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精神疾病是很痛苦的事,但整天把有精神疾病掛在嘴邊,甚至以此來要求旁人答應一些條件,那就有點過分了。相信很多人都遇過類似狀況,身邊總是有人藉自己可憐、弱小、有憂鬱症為由,來變相逼人就範;不然就是沒病的人喜歡以死相逼,搞得很像自己是受害者一樣,弄到大家都很困擾。
因為擔心對方得寸進尺,所以不想理會這種人是正常的,卻又擔憂要是那人真的自殘、尋死,又與自己有關。有沒有可以避免被情緒勒索、發生意外自己又能脫身的方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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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人被情緒勒索的內容和過程都不一樣,甚至被勒索的程度也有所不同,所以我們也不方便在這邊說提告強制罪是否一定會成立(還是得視情況而定)。不過,您可以依刑法第304條來判定,如果對方是用變相強迫的方式來要求做一些沒意義、妨害他人權利之事,就有很大的機會成立強制罪。
不過這類狀況提告起來也是很麻煩,首先自然是要有證據,如果沒有長期錄音、對話紀錄、證人作證,只有一兩次的被情緒勒索證明、程度不夠強烈,想成立強制罪還是有些難度。這時候可以考慮提起「民事訴訟」來求償,可繼續往下看來了解更多。
另外,情緒勒索也可能視狀況涉及恐嚇罪、強制罪。至於是否會成立,還得依情緒勒索的方式來判定。
情緒勒索提告刑事訴訟前,建議尋求專業律師諮詢,因為要是沒告贏而使得對方變本加厲(心中可能會認為反正告不贏而做出更過分的舉動),那實在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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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必須證明「人格權受侵害」。
什麼視人格權?簡單來說就是「關於人的價值與尊嚴的權利」(來源:司法院名詞解釋)。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任意情勒他人、精神強迫他人做不想做的事,無疑是給對方造成羞辱與傷害。比起要有罪才能勝訴的刑法強制罪,民事訴訟提告起來的難度低很多,就算沒有長期證據,能夠證明受到精神折磨傷害,也有機會能告成。
長期的情緒勒索也可能給自身帶來精神傷害,受害者可去精神科看診並取得醫生開立的證明,以此作為確實後到傷害的證據來提告求償,法官會更容易被說服。
提告民事訴訟能得到的也只有金錢賠償,若是對方沒錢,即便判決要賠也很難在短期內拿到錢。條件許可的話,建議還是以提告刑事為主或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來增加震攝力,並藉此讓對方不敢再情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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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保護令必須看對象,情緒勒索的人是家人、前男友、前女友、同居人,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是可以聲請保護令的,沒有規定有結為夫妻才能取得保護令。至於該聲請什麼保護令,應視狀況而定,若對方是個比較膽小、欺善怕惡之人,應該緊急保護令就有用;但倘若碰到瘋子,則是會建議聲請緊急保護令後,還要另外再取得通常保護令才有辦法避免繼續被靠近。
如果情勒仔是配偶、前任或追求者,可依照跟騷法規定報警處理(必須發生不只一次)。被認定違反跟騷法的話,就能依賴警方、公權力處理被情緒勒索問題,能說是最即時的解決方式。
要是對方就單純只是個鄰居、同學、同事、沒住在一起的遠房親戚,是沒辦法聲請保護令的,只能以提告刑事訴訟或民事訴訟的消極方式來阻止對方再靠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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