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18/03/31閱讀時間約 11 分鐘

性愛的第三勢力(七):亂倫禁忌

這篇要來談亂倫。為了避免篇幅過長,我先進行一些相關資源的說明。多數人覺得亂倫是錯的,但不見得能找到明確的學理說法來反對這種行為,你只要google「亂倫禁忌」加個「哲學」,就可以找到一缸子的正反討論,看完之後,你應該會接受以下的這個結論:
「亂倫基本上是多數社會反對的行為,但在倫理學上找不到很強大的理由來支持這種禁令。」
當推論條件設定得越明確,上面這句結論就會越來越明顯。討論到最後,態度嚴謹的推論者往往會指出亂倫「禁令」其實是亂倫「禁忌」,是大家都說不應該這樣做,可是對於為何不應這樣做,卻又都講不出具有普遍效力的理由,最後只能回歸直覺反對,又或是宗教的意識形態背景。
那對於這個主題,我們還能探討些什麼呢?還可能更進一步嗎?
我認為亂倫這議題,其實牽涉到「性的功能」。不是「性功能」,是性的「目的性」。大多數關於亂倫的哲學討論也會涉及目的部分,但薄弱了一些,我在這篇中就要強化此主題,並把討論引往一個多數人想像不到的方向。

大腦不清楚就無法討論

討論亂倫禁忌的難度頗高,因為大腦不夠清楚,無法區分概念,就不易切入這個議題的核心。
像多數人聽到亂倫議題,就會想起「鬼父」、「鬼母」、「鬼爺」之類的個案,我最近還看到一個「鬼婆」(阿嬤性侵孫子)的案子。這些案子雖然都是明顯的道德錯誤,但其之「錯」主要是因為強制性交,而不是亂倫的這個環節。就算沒有親屬關係,這些行為也是嚴重的錯誤。
透過上一段的提示,多數人會將「亂倫」的定義範圍大幅縮小,至少會小到「合意性交」,也就是你情我願。但這種「縮」法也不太對,因為有一些合法的亂倫就不見得是你情我願,如古埃及的皇室近親婚配。
是以我建議放下法律,專心思考倫理問題就好。而我於此對「亂倫」的定義是「和近親發生的性行為」,以下如果有中性用詞的需求,我就會用「近親性交」來取代可能有負面意味的「亂倫」。
如果你真的有去讀本文一開始所推薦的那些網路資源,你就會知道「近親性交」還是可能有道德隱憂。像是這種性行為若產生下一代,則可能造成親屬關係混亂,又或這下一代有相關遺傳疾病,造成個人與社群的痛苦與負擔時,依「結果論」的標準,這都會是道德錯誤,因此有些學者主張把定義再縮小,像是:
「我所定義的那種(亂倫)性行為,是近親之間單純以性滿足或情感互動為目的,在沒有生殖動機,也沒有相關結果的狀況下。」
把定義縮得這麼小,然後去論證這沒有道德問題,當然很容易「成功」,不過這種成功也是局部的。批評者會懷疑這定義單純是為了逃避道德規則的限制,而不是要論證近親性交本身具有道德正當性。
為了避免定義大戰,我認為不如把行為拆解為更根本的部分,就是動機,手段與結果,由這三個層次來進行探究。
就動機來看,近親性行為可能是為了享樂,又或是為了繁衍下一代。為了享樂而有近親性行為,在某些宗教意識形態眼中是不道德的,因為性是為了繁衍下一代而有的能力或行為,若因享樂而為,就是不可取的。
但在繁衍責任重大的狀況下,像是族群已死到快沒人了,這些宗教意識形態可能因此接受近親性交,甚至主張其有道德正當性。在某些宗教的早期經典中,不難找到這類例子。
而科學或自然主義的支持者可能會大力批判這種宗教價值觀,認為這種主張比前面那種享樂主義者還不可取,因為近親性交可能產生有健康問題的子代,或是因為打亂親屬關係而影響社群內部的合作結構,「生了」的問題比「沒生」更大。但這已屬結果論主張,之後再談。

