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發表時間:2019/01/15 09:06
近期不少警察同仁、警大博士生、教授,紛紛以《調度司法警察條例》造成檢警不平等關係,讓檢察官濫用辦私案為由,投書要求廢除該條例。但《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廢除,檢察官依照《刑事訴訟法》仍對司法警察有刑事偵查的指揮命令權,難道警察同仁不會因此感到不平等?再者,《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是規定檢察官合法指揮司法警察的情形,對於違法事由,本就不可以依該條例指揮司法警察。況且,沒有了《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司法警察就不會為了爭取檢察官好感,以便聲請調取票、監聽票、搜索票,而讓檢察官濫用檢警關係?顯然不是如此。終歸到底,項莊舞劍,意在沛公,內政部和警政署所追求的,還是司法警察的偵查主體權。
現今,一個偵查檢察官每年須收案、結案800到1000個案件,每個案件能分配到的時間和精力實在太少,以精緻偵查的角度來看,實在是過量。而如果可以把一些一般性的案件,交由司法警察擔任偵查主體來偵辦,讓檢察官可以把全部的能量投入重大案件中,其實對檢察官也是一種能量的合理運用。因此對檢察官而言,有人願意主動跳出來幫忙,實在是顧所願也,不敢請爾。相對於部分檢察官反對的立場,我認為堵不如疏,與其阻止,不如給予警政署在規劃司法警察成為偵查主體前的一些意見。因此,我有以下幾點建議:
1.請增進司法警察的法律專業
偵查的目的,是調查證明犯罪事實存在或不存在的證據。調查證據的技巧,調查證據的方法,其實只是一種技術活。而最棒的偵查,是有效的偵查與合法的偵查,而有效與合法的偵查,都有一個大前提,就是具備法律專業。
面對一個案件,我們必須先假設這樣的事實可能構成什麼犯罪,而這樣的犯罪會具備什麼樣的要件,再針對這些要件,去設定調查的目標。只有這種針對構成要件的偵查,才是有效的偵查,而前提是,你必須知道這些犯罪在法律上的構成要件為何?法院實務上如何認定?
例如,一個最簡單的便利商店外雨傘被竊案件,我們必須知道竊盜罪必須有一個將雨傘占為己有的意圖。這個時候,很多司法警察犯的錯誤是,只有調閱被告拿走雨傘那一小段畫面。但是被告卻抗辯他是不小心拿錯傘,而司法警察沒有去調閱被告到便利商店時的畫面,無法證明被告是不是確實有帶傘到場而離開時拿錯,這時只調閱被告拿走雨傘的監視器畫面,就是無效偵查,只有當清楚了解到竊盜罪有占為己有的不法意圖這個構成要件,才會知道應該同時調閱被告到場時的畫面。
另外,所有的偵查作為,都必須合於程序法的規範,所調查的證據才能在法庭上使用。因此,司法警察也必須對所有程序法有相當專業,明白何種狀況才會構成無票搜索的要件,清楚警察職權行使法中的盤查不能當作搜索使用,才不會不斷發生像新店戰神那樣在盤查後違法搜索、妨害自由的狀況,除了導致違法搜索後所得的證據無法使用,還讓自己被起訴、判刑。因此,身為偵查主體,至少要對刑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特別刑法具備一定的法律專業,而這樣高的法學素養,我相信大概要4年以上的全時法律學習。
2.請將地方警察的預算,全從地方拉回中央
地方縣市警察局的預算,是由縣市議會審查。一直以來,我們不斷在新聞中看到有縣市警察局的高階警官到縣市議員辦公室罰站,或者縣市議員假借選民服務的名義到縣市警察局關說案件。而縣市警察局為什麼對這些事情會買單?全因預算受制於縣市議會。
以地檢署而言,我們是屬於中央單位,預算最多受制於立法院,我們在地方上偵辦案件完全沒有負擔。過去,也常有司法警察因為受不了議員的關說壓力,而向檢察官訴苦,這時檢察官就可以拿來讓司法警察當防火牆使用,一切都說是檢察官的指示。但未來,在司法警察成為偵查主體後,沒有檢察官當防火牆,就必須將地方警察的預算全從地方拉回中央,以避免地方政治勢力介入司法案件。我們絕不會希望,未來司法警察成為偵查主體後,仍然必須出賣刑事案件,來換取預算不被刪減。
3.請廢除司法警察的績效制度
過往,我們不時看到司法警察為了應付績效制度,而生出很多奇怪的作法,其中甚至有違法的作為。例如,強者我朋友是某刑庭法官,就曾經因為在便利商店雨傘被偷而去派出所報案,但受理的員警卻告知這只是一般遺失案件,會幫忙協尋,而不願受理。員警的目的,其實是打算若找不到竊賊,則不立案,若找到竊賊,再直接立案並破案,以避免先受理後找不到竊賊,而拉高失竊率並降低破案率。
另外,也有司法警察為了因應專案期間的高績分,把已經成熟的案件延後執行來養案,讓更多被害人被害,或者把尚未成熟的案件硬執行,並於移送後射後不理。更可怕的是,偽造文書來騙取檢察官的拘票、串通線民栽槍、栽毒、濫行移送無辜者來賺取分數。甚至,每每發生重大刑事案件,警政署就會限期破案,而為了這個限期破案,過往發生了多少刑求的冤案,而在不敢刑求的現在,又如何敢說在限期壓力下,不會有司法警察以其他違法方式鋌而走險?身為偵查主體,行使司法權,最重要的是客觀中立,因此我們必須避免給予司法警察必須偏頗、違法的壓力、誘因。要成為偵查主體,績效制度非廢不可。
4.請給予司法警察相當的獨立性和身份保障司法警察係由內政部向下到警政署、地方警察局、地方分局,具有行政一體的特性。如果做到了預算回歸中央,此種行政一體的特性,仍舊給予了中央政治勢力介入的機會,而與行使司法權必須具備客觀中立的特性相違。我們絕不會希望,未來司法警察在成為偵查主體後,還會因為涉案人是某政治人物或商業大老而畏首畏尾,甚至因而接受關說,對刑事偵查案件為偏頗的處理。
因此,為了讓司法警察能夠以自己的良心處理刑事案件,應該給予司法警察一定程度的身分保障及獨立性,讓司法警察不用再擔心,依法偵辦的下場,是被發配邊疆或被藉機修理、懲處。
以上這4項建議,尚請內政部及警政署審酌。司法警察要成為偵查主體,是一個很好的追求,但在承擔這個重責大任前,請先讓司法警察都具備承擔這個責任的相應條件。否則,在不具備相應條件前就讓司法警察成為偵查主體,只是將司法警察推入火坑,讓司法警察必須面對更大的壓力和誘惑,更容易行差踏錯。我們絕不希望,未來檢察官偵辦的對象,以司法警察的貪瀆或違法為大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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