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數人都認為運動是本真的。本來應該是玩真的,玩假的,就沒意思了。
但人類文化有個特質,就是真有真的樂趣,假有假的爽度。造假是種手段,為了造假所能滿足的特殊目的,運動人會想盡一切可能鑽漏洞。服用禁藥是種造假,是為了追求更好的成績,而「打假球」也是造假,往往是為了有出人意料的差勁表現。
那為什麼要有意外的爛表現呢?最常見的理由是為了錢,也就是為了賭博利益而放水,大家賭我贏,我就輸給你看,押我輸的少數人,就可以反撈一筆。第二種理由是為了賽程安排上的計算。我輸了這場,可能晉級後就可以碰到更差的對手,或是讓強者被淘汰。
放水在道德上的錯誤非常明顯,就是「惡意的欺騙」,沒有太多爭議空間,我就不加深論,如果碰到例外的狀況,才會特別拉回規範倫理學來闡述。在這個主題中,我打算討論的是成因與解決方案,但要討論這些主題,可不是件容易的事,因為這是描述倫理學,需要一點「真材實料」。
但放水的本質就是騙,與賭相關者,又涉及黑道與犯罪,要怎麼弄到真材實料呢?
還好,我做過五年的台灣職棒放水案田野調查,這種黑資料,我手中有不少。也因為資料太多了,而篇長有限,以下我會區分成至少三篇的系列文(也可能是四篇),盡可能探討這個議題的多個面向。
說真的,這才是我ㄘ飯的領域。
我們先從賭博相關的放水球看起。
雖然放水球常和賭博是綁在一起的,感覺兩者不可分,但運動賭博是個單一議題,不見得需要和放水牽上關係。而運動賭博有兩個層面,第一是普通人賭,第二是運動員賭,而放水球可能與兩者都相關,但我們不妨從賭博的運動員看起。
依據針對NCAA(美國大學運動組織)的運動賭博數據,大學運動員較一般大學生愛好賭博,其中男性運動員又比女性運動員好賭。也有另一份研究指出,約有28%的NCAA運動員曾參與運動賭博,更有超過14%曾經投注NCAA比賽。而收錢放水的比率呢?雖然可能有很大的黑數,但也有約0.1%的NCAA運動員承認幹過這事。
運動員為何好賭,大致有以下幾種可能的解釋。
首先,運動員因為較一般人常接觸運動項目,具備較多相關知識與興趣,因此對於運動賭博較為熱衷。而性別上的差距,則可能和性別刻板印象有關,男性運動員通常較女性更強調「衝動」,且易受男性同儕的影響而採取冒險行動。
此外,運動本身有大量的或然率計算(打擊率等),選手已習慣這類計算,並常承擔場上選擇所帶來的結果風險,也將這種行為模式視為競賽價值(樂趣、成就感)的來源。許多運動競賽中本來就有大量「猜測」與「壓注」的成份(猜球打、猜假動作),也使得選手較一般人更習於且樂於「賭博」。
上面舉的例子是NCAA(最接近職業運動的層級了),那職業運動員呢?可惜並不存在類似的量化研究,但我們有很醒目的個案,也就是彼得羅斯(Peter Rose),他至今仍是MLB生涯安打數最高紀錄的保持人。1989年在他身為紅人隊(Reds)教練時,承認在球員與教練時期都曾參與運動賭博,也包括對其所屬的紅人隊的比賽下注,並因此遭到終身禁賽的處分。
調查報告指出,羅斯從1985年開始賭球,甚至1987年以降,更是天天賭球,每天都押注超過一萬美金以上,但這份調查並沒有找到他押注紅人隊「輸」的證據。然而調查負責人在接受媒體訪問時指出,雖然報告上未言明,不過他個人強烈懷疑羅斯曾押自己的球隊輸,而當時羅斯是紅人隊的總教練。
這事情就大條了。這就不是沉迷賭博的問題而已,他很可能因為簽賭,而刻意讓執教的球隊輸球。這就是我們要談的「因賭而放水」的議題。
但講到因賭而放水,台灣人一定會跳出來,強調我們在這方面就是猛,連中國人都比不上。雖然中國職足也是放得有來有去,但考量人口比例,要和台灣職棒三年一小放,五年一大放的頻發程度相比,還是路邊拿張板凳坐著先。
在職棒的「因賭放水」歷史中,許多球員也直接參與下注,但多數並未因賭博罪被判刑,而是因放水等詐欺行為而被判有罪。涉及賭博的球員,當然以押注自身輸球為主,但亦有表達是押注己隊贏球,意圖脫罪者。
運動賭博在當前的台灣已經合法化,也是很重要的運動財源,在可預見的將來勢必會擴張,如何將之擋在運動倫理的大牆之外,是個很複雜的技術性問題。我們現在有一系列禁止球員參與合法賭博的法令,但大家也知道,放水球的問題成因並不只是賭博本身,還有更多的背景因素。
就像我們也賭(玩樂透,打麻將),但我們並不太會試圖做弊。就算會想,也只是想一想。但放水案的涉案者可是真的著手去幹,而且這樣做的人很多。為什麼?