義務論者接不住的山芋

動機論看來於此沒有太大的道德正當性空間,那就手段面來看呢?
許多目的論(包括動機論與結果論)哲學家幫「亂倫」漂白的過程,原則上都預設了性做為手段時的「道德中立」,也就是性行為本身並沒有好壞,單純就是看動機或結果來決定其道德正當性,因此他們都在不斷「調校」結果和動機方面的定義或限制。
不過和近親發生性行為,會是道德中性的嗎?
我認為看重手段的義務論者,會認為重點並不在於性行為,而是在於「近親」。亂倫行為最奇妙的一點,就是雙方的近親關係是透過先前其他性行為所建構出來的,而近親性交又會倒回去破壞先前性行為所建構的關係。像是因為父母之間的性行為,而產生出兄弟姊妹的關係,而兄弟姊妹與父母或彼此的性行為,又可能回頭去破壞原父母性行為所產生出來的家庭關係。
某些義務論者應該會反對這種不一致性,如果允許或認定了先前性行為的正當性與存在,應該就不會在道德系統裡允許另一種性行為來破壞它,這會造成行為規則系統的矛盾。
這的確是許多反對亂倫者的「起手式」,他們就是主張「亂倫」的問題破壞了「倫常」(所以中文裡才叫亂倫嘛)。然而這種切入方式合理嗎?我認為這種說法漏了一些關鍵部分,並在一些地方有所混淆。漏掉的重要環節是,為什麼亂倫這種性行為會「打亂」、「破壞」原有性行為的道德正當性?
近親性行為並沒有辦法「破壞」先前性行為的存在或道德正當性,如果要說這種性行為破壞了什麼,那它破壞的應該是「人倫關係」,但人倫關係是前階段性行為所創造出來的「結果」,如果你看重這點,你就不再是義務論,而是進入結果論的層次。
因此,要在手段層次批判或反對近親性行為,或許只能採用一種非常保守的策略,就是「因為我們約定不能這樣做,而守約是最根本的道德責任」,把性關係轉變成為契約的觀念,然後批判違約的行為。這種策略確實很常見,宗教或保守意識形態者就很喜歡在談論性與婚姻的話題時引用契約及守約的概念。
賣弄守約的義務也是會有風險的,其最大的風險,是在於原有性行為的「合約效力」是否真有那麼高?如果有更重要的道德義務,那是否還要守約?
這是義務論本身的理論問題,許多當代義務論也因此主張一個各原則可彼此超克的系統。但不論他們怎麼解決道德義務之間的矛盾,至少在手段層次,還是無法對亂倫一槍斃命。

看不清結果的結果論

接著要看到結果論。如果沒有不好的結果,近親性交是可以被接受的,但什麼是不好的結果呢?沒有生出下一代?當事人都能因此滿足嗎?
爭論關鍵在於親屬關係具有向外的延伸性,當事人的「直接結果」可能沒啥問題,但相關者的「間接影響」呢?亂倫者的親屬可能會感到相當大的困擾。
但結果論者的主張很容易引來各種「消極責任」,只要有路人看你的舉止不爽,你就會有道德責任,罪名就是破壞社會和諧之類的。動機論或義務論者通常不太在意「對他人的間接影響」,因為如果納入這點,我們會被巨大的責任關係鏈綁死,只能為別人而活,這就實用性與合理性來說,都說不通。
但常人在以道德原則要求「他人」時,往往都是採消極責任角度,這是因為看不到他人的動機,手段也只能看到片面,就只有「和自己有關的結果」是能掌握的,因此就以這結果來論是非。所以當某些相關人等,特別是親友的行為可能影響自己時,你就會非常在意了,不只在意是否有對你造成「傷害」,甚至會要求那些行為要需得到你的「同意」,才會有道德正當性。
我這樣的描述方式,可能會讓你覺得這種結果論「很超過」,但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其實「更超過」,不只是實際相關的人,連幾乎無關的人,我們也很愛管。像是我們總認為他人違停會影響到我的交通權益,又或是看到亂丟垃圾就覺得污染了自己寶貴的生存資源;對於亂倫這種事務,就更不會輕易放過。
凡人總認為,就算亂倫是兩情相悅,也是會傷害到一些「什麼」:可能是傷害社會的良善風俗,也可能是傷及他們親族的面子;對多數人來說,其實就是亂倫讓世界看來沒那麼美好。
讓世界沒那麼美,也是一種罪。至少就某種結果論的立場來說,這種「理由」可以成為亂倫禁令的健全支柱。但這種標準明顯太高,別說是亂倫者,任何人都可能因為某些原因而破壞了社群的集體美感。胖子的存在就經常是種罪,關於這點我想並不需要特別的證明,大家都應該能找到實例。
因此這種道德標準是站不住腳的,任何人都可能被這種道德原則傷害,而不是受到這個原則的保護。結果論者將被迫採用類似效益主義的方法,訴諸可量化比較的客觀價值,並且秤斤論兩的討論亂倫對社會的各種可量化傷害。
那算得出來嗎?
的確有一些亂倫個案對社會來講是負數,但這些個案可能還有前述的性侵害問題,或是產生出不健康或不快樂的下一代,你很難單純分離出「近親性交」這個要素並進行計量。
即便你得出大多數的亂倫個案(混有其他道德要素的)是有負面影響的,基於當代倫理學對相關性的高標準(以免造成歧視),只要存在反例(具正面道德價值的個案),你就不能主張亂倫對社會是負面因子。
結果論是可以說服普羅大眾,卻無法真正打動倫理學家。

