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工讀旺季已到,學生出來打工,事業單位會僱用未滿18歲工作者,而勞動部對於經常僱用工讀生與部分工時勞工之事業單位啟動「113年工讀生與部分工時勞工勞動條件專案」尤其勞動部表示,為確保兒童及少年工作權益,專案執行時特別要求需檢視未滿18歲工作者之受僱情形,所以雇主、人資必須要知道僱用未滿18歲勞工勞基法上有哪些規定要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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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事業單位僱用未滿18歲之工作者時,應置備書面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未滿18歲之工作者年齡證明文件
依勞動基準法第44條第1項規定:「15歲以上未滿16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及第47條規定:「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
所以事業單位僱用15歲以上至未滿16歲工作者時,不能讓其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實際上其實也就是不允許讓童工加班。
這些規定旨在保護童工的身心健康,確保他們在工作之餘有足夠的時間休息和學習。
依勞動基準法第48條規定:「童工不得於午後8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所以事業單位僱用15歲以上至未滿16歲工作者時,不能讓其晚上8點以後繼續工作,也就是說晚上8點前就必須下班。
這些限制的目的是確保未成年勞工有充足的睡眠時間,有助於他們的身體發育和學習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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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動基準法第44條第2項規定:「童工及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而所謂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9條規定係指
一、坑內工作。
二、處理爆炸性、易燃性等物質之工作。
三、鉛、汞、鉻、砷、黃磷、氯氣、氰化氫、苯胺等有害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四、有害輻射散布場所之工作。
五、有害粉塵散布場所之工作。
六、運轉中機器或動力傳導裝置危險部分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上卸皮帶、繩索等工作。
七、超過二百二十伏特電力線之銜接。
八、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
九、鍋爐之燒火及操作。
十、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十一、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十二、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
十三、動力捲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
十四、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
十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這些工作對於未成年勞工來說,發生危害的風險性太高。因此,法令直接限制雇主不得讓未滿18歲勞工從事以上工作。
如果雇主讓未滿18歲勞工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使童工工作違反第47條規定及使童工於午後8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依勞動基準法第77條規定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雇用未滿18歲勞工沒有置備書面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未滿18歲之工作者年齡證明文件的話,則依第79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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