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11|閱讀時間 ‧ 約 3 分鐘

妨害名譽有2種,那2種?

今天想要跟大家釐清的就是刑法妨害名譽罪! 妨害名譽有2種!跟斯斯有2種一樣, 但跟BNT有2種但只有1種有量產不一樣, 妨害名譽罪主要分為誹謗和公然侮辱2種。 誹謗規定在刑法第310條, 這條處罰的是散佈未經合理查證的不實事實而損害某人的名譽, 或者是散佈真實的事實而損害某人的名譽, 但這個真實的事實與公共利益無關。
公然侮辱規定在刑法第309條, 這條處罰的是在公然的場合(包含網路上)對某人謾罵, 這種謾罵是沒有指摘事實的亂罵, 例如常見的罵幹你娘等。
誹謗和公然侮辱的最大區別就在這裡, 就是你究竟有沒有指摘一個具體事實, 如果你講的是一個事實,例如某A販毒, 就是誹謗。 如果你講的是一個抽象的謾罵,例如某A我幹你娘, 就是公然侮辱。 但是許多的法官和檢察官認為妨害名譽是違憲或應該除罪化, 所以要告妨害名譽罪,其實不簡單, 實務上法官、檢察官會傾向除了明確的案件, 只要有一點模糊空間,就會判無罪或不起訴處分。 尤其,在刑法第311條規定有誹謗罪的阻卻違法事由, 其中為自衛、自辯、保護合法利益, 或對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 是最常見的阻卻違法事由。 這個阻卻違法事由從法條規定, 原本只適用在誹謗,但近年的發展中, 公然侮辱罪也開始有人用一樣的標準去處理。 所以,除非很明白的, 指摘一個明顯虛構的事實且未經合理查證, 或是單純未摻雜任何事實的謾罵, 否則其實在實務上很難構成妨害名譽罪的。 如果,人家是對你寫的文章去嘲弄、酸、諷刺, 而沒有虛構你什麼事,本來就是不會構成誹謗罪。 縱使人家在嘲弄、酸、諷刺的過程辱罵三字經, 因為明顯的是在評論你的文章, 是的,嘲弄、酸、諷刺本身也是一種評論, 可能也會被認為是適當的評論,而不會構成犯罪, (這部分有2派見解,就看運氣了) 敢寫就要有被酸、被罵的準備。 (還是要強調, 如果未評論而單純的謾罵就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 ) 而上面已經提到,法官、檢察官對這個罪的基本態度, 那你如果還想大肆提告, 一次提告幾十人, 然後裡面還包含很多看起來就不是犯罪的酸諷, 只會被認為是在濫訴, 要想法官、檢察官認真對待你的案件,就會很困難。 所以結論是,拜託不要濫訴, 司法資源很有限, 院檢現在不能開庭、案件結不掉, 壓力都很大,更不會有心思處理你的濫訴。 要提告請務必找律師幫忙, 律師也請務必整理戰場選出真正有可能構成的來告, 否則,你被不起訴也是剛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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