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在法律上不可不知的10件事【洞實習律師】
日常生活中或多或少都有聽過違建這個名詞,那麼違建在法律上有什麼注意的地方呢?本文將介紹違建在法律上必須知道的10件事。
- 違建,指建築法適用地區內,未經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而擅自建造的建築物(“沒有取得建造執照或使用執造的建物”)。
常見的違建,有陽台外推、頂樓加蓋、夾層屋(樓中樓)、騎樓外推等。
- 違建可以買賣,但買到的並非違建所有權,而是事實上處分權。
- 事實上處分權,非所有權,故不適用所有權的時效規定。
- 如果土地所有權人想要請求拆除違章建築,應向事實上處分權人請求拆屋還地。
- 如果違建受侵害,事實上處分權人有權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如果違建遭他人無權占有,該買受人應依民法第242條代位所有權人主張權利。
- 每個縣市針對違建是否拆除,都有不同的規範,有即報即拆、緩拆和免拆。
- 政府要拆違建時,在買賣時明知為違建的買受人不能向出賣人請求賠償。
- 緩拆的違建破損時可以修繕,但須保持原有規模,否則會視為新違建而須拆除。
- 公寓或大樓的頂樓平台屬於全體住戶所有,故不論是否被列為緩拆的違建,只要有住戶不同意,就可以依民法第767條要求拆除違建。
作者介紹:
Dom
努力成為一位高效率和零失誤的訴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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