要回答這個問題,就需要離開賭博,去觀察放水案。對於台灣職棒的放水案,每個人都可能有一套觀點,也可能會有一些不可告人之「奧義」。但講難聽點,因為研究的關係,這種二三四手資訊我聽得太多了,基本上都沒啥意義。就算球員講的第一手資訊,都可能有問題。
這是個牽涉到「假」的道德爭議事件,要從中釐清出一些「真」,不是件容易的事。但對於外行人來說,有兩件事是可以隨時記在心裡的。
第一,是別輕易相信任何人的話。把相關的話語框起來,做好標記,以利之後拿出來比對。
第二,就算是假的東西,也有其之所以造假的原因。那原因是真實的。
為了怕你覺得無聊,先給你兩段提神用的田野記錄。這兩例已經以各種形式(包括論文、演講與節目)談過了,所以讀者們或許會有似曾相識之感。
他(某位小有名氣的職棒投手)說他有次比賽拚命投,投的半死。隊友一直打不好,最後好像是完封還是完投贏了。因為他那時很少贏球,所以賽後很高興。直到賽後訪問完,上了大巴,才發現隊友的臉都很臭,只有他在爽。他覺得很奇怪,所以問坐在旁邊的隊友怎麼回事。隊友說:「今天老闆押我們輸。」因為他太常輸球,所以並沒有先告訴他這件事。
嚇一跳?記住,別相信任何人,這是第二手資訊。我們再看另外一個例子。
有一次不想去看週末的比賽,但是賽前XXX打手機給我,說:「今天一定要來!我們一定會贏!」我說:「可是人家推王牌投手OOO耶!」但他堅持:「會贏!我有內線,你一定要來哦!!」我半信半疑的到了球場,結果第一局對方投手就被打爆了。不是丟不進去,就是被打到外野,外野手也接不到,傳進來內野手也接不到。第一局就大幅領先,最後當然贏了。下一場也是他打電話叫我一定要到,對手在最後幾局連續發生嚴重暴傳失誤,結果最後真的連勝。
還是一句話,別相信任何人。
放水球的內幕故事總是特別吸引人,但也可能誤導我們的思考。如果想要避開故事的誘惑,我們就應該回歸基本的思辯,該有的哲學處理程序還是不能免,得先看到定義的部分。
所謂「職棒放水」、「放水球」、「賭博假球」指的事件主題,是職棒球員、教練或隊職員涉嫌於競賽過程中,因收受外來利益或受到威脅而打假球(放水)。
職棒放水案的詳細發生過程與歷史,並非我想介紹的部分,有興趣者可參考網路資訊,其整理的細密程度,遠較任何現有紙本文獻來得完整。
雖有這些外在資訊,不過我還是簡述一下倫理學分析所需的放水球脈絡。經由檢調單位介入調查,並進入司法程序的台灣職業棒球簽賭與放水案(及其衍生暴力事件),至本文發出之日,總共發生過七次(每「次」都有數人至數十人涉案),發生年度分別為1996、1997、2003、2005、2007、2008、2009。學界通常用年度對其進行命名,以免造成混淆。一些發生在之前與之後的小道消息與相關案件,暫且不計。
對於不太注意國內職棒的人來說,可能因為常聽聞職棒簽賭放水的新聞或小道消息,而有「職棒一直在放水」的印象。就上述的發生年份來看,也不能說這樣的印象有所偏頗。過去放水案的間隔期最長是六年,2009的最後一起至今已有七年以上,算是可喜可樂。整體來看,放水案主要頻繁發生在本世紀初,而且幾乎每一支曾經存在的職棒隊都有涉案者。
上述事件的年代劃分,是以司法機關介入調查為準,在司法機關未有動作的年份,不代表該年沒有放水的情形。有部分案件是檢調單位進行長時間的監控之下才得以「破獲」,因此上述的「間隔期」也不代表其中沒有放水事件。
相對於世界先進國家的職業棒球,上述頻發狀況無疑是種病態,而且病得頗為嚴重。當然,擁有職業棒球運動的主要國家,都曾經發生過球員涉賭與放水的狀況(美日也有黑襪事件與黑霧事件等大型放水事件,而韓國日本近年也有數起小規模個案),但要和台灣的規模和損害度相比,仍有明顯的差別。
有些人會提及中美洲職棒也有類似的放水狀況,但我認為往環境更惡劣的層級去比爛,並沒有太大意義,我們應該思考如何往上才是。而且不往上的話,還可能拖累其他運動群體。據聞台灣放水球與賭博「整合」的技術已向東亞輸出,在中國與韓國的職業運動放水案,很多都是採台灣模式,甚至台灣整組人馬移過去操作(有點類似像電話詐騙的全球移動)。這就不太妙了。