回頭看看目的

繞了一圈,最後來談談我個人的看法。我認為跳出單一的行為,從更整體角度來思考「行為目的」(整合了動機與結果),就有機會對亂倫做出更具說服力的評價。
我們可以問:「對整體社會來說,近親性交是好的嗎?」
看起來很像前述的量化形式結果論,但也有淡淡的動機論味道。這其實是德行論,這個問題真正想問的是「好」,也就是「善」或「卓越」,是以這問的其實是:近親性交這種現象是否能協助社群走向卓越或至善?
這看起來很哲學,卻是可以實際觀察的,因為我們眼前就有許多現成的社群,這些社群持續發展並推動某些目標體系,是以能夠對上述的問題提出明確的解答。我認為絕大多數台灣社群對於「近親性交這種現象是否能協助社群走向卓越或至善?」是抱持否定的答案。
這也許在古埃及可行,在受到自然災害摧毀後僅存數人的小群體可行,但在現存的社群中,至少在台灣人比較熟悉的社群中,是不行的。近親性交與現存的社群目的系統可能產生矛盾,或至少沒有明顯的貢獻。這不是必要條件,也不是充份條件。
那如果退一步,說近親性交是「個人自由的發揚」,那這可以是個人追求卓越的方式之一嗎?這個問題看來不太好回答,我就引用德行論的結構,把問題轉換為:一個被視為「品格良好」的人,會與近親性交嗎?
我想幾乎所有的德行論者應該都會立刻回答:「有可能,但應該是在特殊的環境條件下,在普通的生活情境中不會出現這樣的情形。」
這是因為德行論主張一個具有良好品格的人,會擁有許多德行,能在各合作活動中追求卓越,並獲得內在價值。他還是會與別人合作,而我們很難想像一個從事近親性交並讓他人得知的行為者,可以在現存的價值系統中找到一個穩定的立足點。
他的合作伙伴應該不可能認為他「品格良好」,並和他持續合作;而這樣判斷的主要原因,是因為這種性行為罕見又強烈衝擊現有人際系統,需要有非常明確的高位階價值,才可成為良好品格的一部分,但目前看來,近親性交似乎沒有什麼這方面的客觀價值。
所以,整體來說,我認為無法在當代社會體系中替近親性交找到一個安居之所,這行為就算不是負面的,至少也是相當多餘。除非近親性交者能夠自己建立一個社群出來,但他們有辦法建立一個永續的社群嗎?
不論你怎麼回答這個問題,我要再引入一次的思想反轉。我認為上述的推論可能存在一些缺陷,最好的印證方式,就是拿這套標準來檢視其他的罕見性關係。如果行不通,那可能代表這套道德價值標準還是沒有找到真正相關的要素,依然是歧視。
有些人可能想到了,這套目的論說法,也可能會把同性性行為等各種性少數給排除出去,像雜交與約砲,也會是在這套理論的掃射範圍內。所以這些性少數也都「不算數」嗎?
在下一篇中,我們就來好好「大鍋炒」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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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圖片:印度克拉久霍遺跡群的性愛雕飾。攝影:Aotearoa @commons  CC BY-SA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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