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費限定

|第23話|刑罰的加重與減免

閱讀時間約 8 分鐘

前言

在法院認定其犯罪構成後,除了依刑法分則中各罪所規定的刑罰範圍內定其刑度外,更要注意被告是否有刑罰加重或減免的情況。而刑罰的加重,在刑法規定中通常會有「加重其刑」字樣,在刑罰的減輕則在刑法規定通常會有「減輕其刑」、「免除其刑」等字樣。又刑罰的加重與減輕在刑法總則及刑法分則中皆有規定,差別在於刑法總則中所規定適用於刑法分則中的各罪,與刑法分則中針對特定犯罪類型的加重與減輕不同。今天我們所要介紹的範圍在於刑法總則中對於刑罰的加重與減免,刑法分則的部分則留到後面介紹各罪時,再一一位各位讀者解說。

壹、刑罰的加重

一、累犯

(一)意義
所謂「累犯」,是指當被吿之前犯罪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已執行完畢(執行完畢是指徒刑的刑期服滿出監或是易科罰金、易服勞役等執行終了),或者徒刑的一部分已經執行,但執行部分即因為赦免而出監,在執行完畢起算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二)特別注意
其中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過失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不構成累犯,例如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過失傷害案件,就算被告為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者,仍不構成累犯,而不會被加重刑期。又再犯者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才會構成累犯,例如犯的是刑法第266條的賭博罪,其處罰僅為三萬元以下的罰金,並非有期徒刑,就不會構成累犯。
(三)在國外犯罪
依刑法第49條規定:「累犯之規定,於前所犯罪在外國法院受裁判者,不適用之。」若是前面所犯之罪是由外國法院所裁判者,則排除在外而不構成累犯。
(四)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刑法第47條第1項部分)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
以行動支持創作者!付費即可解鎖
本篇內容共 3271 字、0 則留言,僅發佈於掘想法學教室-刑法篇你目前無法檢視以下內容,可能因為尚未登入,或沒有該房間的查看權限。
avatar-img
404會員
261內容數
民法是萬法之母,人從出生到死亡,每天一睜開眼睛,處處都用得到民法!學會正確的認識民法、使用民法,在生活中是非常重要的!想要做好事前規劃,培養法律風險預測的能力,那就跟著我們一起學習,我們將毫無保留的將所有相關知識都交給你!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法律新幹線的沙龍 的其他內容
在本次刑法總則的介紹,要談到的是「犯罪」主要招致的法律效果—「刑罰」。而刑罰在分類上,可分為生命刑(生命被剝奪,如死刑)、自由刑(人身自由被限制,如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即罰金刑(財產被剝奪,如罰金)。而當法院作出被告的有罪判決時,在判決中的「主文欄」就會將「所犯的罪名」及「所處的刑罰」寫
延續上一回我們介紹的「犯罪行為階段與預備犯」,在「結果犯」的犯罪類型中,刑法的處罰以發生犯罪結果為其要點,若是犯罪結果沒有發生,則會產生「未遂犯」的問題。而關於「未遂犯」以法律有特別規定時,才會處罰(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例如在法條中有「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的字樣時,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預
在前面我們介紹過的犯罪檢驗流程中,在成立犯罪上必須經過客觀、主觀不法構成要件、違反且有責的情形下,始成立犯罪。在客觀不法構成要件中,是在檢驗「行為」、「結果」與其間的「因果關係」是否符合刑法分則中各罪的法條描述。而在「結果」有無發生,對於結果犯(相對觀念為「行為犯」,即一行為就犯罪,不需有一定
在之前我們已經將犯罪檢驗流程介紹完畢了,但「過失犯」有別於故意犯,有其自己的特性。所以我們在基本的檢驗流程介紹完之後,再回過頭來將過失犯的部分說明一下。先前已提到,在犯罪的主觀不法構成要件有分為「故意」與「過失」二種,而在結果犯類型的犯罪中,如果犯罪結果並未發生、且行為人主觀上亦無故意,此種「
一般人對於共犯的概念約略是將與犯罪行為有關的人(多數人犯罪),都算進共犯的概念中。但在刑法的理論中,對於共犯的概念是有其區分的,在第一層次中,區分為「正犯」與「共犯」。而在第二層次中,「正犯」再向下區分為「間接正犯」、「正犯後的正犯」、「共同正犯」等;而「共犯」則向下區分為「幫助犯」及「教唆犯