對於台灣為何一再發生放水案,球迷、媒體或是運動專業的研究者提出了許多論述,我會一一看到這些論述,並談這些論述的問題在哪裡。之後,我會轉換角度,談實際上更有說服力的成因是什麼,但因為篇幅長度限制,這部分在本系列下一篇再來談。
在前幾次的職棒放水案中,因法律制度不建全,加上缺乏處理經驗與判例,最常見諸報章,也是輿論認為最主要的放水案原因,就是「檢警調辦案不力」,法官「斷案太慢」或「判得太輕」。
雖然放水風聲傳聞一直不斷,但負責偵辦的檢、警、調辦案速度比民眾的期待要緩慢,甚至有檢方與警方涉入職棒賭博,讓民眾信心大失。而且因法令上的原理問題,就算抓到許多證據,也很難將放水涉案者關入大牢。即便2011年立法院進行了相關的修法,也不易真正打到「老虎」。
許多人認為,在執法單位不濟事的狀況下,放水者不會受到任何具體、立即或有威嚇性的懲罰,放水案自然層出不窮。
不過這論述有其盲點。首先,要偵辦放水案其實相當困難,存在著難以跨越的技術性障礙。職棒球員與組頭或黑道見面,有可能談的是放水案,也有可能是一般生意,或者只是朋友聊聊;除非全面監聽搜證,否則難以找到直接證據;但是要監控所有職棒球員與教練等從業人員(國內約250人),就檢警辦案能力與效益上來說,不太可能列為優先且持續進行的偵辦項目。
畢竟打球放水,比起殺人、放火、販毒,還是有明顯的輕重之別。此外,長期監聽是否合於人權標準,也是一大問題,法院簽發長期監聽票的意願也越來越低。
還有,就算把握到某些關鍵證據,也難以確定場外約定與放水舉動兩者間的「對價關係」,這不只是法學上的問題,也是最關鍵的倫理學困難。我們無法判斷他人的真實意志,除非球員自白犯案,否則即使是隊友或教練等專業人士,也難以分辨這球員是真的打不到球,還是故意打不到。
舉例來說,就算檢警監聽到球員與賭徒之間的電話約定,也追蹤到金錢的流向,甚至球員也在場上漏球了,法官還是無法百分之百確定這是打假球。他有可能是真的放水,也有可能是技術上的能力不足造成的真失誤,也可能是被太陽曬昏的意外;當然,也可能是他在「放水」與「不放水」間來回掙扎,滿腦雜訊,導致球一打過來時無法反應而漏接。
整體來看,司法系統的問題或許是職棒放水的成因之一,但不太可能是唯一的成因,因為所有先進國家在偵辦上都有類似的法學與倫理的困境,但其他國家並沒有這麼高頻率的發生放水案;就算發生了,也不太有批判司法系統的聲音。
與「司法問題」相類的成因是「台灣黑道橫行」。部分學者與球迷認為球員之所以涉賭放水,是因為黑道以暴力脅迫,而在最早幾次的職棒簽賭放水案中,也真的發生過黑道暴力脅迫(用槍威脅)放水的狀況,之後也的確有政治人物利用其身份掩護黑道(或自己就是黑道首腦)施暴,讓球員在黑白兩道的壓力下不得不從。
因此,「台灣的黑道橫行」雖不見得有量化數據支持,但在百姓的眼裡是個「既定事實」,所以特別具有說服力。
不過此成因仍有待更進一步的釐清。的確有黑道以暴力要求放水的狀況,直到晚近的放水案,都有黑道召來球員排排站打巴掌,要求放水的傳聞。但依法庭證詞,多數涉案球員並不是受迫放水,反而是自己去找組頭談放水條件,這種狀況在後幾次的放水案中比例越來越高,甚至司法單位也懷疑某些涉案球員主張自己被黑道暴力威脅,是想要脫罪。
再者,前幾次涉賭案中,涉嫌暴力挾持球員者,不純然是直接脅迫放水,也有黑道質疑球員是否放水,以致於害自己「被黑吃黑」而輸錢,因此暴力相向討個公道,並要求球員「放回來」。
整體來看,早期職棒放水案中,暴力所佔的比重不低,但「威脅利誘」的「威脅」部分確實在日後慢慢減少,「利誘」部分則明顯增加,有些放水案是賭客以女色或金錢誘引球員,部分是球員自己主動去談放水價碼。
你越深入研究,就會發現黑道的確是有,但「橫行」兩字顯然太過,他們的囂張若非嘴砲(特別是旗下簽賭金額部分,往往是嘴出來的,而且一嘴就是數十倍到上百倍),就是非黑道者自行腦補。他們多數只是涉案者牟利時的談判對象,不見得是案件的「首謀」。當然,有些案子是引入黑道後,反而為黑道掌握、利用,但這也至少證明黑道就不會是唯一的成因。
