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裡是 「新聞炊判」。
我會挑選一則新聞,搭配背後實際的法院判決,用比較「好下口」的方式,把原本又硬又冷的法律判斷,慢慢炊成一盤可以入口理解的法律料理。
不是講艱深理論,而是告訴你:法院實際怎麼想、怎麼判。
最近有一則判決引發討論。
一名張姓律師與妻子在2024年7月結婚,但婚後不久,妻子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一名蔡姓法官。 兩人自2024年11月開始,頻繁出遊、擁抱、親吻,甚至過夜並發生性行為。
張姓律師發現後提起訴訟,主張兩人的行為已經破壞婚姻關係,侵害他的配偶權,因此請求250萬元精神慰撫金。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兩名被告並沒有否認外遇的事實。
法院認為,兩人之間的親密行為,包括共同出遊、親吻、擁抱、過夜以及性行為,已經明顯超過一般男女社交範圍,確實破壞夫妻共同生活的信任與幸福,因此構成侵害配偶權。
依照民法侵權行為規定,兩人必須連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不過法院在衡量慰撫金金額時,也考量幾個因素:
- 婚姻期間其實很短(約5個月)
- 當事人的收入與經濟能力
- 外遇行為對婚姻破壞程度
最後認定由兩名被告連帶賠償 50萬元精神慰撫金較為適當。
值得注意的是,原告後續又提起新的訴訟,主張兩人仍持續交往,例如:
- 女方旁聽男方法官開庭
- 前往法官宿舍過夜
但法院認為,原告提出的證據多為社群平台截圖與推測,其他聲請調查證據則屬於「摸索證明」,因此未予准許,該部分請求遭到駁回。
來源:
新聞:https://udn.com/news/story/7317/9372671
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SLDV,114%2c%e8%a8%b4%2c703%2c20251009%2c1
法律重點其實只有一個
在法律上,「配偶權」並不是單純的情感概念。
法院一貫見解認為:
婚姻的本質,是夫妻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與幸福。
因此夫妻之間存在一種 誠實義務。
如果一方與第三人發展超過一般社交關係的親密關係,導致婚姻信任破裂,就可能構成侵權行為。
實務上,這類案件關鍵其實是「證據」
法院常見採信的證據包括:
- 親密對話紀錄
- 一起出遊或住宿紀錄
- 親密照片
- 社群互動紀錄
- 證人證詞
但如果只有推測或臆測,例如單純社群截圖、猜測行蹤,通常很難被法院採信。
小結
很多人以為外遇一定可以求償高額賠償。
但實務上法院通常會綜合考量:婚姻長短、外遇時間及其行為態樣、當事人經濟能力、對婚姻破壞程度。
試想,在談離婚過程中的發生外遇,和已經結婚七年的外遇,這兩個狀況,對於情感衝擊是完全不同的。
更不用說,目前各地法院都會存在不承認有配偶權存在的法官,
這可以說是侵害配偶權訴訟的SSR卡啊。
所以才會說外遇賠償金額差距其實很大,有些案件幾十萬元,有些案件則可能上百萬元。完全要個案的具體事實才能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