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 網路上的發言還是要注意,言論自由真的沒有你想像的寬
一、事實經過
原告校長主張,被告教師因未錄取該校代理教師而心生不滿,於臉書社群「靠北苗栗」公開留言,指稱原告為「國王」藉此諷刺其獨裁且剛愎自用。
被告教師更進一步指出原告校長不聽同仁建議、不處理校門口交通問題,並張貼「佔著屎坑不拉屎」、「吃屎長大(客語)」等具辱罵性之文字。
原告認為被告在未經查證下散布不實指摘及人身攻擊,已嚴重貶損其作為校長的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故依法提起名譽權受損之訴。二、法院怎麼說?
民事名譽權的成立不以刑事誹謗為限,且不以廣為傳播為要件,只要言論足以貶損他人的社會評價且被「第三人」知悉,即便僅具過失亦構成侵權。
法律將言論分為「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
事實陳述:要求發言者須證明其內容為真,或已盡相當查證義務而確信為真;
意見表達:若針對公眾事務進行善意、適當的評論,則受言論自由保護。
然而,當言論採取「夾論夾敘」將事實與評論混淆時,若其基礎事實純屬虛構或未經查證,發言者仍須負起侵權賠償責任,名譽權並不因涉及公務而完全退讓。
因此被告教師指稱原告校長對交通問題表示「不關我的事」,屬於涉及人格與能力評價的「事實敘述」,但被告教師坦承該資訊僅係聽聞自他人轉述之轉述,且在發文前未進行任何合理查證,難認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故構成侵權。
此外,被告使用的「佔著屎坑不拉屎」、「食屎胎」等語,屬粗鄙且與公共議題無關的人身攻擊,已逾越善意評論之範疇,顯意在貶損原告之人格尊嚴,故判定被告應負名譽侵害之賠償責任。
三、結論:
被告教師應賠償原告新台幣三萬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