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01|閱讀時間 ‧ 約 3 分鐘

隱私與監控的戰國時代(二)

3月2日,No. 61,隱私與監控的戰國時代(二)
今天是系列文第二篇,但發現系列文有個難處,就是找到相同主題的名言或警句。所以今天的每日猜招,如果用來強調人民不應該為了國家安全犧牲自由,便違反我想避免去脈絡化的初衷,但不可否認,許多人都將富蘭克林的這句話衍伸成政府以國家安全監控人民、限制人民自由,而這也是現代社會面對的問題。
事實上,富蘭克林這句話的原意完全不是這樣,甚至有些相反。當時富蘭克林在鼓吹對Penn家族的土地課税,以支應對法國的戰爭,而勢力龐大的Penn家族,一方面透過政治獻金讓州長否決,一方面也送錢給議會,企圖影響議會承認自己沒有這方面徵稅的權力。換句話說,這句的重點在於支持徵稅,因為只有錢才能買到安全,犧牲自由換不到短暫的安全。
從這句話及脈絡我們可以看到,金錢、政治權力(包含立法權)、暴力鬥爭的競合與消長。因此,今天略提目前最重要關於隱私權的兩大法:歐盟的《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DPR)》、加州的《加州消費者隱私法(CCPA)》[以及尚未生效的CPRA],之後有機會再聊細節。
如果我們以第一篇的五大行為者來看,這兩部法律,便是中小型國際行為者(加州政府與歐盟),聯合各自的鄉民,匯集民意,立法對抗跨國企業的權力擴張與濫權。例如GDPR第五條點出保護個資的原則,包括公平性(大企業不應利用優勢談判地位)、目的限制(搜集的個資要符合使用目的)、個資最少量原則(用不到就不要問)、個資正確性(有錯要改)、與保存年限限制(保留個資越久,外流風險越高,用完最好刪掉)。
CCPA則是賦予加州消費者向企業索取自身個資的權利(Right to access),禁止企業未經通知且明確同意前搜集個資(Right of notice and Consent),並且加州的消費者可以隨時撤回同意、要求刪除、或禁止企業轉售個資或與第三方團體共享(Right to opt-out & Right to deletion),最後是不歧視原則(equality)——企業搜集個資不得以差別待遇或歧視為目的。
這兩套法律的實質效果如何,消費者或歐盟居民是否因此獲得保障、還是因而蒙受經濟損失,並不是這篇可以說完。同時,美國聯邦政府很可能在未來兩年內推出美國版的個資法專法,到時候企業又該如何同時遵守這三大法律框架,就又是另一個問題了。
明天我們來聊,現行沒有聯邦個資專法的美國聯邦政府,是怎麼保護人民個資的、怎麼對抗大企業的。
「每日猜招」僅分享個人體悟與經驗,任何情況均非提供法律建議。任何法律問題都應該就具體事實分析,術業有專攻,官司有輸有贏,有任何法律問題請洽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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