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本篇文章中,我們會先從判決格式開始介紹,讓大家知道怎麼讀判決,怎麼快速的查找自己想要的部分,對於訴訟的當事人、在學的學生、準備國考的考生以及剛進入法律實務的工作者,對於判決的閱讀有些初步的理解。之後我們會就大家日常會常碰到的判決去做介紹,民、刑事都有可能,而各種審級的判決也都有可能。讀者也可以提供自己有興趣的判決給我們,但要記得給我們判決的法院及案號喔!
判決是什麼?
「判決」是法官審判案件後,對外表示其所得到法律適用結果的司法文書,其中內容包括了「主文」、「當事人」、「程序事項」、「案件事實」、「得心證的理由」等部分,在每個部分都有其相對應的程序法(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等)規定,而法官在撰寫判決時,都必須要謹守判決的格式,例如民事訴訟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判決,應作判決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三、訴訟事件;判決經言詞辯論者,其言詞辯論終結日期。四、主文。五、事實。六、理由。七、年、月、日。八、法院。」,而且在推論的過程中,亦必須要符合法學邏輯的架構,在經驗論理法則下,得出合理適法的結論。
當事人欄
不論在民事或刑事判決中,一定都會存在訴訟的當事人,而當事人欄中所記載的內容基本上有,當事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法人則是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戶籍地址、送達地址等,以特定訴訟的當事人,好讓判決的效力及於當事人欄中的當事人。
訴訟的當事人,在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是不一樣的,在民事訴訟中,任何人都可以成為原告,且不限於自然人或法人,只是記載的方式會不太一樣。而在刑事訴訟中,除了自訴案件外,一般案件皆是以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作為公訴人,類似於民事訴訟中原告的地位,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以起訴書的形式,起訴到地方法院。
主文欄
其實在當事人欄與主文欄中間還會有一段話,那段話的內容大多是在交代案件的訴訟過程,例如在民事判決中會寫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09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而在刑事判決中則會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XXX號),本院判決如下:」。在這段內容中可以快速的查找到程序上中較重要的時間點以及歷次的案件案號,在高等法院的判決中,這段程序過程的內容就會比較長,尤其是上過三審又被發回的案件。
一、民事判決的主文欄
由於在民事訴訟的種類上分為「給付訴訟」、「確認訴訟」及「形成訴訟」三種,最常見的就是以給付一定金額的給付訴訟,而在原告勝訴的判決主文就會下「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XX元,及自民國一零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XXX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如被告以新臺幣XXX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而在「確認訴訟」是在確認法律關係的存在或不存在,其中所常見的就是「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之訴」、「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或「確認房屋所有權(不)存在之訴」等。至於「形成訴訟」則是請法院以判決變動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例如「請求離婚之訴」、「請求解除契約之訴」等。
二、刑事判決的主文欄
相較於民事訴訟的主文就單純多了,刑事判決的主文的基本格式為「OOO犯OOO罪,處有期徒刑O年O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而會因為被告是累犯、可以緩刑(可能會附條件)、易服勞役、併科罰金或沒收(銷燬)等事項而再將相關內容加入主文中。
其中「犯OO罪」的內容可能是刑法分則中的罪名,也有可能是特別刑法(例如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動物保護法等)中的罪名,而「刑的種類」不只有「有期徒刑」,也可能是死刑、無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刑法第33條規定),而在「數罪」的狀況,就會出現「定應執行刑」的內容。在「易刑」的部分,則有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及易服勞役三種。
事實欄
事實欄中所記載的內容,就是案件事實的內容,基本上法院會以時間發生的順序將案件事實經過交代清楚,而且也會對於兩造當事人所提出的證據方法加以記載。
一、民事判決中的事實欄
其中會有原告起訴所主張的事實、證據及訴之聲明,也會有被告答辯的內容,在這些內容可能是來自兩造的書狀,或者是在法院開庭過程的筆錄內容。要注意的是,這些都是兩造當事人所主張的內容,與法院所認定的內容無關,很多當事人一看到判決的時候,都會以為事實欄的記載就是被法官所採,但結果卻與自己所主張的有所出入,然後就認為法官亂判。這是不正確的認知,其實要看判決理由才最準,而且要對判決的事實及理由相互比較才有辦法看出端倪的!
二、刑事判決中的事實欄
主要是以公訴檢察官所起訴的犯罪事實及證據為主,而關於犯罪事實的論述方式是緊扣著法律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去寫,並且加入犯罪的經過與被查緝的過程,最後加入事由和司法警察機關所移送或是由告(自)訴人所提告,至於被告所答辯的內容部分,則會在理由中一併說明。
理由欄
理由欄中的內容就是法院經過案件的審理後,對於其心證形成的過程,作出邏輯上的論述。也就是在理由欄中會多次的使用三段論證法,即大前提:法律所規定的構成要件內容、小前提:依據證據所認定的事實、結論:是否適用法律及其法律上的效果,三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