刑法上的錯誤,就是指「客觀情狀與主觀想像的不一致」。其實錯誤的種類有很多種,除了之前提過的「事實面錯誤」和「法律面錯誤」之分類外,事實面錯誤又可進一步區分為:發生在構成要件上的「構成要件錯誤」,和發生在阻卻違法事由的「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再者,依照行為人想像之不同,又有一般跟反面錯誤之別。
在本次刑法總則的介紹,要談到的是「犯罪」主要招致的法律效果—「刑罰」。而刑罰在分類上,可分為生命刑(生命被剝奪,如死刑)、自由刑(人身自由被限制,如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即罰金刑(財產被剝奪,如罰金)。而當法院作出被告的有罪判決時,在判決中的「主文欄」就會將「所犯的罪名」及「所處的刑罰」寫
延續上一回我們介紹的「犯罪行為階段與預備犯」,在「結果犯」的犯罪類型中,刑法的處罰以發生犯罪結果為其要點,若是犯罪結果沒有發生,則會產生「未遂犯」的問題。而關於「未遂犯」以法律有特別規定時,才會處罰(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例如在法條中有「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的字樣時,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預
在前面我們介紹過的犯罪檢驗流程中,在成立犯罪上必須經過客觀、主觀不法構成要件、違反且有責的情形下,始成立犯罪。在客觀不法構成要件中,是在檢驗「行為」、「結果」與其間的「因果關係」是否符合刑法分則中各罪的法條描述。而在「結果」有無發生,對於結果犯(相對觀念為「行為犯」,即一行為就犯罪,不需有一定
在之前我們已經將犯罪檢驗流程介紹完畢了,但「過失犯」有別於故意犯,有其自己的特性。所以我們在基本的檢驗流程介紹完之後,再回過頭來將過失犯的部分說明一下。先前已提到,在犯罪的主觀不法構成要件有分為「故意」與「過失」二種,而在結果犯類型的犯罪中,如果犯罪結果並未發生、且行為人主觀上亦無故意,此種「
一般人對於共犯的概念約略是將與犯罪行為有關的人(多數人犯罪),都算進共犯的概念中。但在刑法的理論中,對於共犯的概念是有其區分的,在第一層次中,區分為「正犯」與「共犯」。而在第二層次中,「正犯」再向下區分為「間接正犯」、「正犯後的正犯」、「共同正犯」等;而「共犯」則向下區分為「幫助犯」及「教唆犯
刑法上的錯誤,就是指「客觀情狀與主觀想像的不一致」。其實錯誤的種類有很多種,除了之前提過的「事實面錯誤」和「法律面錯誤」之分類外,事實面錯誤又可進一步區分為:發生在構成要件上的「構成要件錯誤」,和發生在阻卻違法事由的「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再者,依照行為人想像之不同,又有一般跟反面錯誤之別。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依照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所以累犯加重是以刑罰執行完畢作為起算時間,5年內如果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後面那個罪就會構成累犯。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酒駕再犯|會依累犯加重刑度嗎?」,為了避免酒駕之人惡性難改,立法者於刑法第185條之3,設有酒駕再犯的刑罰加重規定,該條文的解釋除了與釋字第775號相關,亦有近期常被引用的一則「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74號刑事判決(按:小標為編者自加)」,可以做為參
Thumbnail
「前開規定所稱『另有約定』,限於勞雇雙方均無爭議,且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而言」,簡單說,勞動部對於「另有約定」是指:在事故發生後才進行的約定、雙方對於約定賠償金額沒有爭議,與勞方同意自薪資中直接扣抵,當要滿足以上三個條件才能算「另有約定」、才能從勞工薪資中直接扣款;事前概括性約定,則不能算
Thumbnail
這篇文章討論了有關刑事判決書、緩刑及犯罪記錄的資訊。作者提到在法律上做出不當行為可能會導致經常被問及潛在罪犯的過去。內容還包括了緩刑期間內對良民證的影響,以及進入法院的案件如何影響你日後的生活。文章也談到了委託律師協助以爭取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的重要性。
Thumbnail
今天聯合報A2版,刊登以「大法官廢死表忠」作標題的社論。作者閱讀整篇內容,願純粹從「法」的角度,針對死刑釋憲問題,表達個人觀點。
Thumbnail
法律究竟能不能規定無期徒刑受刑人不許假釋,使其成為「終身」監禁,這個問題值得深入探討。
