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 美術比賽判定抄襲的程序,應該如何遵守?
一、事實經過
原告學生加全國性學生美術比賽,其作品獲得高年級組的特優獎。然而,比賽主辦單位(被告)隨後接獲檢舉,指控該得獎作品涉及抄襲。經評審委員會審查後,認定不符合比賽對「原創性」的基本要求。因此,主辦單位正式發函取消了該學生的得獎資格,要求繳回獎狀,並處以兩年禁賽的處罰。
該學生對此結果表示不服,先後提出了行政申訴(訴願),但遭到駁回。為此,學生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希望透過法律途徑來撤銷主辦單位所做的處分。
二、法院怎麼說?
1、兒童權利公約的表意權
兒童權利委員會認為應盡可能由兒童直接行使表意權,可由母親、父親或雙親代為行使表意權,對於兒童代表自己表達意見應給予支持,國家法律之程序規定不應該用以限制或禁止兒童行使表意權,行政程序對於兒童應具備可近用性且友善。2、主辦單位有「判斷餘地」
原則上涉及領域專業性的判斷時,司法審查有其限制,除非原告:
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評審之可信度與正確性;
或查得其評審有未遵守相關程序;
或其判斷、評量係以錯誤之事實
或不完全之資訊為基礎;
或有違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
或出於與事物無關之考量等違法情事
外,行政法院原則上應尊重其專業判斷。
3、違反兒童權利公約
被告收到學生與家長的陳述意見書面資料後,轉送請評審委員參酌而認定有抄襲、臨摹。但是評審委員會的審查程序並未落實原告受兒童權利公約所保障的權利,明顯欠缺從原告學生本人的觀點所為的直接陳述,以致聽取兒童意見流於形式,違反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兒童表意權的規定。
4、行政程序的瑕疵
被告主管機關在行政程序上也有嚴重瑕疵,導致評審委員先入為主認為構成臨摹抄襲,被告也沒有讓原告有直接當面向評審委員陳述表達意見的機會,致使評審委員不能透過親自聽取原告的意見表達,這違反兒童權利公約表意權的規定,以致於未能完整而正確參考原告學生意見。
而且經法庭當面詢問原告學生後發現,許多論述內容未見於陳述意見的書面資料裡,而評審委員會如果在最初的抄襲臨摹的審議過程能有機會直接聽取原告的本人當面說明的話,評審委員應當更能從與原告本人直接的對話過程去深入探究、了解原告學生究竟有無符合系爭作品之優異表現,是否具備原創性與獨特性,是否屬於臨摹、抄襲,並審酌原告有無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而不會有因為資訊不完整、資訊錯誤、猜測所導致的判斷瑕疵違法、未正確適用信賴保護原則。
尤其是評審委員會享有判斷餘地,法院原則上予以尊重,這表示當事人較難透過司法程序達到全面性審查,所以,當事人在評審委員會的評審過程中,應享有較高的程序參與權與表意權,較能平衡與兼顧實體權利的保障。
5、違反有利不利一切注意原則
被告主管機關先提供「不完整資訊」的不利於原告學生的方式進行行政程序,直接請評審委員提供審查意見,使評審委員只接受單方面說法,先形成不利原告的心證與判斷,被告主觀機關之後才再提供原告及法定代理人、指導教師的陳述意見書面資料給評審委員,但是不利心證已經存在評審委員心中,此等結果發生於被告違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情形一律注意之客觀義務之後,結果確實也使評審委員第一次給出的審查意見都認定構成抄襲臨摹。
原告學生未能在同時間提供其書面陳述意見、系爭作品給評審委員,使評審委員無法同時間接收到兩方說法,無法較為客觀地進行評審,是被告主管機關未能保護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無法保障人民權益,有違反行政程序法的情形。
三、結論:
1、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禁賽2年以外之部分均撤銷。
2、確認原處分關於禁賽2年部分違法。
[編的話]
不管在什麼情況下,讓人說話是蠻重要的事情!犯罪者有說話的權利、小孩有說話的權利、教師當然也有說話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