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11|閱讀時間 ‧ 約 3 分鐘

報告班長,前方發現『共有人抵押權移存』地雷,請問單兵該如何處置?

民法第824-1條 共有物分割之效力
民法第824-1條 共有物分割之效力
主旨:申請函釋有關判決共有物分割登記之抵押權移存轉載疑義。 相關背景資料說明如下: 有一塊土地的共有人:『A』、『B』、『C』、『D』、『E』總共有5位,『A』作為原告委託律師起訴土地分割訴訟官司,該官司打了約6年到最高法院裁定上訴駁回,最終判決確定之分割方案為:整塊土地全部原物分配予『E』,並由『E』以價款補償其他4位共有人。 而查土地謄本資料共有人『B』的應有部份在起訴前已被共有人『C』設有抵押權在案,在此件分割訴訟案件中,『C』為共有人之一、同時亦為共有人『B』之『抵押權人』。 然原告『A』的律師在起訴書狀中疏漏未載明共有人『C』為『抵押權人』並通知其參加訴訟乙事,致使在法院判決書中亦未見共有人『C』為『抵押權人』並已通知參加訴訟之記載。 想請教之關鍵疑惑點為: 查『C』為共有人之一,同時亦為共有人『B』之『抵押權人』,在該件分割訴訟『C』皆有出庭參加訴訟,及於法庭上就分割方法陳述意見之事實。承上述情況,如此是否有符合民法第824-1條、土地登記規則第107條,抵押權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之規定? 此時共有人『E』若採用法院提存補償款之方式辦理整塊土地過戶登記時,是否共有人『C』對共有人『B』之『抵押權』僅移存轉載於原設定人即共有人『B』依該判決所分得之部分(受補償款價金),而不會轉載於『E』過戶登記後取得的整塊完整土地之上? 此件訴訟案非常誇張之處在於共有人『A』及『E』皆有委請律師,該件官司從地方法院打到最高法院裁定駁回後確定歷經6年時光。雙方律師皆未在法院書狀或法庭上提及該筆土地存在抵押權人即共有人『C』乙事,這種情況真的很可怕。 筆者已將該疑義向『地政事務所』、『市政府地政局』、『內政部地政司』及『司法院』申請函釋,希望問題能順利解決。 綜上,為筆者協助處理土地分割訟訴實戰經驗分享,如果想瞭解更多法拍專業知識,歡迎參訪『法拍小嗄嗄成長歷險記』,祝各位讀者投資順利。 大秦六將 劉小平 2021/4/11
參考資料: 1、民法第824-1條。 2、土地登記規則第100條之1、第107條。 3、內政部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1718號令。
2021/4/17後記:地政事務所的函覆結果,看來必須要再起訴打一場抵押權不存在之訴。
地政事務所函覆結果截圖
2021/6/1後記:『C』為共有人之一、同時亦為共有人『B』之『抵押權人』,『B』與『C』兩者為親兄弟,經過一番施壓後、『C』選擇自行塗銷抵押權。真棒棒,省掉再打一場官司,結案^^
分享至
成為作者繼續創作的動力吧!
© 2024 vocus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