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 2021 年 5 月 26 日 作者: LIU SHERRY 【服務項目:法律訴訟/法律諮詢/生活法律/調查蒐證】 被匡列需要隔離已經憂心忡忡了,甚至現在北部不少輕症的確診者還沒有空病房可住只能先安置在家。這時候就有一些房東擔心房屋因此而受到影響,欲將租客趕走,使得房客們的生活更加雪上加霜。房東真的可以這樣說把人趕走就趕走嗎?還是說肺炎是非常時期任何人都可以為所欲為呢? 租期多長?有沒有租約? 租賃契約在民法上分為有期限的「定期租約」和無期限的「不定期租約」: 定期租約遭臨時解約 定期租約的租期明確,意味房東在租期滿之前,不能隨便終止。但其中有一點需要特別注意,書面契約內通常會有個「提前終止租約條款」,如果房東勾選「不得終止」或直接略過不做表示,房東若希望提前終止租約,必須經過房客的同意,否則無法強迫房客搬家。 不定期租約遭臨時解約 如果在簽租賃契約時,租期超過一年加上沒有以任何字據或書面約定,那就是不定期限的租賃。(民法第422條) 關於不定期租約的民法規定,房東是可以隨時終止租約的,但必須要給房客一段時間(某月某日、半個月、一個月),不能說趕走就趕走。 房東可以將確診或隔離住客趕走嗎? 土地法第100條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其實土地法已經規範得相當清楚,倘若隔離者沒有任何法規內允許房東在租期結束前收回房屋的條件,縱使房東想認賠收回自己的房屋,那也是不被允許的。 隔離期被房東要求搬離怎麼告? 這時候晚晴法律事務所會建議您先與法律專員聯絡,並安排律師諮詢。先評估手邊的證據是否充足、狀況能否提告?萬一勝訴機率過低或根本沒辦法告,也能著手尋找更有用的證據來試圖補救,不要白白犧牲自己的權益了。 看完這篇文章後,如果還有其他法律問題,歡迎來電諮詢。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晚晴法律事務所來守護。 分類:土地房屋、損害賠償、民法、民法時事 標籤:土地房屋贈與、律師蒐證提告、損害賠償責任、民事契約簽訂、民事訴訟律師、法律諮詢服務、租賃物權債權、買地租房仲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