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年隨著資訊的發達跟醫學的進步,不管是國內或者是國外,越來越多殺人犯最終都會經過殺人犯是否有患有精神疾病來需不需要減刑而被廣為討論。
很奇怪的是,每一個殺人犯都彷彿有病似的,且都會用這個當藉口來尋求減刑動作,這才是讓所有乖乖遵守法律的人不爽的原因。 那麼我們反過頭思考一個問題,精神疾病是否是一天兩天便可造成的?
不否認患有精神疾病者比一般正常人更來得容易衝動、暴力。但也必須要承認羅馬不是一天就可以造好,精神疾病也是一種長時間的積壓過程,更重要的是,初期的時候每個人都應該很清楚自己的狀況在甚麼階段。
如果明知道自己有精神疾病卻不願去醫院做治療最終傷害到他人,我想不管任何人都會視為這是蓄意謀殺,那麼自然就不可以要求有減刑的動作。
那麼是否可以把精神疾病患者分為三個階段,初階的程度的患者可以自由在社會上行走、中階患者需要由醫生來做判斷且必須通報社會處隨時關心注意、後階患者則無論病患是否有意願一律必須住院觀察治療。
醫生做判斷的時候,並須經過嚴謹的心理測試報告,並且這份報告必須經過第三人認可同意,最終送交到社會局進行判斷此人需不需要額外定時的關心,並且由社會局判斷是否需要上心靈紓壓課程、或通報里長、警察局做額外定期關心。
當然以台灣目前財政狀況,應該很難做到社會局額外關心的動作,但是可以把此構想與歐洲國家進行一個討論,由歐洲來優先執行然後台灣看是否可行再來決定社會局的部分。
我想這樣子不管是在人權上、國人的認可上、法官的裁決上更能有一個共同的標準依據,而非像目前狀況,都是等到發生後才來說自己有疾病要求減刑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