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觀測站第2篇文章要介紹的是「性騷擾被害人,出席有關調解程序時,究竟能不能跟雇主申請『公假』呢?」。至於更詳細的勞工請假規則的公假規範,讓我們在以後的系列文再詳細介紹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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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開始之前,我們要先簡介一下勞基法的『公假』規範模式,如果以這次的議題為例來連連看,大概是呈現這樣的關係:

公假規範(以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為例)
一、勞工請假規則之公假規範:
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規定:
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我們可以從條文看出來,其實勞工請假規則『本身』並沒有規定什麼時候要給公假,或者要給多少天(他只規定工資照給)。而是以連結的方式,規範說『依法令規定』應給公假者,要求雇主照給工資,至於要請多少,則以實際需要定之。
接著,我們在《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的第4項規定,看到了「被害人因遭受性騷擾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這樣的規定。此時性別平等工作法這個條文的規範,就連結回到了勞工請假規則發揮他的法律效果。
二、性騷擾被害人之公假給予?
(一)性騷擾被害人之公假給予範圍?
我們根據上面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4項條文的規範,其實會有一些疑義。也就是『因遭受性騷擾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這段話,有下列疑問:
- 這個「法律訴訟」是指『民事訴訟』還是『刑事訴訟』或者什麼樣的範圍?
- 所謂『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有沒有包含各該「調解程序」?
(二)勞動部最新見解:包含到場調解
依勞動部114年8月25日勞動條5字第1140148567號令(解釋令如下圖):
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所定法律訴訟,包含依勞動事件法、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規範所進行、移付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程序,被害人於調解期日到場調解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
本解釋令自即日起生效。

勞動部114年8月25日勞動條5字第1140148567號令
📌結論:
✅該「法律訴訟」,不限於「法院審判程序」(一般大家理解的準備程序或言詞辯論),尚包含依各該法令(勞動事件法、民訴、刑訴)所進行之調解程序
✅不以「在法院內」(到庭)為限,包含依前開各訴訟法規範移付『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之調解程序(不一定是在法院調解)。
❌但是,仍不包括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在勞工局進行的調解
今天的勞動時事觀測站就介紹到這邊,再請各位人資伙伴與雇主們,留意勞工申請公假時的可行範圍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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