景下,逐漸轉化為系統性風險的保護色

在京都體系下,碳市場被設計為一種去主權化(de-sovereignised)的效率工具。減排被視為可跨境交換的技術成果,碳信用的合法性主要來自方法學與第三方查證,而非國家授權或公共程序。這套設計在當時具有其歷史合理性,但其前提是:碳市場並未與金融體系深度綁定,也未承擔國家層級的政策責任

然而,這一前提在當代已不復存在。當碳信用被引入資產負債表、估值模型、擔保結構與證券交易中,碳市場早已不再是單純的「環境工具」,而是成為金融體系的一部分。此時,若仍沿用京都時代的語言,主張碳信用可以脫離國家治理與公共法制運作,實際上等同於為不可防守的資產外觀提供制度掩護。

這正是非典型碳犯罪得以發生的關鍵縫隙。當「自願市場」被理解為「不需主權審視、不需公共責任、不需金融監理」的灰色地帶,碳信用便可被用來包裝模糊的權利、撐起高度膨脹的估值,並順利進入金融交易結構之中。在此過程中,京都時代的語言不但無法防範風險,反而成為降低質疑門檻、延後監理介入的話術工具

《巴黎協定》的制度意義,正在於對這套舊語言的根本否定。PA 不再允許碳市場與國家帳本、主權責任與公共治理脫鉤。減排與移除成果,無論是否經由市場交易,最終都必須能夠回應一個問題:這是否影響一國完成其 NDC 的能力?是否涉及對應調整?是否具備主權授權?

在這樣的制度轉向下,繼續以京都語言為高度金融化的碳操作辯護,不僅是概念錯置,更是治理風險的放大器。它讓金融體系誤以為某些碳相關資產「不需要像其他資產一樣被嚴格審視」,也讓公共部門誤以為可以將責任推回市場。最終的結果,往往不是市場自我修正,而是風險累積到必須由司法、監理甚至公共財政介入收拾。

因此,巴西案例所揭示的,並不是「市場做錯了什麼」,而是繼續使用京都時代的語言,已無法治理 PA 時代的現實。當碳信用被金融化,舊有的去政治化敘事,不再是效率的象徵,而是成為掩蓋權利不清、用途失真與責任空洞化的制度遮蔽物。

換言之,真正的問題不是「是否還需要碳市場」,而是:是否還能容許一套與 PA 不相容的語言,繼續支撐高度金融化的碳操作。在這個意義上,巴西的行動並非激進,而是對一套已過時治理語言的必要告別。

五、結語評論:金融詐欺的碳外衣,揭示的是治理底線

綜合前述分析可以清楚看見,這起被外界稱為「最大銀行詐欺案」的事件,若僅被理解為單一金融醜聞,將嚴重低估其在氣候治理層面的制度意涵。它所揭示的,並非傳統意義下的碳市場失靈,而是一種以碳為外衣的金融詐欺結構——亦即在《巴黎協定》(PA)時代下,最具破壞力的非典型碳犯罪

在此類案件中,碳信用已不再作為減排成果的制度性證明,而是被重新定位為金融工程中的資產敘事工具。碳被用來支撐估值、入表與交易合理性,其價值不再取決於實際減排、森林保護或社區治理成效,而是取決於是否能為金融結構提供「看似合理的真實世界對價」。資金在金融體系中自我循環,卻未被制度性地要求回流至森林治理、執法能力建構或在地社區分潤,最終導致氣候治理被邊緣化,而金融風險卻被社會化。

這正是為何在 IFRS S1/S2 與 PA 架構下,自願性碳信用(VCC)已不再當然被視為具穩定經濟效益的氣候資產。相反地,VCC 更接近一種高風險、用途受限、須進行強化揭露與減值測試的無形項目。唯有在具備主權對帳、合規可用性與可防守用途的前提下,碳信用方可能維持其資產性。否則,當碳信用被高度金融化、入表與估值,而其底層權利來源與使用邊界卻無法在公共法與主權治理架構中獲得防守時,它不僅失去作為氣候資產的正當性,更會直接轉化為財務與治理風險的放大器