Thumbnail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可以提出附帶民事求償,尋求因犯罪行為所造成損害的賠償。此訴訟可在刑事庭提起,並隨刑事判決同時進行。刑事庭法官首先認定被告犯罪行為,再認定民事賠償金額。通常,附帶民事求償會移至民事庭獨立審理,確保公正處理。此過程允許被害人在同一訴訟程序下追求刑事與民事上的正義。
Thumbnail
被告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至8款的犯罪(例如妨害性自主、妨害自由、強制、恐嚇危害安全、竊盜、搶奪、詐欺、恐嚇取財罪等),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可能。如果能用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干預人民基本權利較小的替代羈押手段,足以達到目的時,就沒有羈押的必要,不得羈押被告。
Thumbnail
刑事附帶民事求償是刑事訴訟中的重要環節,旨在保護刑事被害人的權益,允許他們在刑事訴訟中提出民事賠償請求。此程序需在刑事起訴後至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無需繳納裁判費。常見於如車禍案件,幫助受害者透過法律途徑獲得賠償。
- 羈押分為一般性羈押、預防性羈押,兩者均須具備下列形式要件及各自之實質要件,方屬合法,茲分述如下:
Thumbnail
依照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所以累犯加重是以刑罰執行完畢作為起算時間,5年內如果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後面那個罪就會構成累犯。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酒駕再犯|會依累犯加重刑度嗎?」,為了避免酒駕之人惡性難改,立法者於刑法第185條之3,設有酒駕再犯的刑罰加重規定,該條文的解釋除了與釋字第775號相關,亦有近期常被引用的一則「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74號刑事判決(按:小標為編者自加)」,可以做為參
Thumbnail
「前開規定所稱『另有約定』,限於勞雇雙方均無爭議,且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而言」,簡單說,勞動部對於「另有約定」是指:在事故發生後才進行的約定、雙方對於約定賠償金額沒有爭議,與勞方同意自薪資中直接扣抵,當要滿足以上三個條件才能算「另有約定」、才能從勞工薪資中直接扣款;事前概括性約定,則不能算
Thumbnail
這篇文章討論了有關刑事判決書、緩刑及犯罪記錄的資訊。作者提到在法律上做出不當行為可能會導致經常被問及潛在罪犯的過去。內容還包括了緩刑期間內對良民證的影響,以及進入法院的案件如何影響你日後的生活。文章也談到了委託律師協助以爭取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的重要性。
Thumbnail
今天聯合報A2版,刊登以「大法官廢死表忠」作標題的社論。作者閱讀整篇內容,願純粹從「法」的角度,針對死刑釋憲問題,表達個人觀點。
Thumbnail
法律究竟能不能規定無期徒刑受刑人不許假釋,使其成為「終身」監禁,這個問題值得深入探討。
Thumbnail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可以提出附帶民事求償,尋求因犯罪行為所造成損害的賠償。此訴訟可在刑事庭提起,並隨刑事判決同時進行。刑事庭法官首先認定被告犯罪行為,再認定民事賠償金額。通常,附帶民事求償會移至民事庭獨立審理,確保公正處理。此過程允許被害人在同一訴訟程序下追求刑事與民事上的正義。
Thumbnail
被告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至8款的犯罪(例如妨害性自主、妨害自由、強制、恐嚇危害安全、竊盜、搶奪、詐欺、恐嚇取財罪等),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可能。如果能用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干預人民基本權利較小的替代羈押手段,足以達到目的時,就沒有羈押的必要,不得羈押被告。
Thumbnail
刑事附帶民事求償是刑事訴訟中的重要環節,旨在保護刑事被害人的權益,允許他們在刑事訴訟中提出民事賠償請求。此程序需在刑事起訴後至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無需繳納裁判費。常見於如車禍案件,幫助受害者透過法律途徑獲得賠償。
- 羈押分為一般性羈押、預防性羈押,兩者均須具備下列形式要件及各自之實質要件,方屬合法,茲分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