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01|閱讀時間 ‧ 約 5 分鐘

[職場案例小教室]喪假的請假須知(日數、方式、證明文件、收養)

分析點
  1. 喪假可以請多少天?喪假指的是工作日嗎?多久內要請完?
  2. 需要什麼樣的證明文件呢?
  3. 法律上的收養關係才能請喪假嗎?
常見處理方式
  1. 在親屬方面,除了「配偶」的會去區隔外,對子女來說,直系親屬不分內外,所以比照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就可以判斷可以請假天數。
  2. 在證明文件方面,目前法令上並沒有指定說一定要用死亡證明或者訃聞,因此需要勞資雙方約定好以什麼樣的文件作為證明。
  3. 在勞動部的解釋令上面可以看到,在收養方面,台灣有口頭的收養習俗,這種狀況下則不能以此做為請假的依據,但是如果經過法律上的收養關係,比如可以在戶籍謄本上面看到,就可以做為請喪假的依據。
相關法令
  1. 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8日,工資照給。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6日,工資照給。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3日,工資照給。」
  3.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二、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四、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五、資遣費、退休金、其他津貼及獎金。六、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及工作用具費。七、安全衛生。八、勞工教育及訓練。九、福利。十、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十一、應遵守之紀律。十二、獎懲。十三、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4. 內政部民國74年6月28日(74)台內勞字第321282號函:「勞工婚假以一次給足為原則。至喪假,勞工如因禮俗原因,得申請分次給假。」
  5.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78年4月4日(78)台勞動二字第07932號函:「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款所定養父喪亡之喪假規定,應以具有收養關係者始可適用;故勞工依習俗過繼給叔父 (未辦理收養手續) ,其叔父喪亡時可否請喪假,自應以其是否具有收養關係效力而定。」
  6.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1 年 02 月 08 日(81)台勞動二字第 01324 號函:「查民法上僅有『養父母』、『養子女』與『祖父母』之稱謂,並無『養祖父母』之稱謂。是勞工之養父母如未被收養,則養父母之本生父母即為勞工之祖父母,其如喪亡,應按祖父母之喪亡給假。又勞工之養父母如已被收養,則養父母之養父母即為勞工之祖父母,其如喪亡,應按祖父母之喪亡給假,至於養父母之本生父母如喪亡,應如何給假,可由雇主酌情辦理。」
  7.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8月21日(89)台勞動二字第0027058號函略以:「...。二、勞工之本生母親如已被收養,則本生母親之養母即為勞工之外祖母,其如喪亡,應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給予喪假。至於勞工之本生母親 (為人收養) 之本生母親,亦為勞工之外祖母,其如喪亡,勞工可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規定請喪假。...。」
  8.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8月17日勞動 2字第0990131309號函略以:「……。二、查內政部74年5月13日(74)台內勞字第315045號函:『一、勞工事假、婚假、喪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二、勞工事假、普通傷病假、婚假、喪假期間,除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四、另按勞工請假規則定有勞工可請假之日數,至事業單位優於法令規定所給予之請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是否計入請假期內,法無明定,併予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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