巴西的回應,正是在這樣的制度現實下展現出一種清晰而理性的治理直覺。其行動並非反市場,也非否定碳市場的存在價值,而是明確指出:若不及時切斷碳資產金融化與犯罪結構之間的連結,碳市場本身將失去其政策正當性。在 PA 時代,碳市場存在的理由,不是為了創造更多可交易、可包裝的資產,而是為了支撐可驗證、可對帳、可負責的氣候行動

因此,「金融詐欺的碳外衣」不僅是一句批評性的描述,更是一條清楚的治理底線。它提醒我們:氣候治理不能建立在金融幻象之上。當碳被用來服務金融遊戲時,真正受損的,不只是市場信任,也不只是個別投資人,而是全球氣候合作賴以維繫的制度基礎。

換言之,巴西案例並非例外,而是一個前兆。它揭示的是一個正在全球浮現的現實:在 PA 時代,碳市場若無法回歸主權治理、公共法制與可防守用途,其金融化不但無助於氣候行動,反而可能成為下一波系統性風險的溫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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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出處 References

A. 巴西案件與金融風險外溢(Case & spillover into finance)

  1. Reuters. Banco Master probe in Brazil may take up to six months, source says. (Jan 16, 2026).
  2. Reuters. Brazil's BRB may book nearly $1 billion loss from Banco Master deals, central banker says. (Jan 29, 2026).
  3. El País (English). The Banco Master case: The $2 billion fraud probe that is shaking Brazil. (Jan 21, 2026).
  4. Reuters. Brazil police raids target Vorcaro in Banco Master probe, say sources. (Jan 14, 2026).
  5. Reuters. Brazil audit court chief says only Supreme Court can reverse Banco Master liquidation. (Jan 7, 2026).
  6. Reuters. Brazil central bank liquidates REAG for 'serious rule violations'. (Jan 15, 2026).
  7. REDD-Monitor. The “biggest bank fraud” in Brazil’s history involves carbon credits from Fazenda Floresta Amazônica, a Brasil Mata Viva project. (Jan 29, 2026).

若你要「不指名道姓」版本:文中可只引用 Reuters/El País,REDD-Monitor 可放在註解或延伸閱讀。

B. IFRS S1 / S2(IFRS 2.0)制度文本與發布資訊(Standards & issuance)

  1. IFRS Foundation / ISSB. IFRS S1 –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Disclosure of Sustainability-related Financial Information (Navigator page).
  2. IFRS Foundation / ISSB. IFRS S2 – Climate-related Disclosures (Navigator page).
  3. IFRS Foundation. International Sustainability Standards Board to issue IFRS S1 and IFRS S2 (News release, June 2023).
  4. IFRS Foundation / ISSB. IFRS S1 (official PDF, June 2023).
  5. IFRS Foundation / ISSB. IFRS S2 (official PDF, June 2023).
  6. IFRS Foundation. General Sustainability-related Disclosures project page (confirms issuance in June 2023).
  7. IFRS Foundation. Climate-related Disclosures project page.

你文中「VCC 更接近高風險、用途受限、需揭露與減值」這類判斷,嚴格說是IFRS S1/S2 的風險揭露邏輯推論(而非標準直接寫“VCC 必須減值”)。因此引用應以 IFRS S1/S2 的目的與揭露要求做支撐,然後在文中標明「本文推論」。

C. 巴黎協定(PA)與 Article 6(Sovereignty & accounting framing)

  1. UNFCCC. The Paris Agreement (overview page: adoption/entry into force).
  2. UNFCCC. Paris Agreement text (official PDF).
  3. UNFCCC. Article 6 of the Paris Agreement (overview).
  4. UNFCCC. Article 6 decisions and documentation (CMA decisions list).
  5. UNFCCC. Article 6.2 explainer 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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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CM 陋室說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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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規碳信用 : 國際規則 → 各國制度 → 市場轉型! 合規碳信用的發展路徑,是從《巴黎協定》第六條的國際規則出發,由各國立法制度化,最終推動市場從自願性信用轉向合規信用。未來能真正「抵稅、履約、計入國家帳本」的碳信用,只會是合規體系下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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