因此,就算「黑道橫行」這個原因在某種程度上是可信的,但影響力正隨著時間減弱中。
另一個常被人提出的理由是「聯盟及球團無心防賭」。聯盟(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CPBL)與各球團投入防治簽賭的預算相對為少,而處理疑似涉及放水球員時的態度,也常處罰過重(過)或不夠果斷(不及),拿捏不當,造成球迷或球員的不滿。
像是開除球員的理由十分隱諱,外人無法得知其實情,更添想像空間;又或是交保即解約,道德標準過高,易受外人操控,公平性讓人質疑。
之所以有這些問題,球迷多認為是因為CPBL一直未建立起完整且透明的管理制度,風格隨性,又未有如美日職棒的強勢人物來主導相關政策,導致百病叢生,放水案頻發。
但CPBL與各球團也有滿腹苦水。因為CPBL與各球團都是公司,無法在球員個人隱私方面有太多著力之處,過度監控行動與通聯,不但可能造成反效果,更有違法之虞。
像是「生活管理制度」就引起許多爭議。各球團都努力控制球員的作息,但是球員的配合程度與意願一直不高。例如各隊多半於晚間十一時進行晚點名,不到或點名後離開宿舍、旅館者會受到重罰。有些球團甚至會於凌晨兩點半再次點名,但此舉易引起外籍球員之抗議,例如2006年明星賽合宿時,洋投雷鵬(Kenny Rayborn)就對這種宛如小學生的「管教方式」表達強烈不滿。
此外,放水的誘惑可能伸向球員家人,這是球團怎麼努力也無法控制的部分。
另外一個常被提及的成因,則指向球員的個人特質,認為台灣球員的教育水準低落,缺乏生活常識與道德自制力。
自從紅葉少棒以來,因為專業化、集中化訓練之故,多數球員在學齡時期都接受長時間的訓練及競賽,相對影響其接受教育的機會,不但學科成績低落,除了打球之外亦無一技之長,最嚴重者甚至除了自己名字(因為要練簽名)之外,不會寫幾個國字。
因此有輿論認為,在未接受完整教育的狀況下,球員的社會適應能力相對薄弱,人格發展也易生偏差,成為「社會邊緣人」。
但近年來,專業棒球員的教育水準普遍已提升至大專以上,其學科表現雖仍與一般大專生有所落差,但這不單是台灣的問題,在美國也有類似狀況,這些專業運動員之所以能進學校,就是為了擔任校隊成員,為校爭光,執行宣傳的角色,或追求某種特殊獎項;因此校方通常不會要求其學科表現(但美國NCAA仍會要求其應具備一定水準)。
之所以會把教育水準與放水案牽上關係,是認定球員的「五育」除了體育之外全都不行,因此其道德水準(德育)也相對低落,出了校園,也就「當然會」涉及放水。
有些評論者會以職棒球員的吸煙、飲酒、嚼食檳榔的成癮率來輔助證成這種看法,甚至連球員在場中吐口水的習慣也看做是「證據」。2003年6月,體委會行文要求職棒球員不得在場中吐口水,起因是有家長於小孩觀看職棒轉播時,發現球員有隨地吐口水的習慣,他們認為此舉會影響到兒童的行為學習。
不過,一如認定運動員就是「四肢發達,頭腦簡單」的偏見或歧視,上述看法也是種歧視。許多運動員的確在學科表現不夠好,其外在行為與言談也可能讓人覺得「粗俗」,但這不代表在道德判斷上他們比一般人要差。學歷高如大學教授,在道德表現上也未比一般人卓越;即便是有最多研讀倫理學機會的哲學系師生,其道德表現也沒有任何突出之處。
在獲得強而有力的調查數據之前,「道德表現」與「道德知識」理應視為無直接關聯;而一般的「學科知識」和「道德表現」就更沒有關係了。是以這種成因論述或許符應於某種社會成見,但不具有學術上的說服力。
上述四種說法是最常見的放水球成因分析,卻也通不過最基本的批判考驗。那「真正的」成因會是什麼呢?
或許沒有「真正的成因」,但的確有一些「相對有力的成因」。考量篇幅,我只能在本系列的下一篇中來探討,但可以先告訴你的是,把上面的四個成因轉個方向來思考,或許就能找到更有說服力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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